一、主要职责
(一)实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根据《上海市静安区行政审批目录》及上级机关授权,负责辖区内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备案等工作。
(二)监管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组织实施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市场主体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及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基层所综合监管工作。
(三)监管相关市场、网络经营行为和经纪活动。依法监管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依法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开展市场、网络商品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信用分类监管;依法监管执业经纪人、经纪机构的办理执业经纪人的登记注册、经纪执业证书审验及其经纪活动。
(四)查处市场经济违法案件。依法查处工商行政、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监督领域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授权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打击传销和监管直销。依法查处传销违法行为;负责辖区内直销服务网点、直销员、直销经营行为日常监管;做好辖区内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宣传教育工作。
(六)开展商标和广告管理工作。查处商标广告违法经营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监督和指导商标代理机构;管理和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指导广告业发展,拟订区域广告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辖区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开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媒介(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
(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受理、处理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完善消费维权网络体系;指导基层部门开展消费维权相关工作。
(八)开展合同监管。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企业合同行为;监管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受理格式条款备案;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查处合同违法行为;指导“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实施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管拍卖行为。
(九)管理和指导辖区质量工作。开展质量发展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质量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质量状况分析、质量奖励、质量信用体系建设、质量教育,实施名牌战略及名牌产品推荐工作。推进质量强区,落实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考核。开展工程设备监理监管活动及质量信用数据库建设。做好辖区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十)管理和指导辖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政策、法规;对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引导企业实施推荐性标准;组织落实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准化示范试点等工作。受理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申报并开展后续管理,开展节能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落实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量监督管理。对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使用、检定、校准各环节开展行政许可、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计量保证体系,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组织计量仲裁,处理计量纠纷;监督管理能源计量工作,推进相关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工作。
(十二)管理和监督辖区检验检测认证。组织落实检验检测认证发展规划,推动区域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对辖区各类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各项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检查(抽查)工作,对辖区检验检测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组织、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十四)管理和监督辖区产品质量工作。依法开展产(商)品质量监管,负责辖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区级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各级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开展辖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辖区食品相关产品和商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负责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落实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辖区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和打假治劣工作。在本辖区组织实施标准化、计量、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认证认可、能效标识、纤维、商品包装等方面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查处,并接受申诉,做好调解处理工作。
(十六)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含食物中毒)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推动辖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推进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和信用体系建设。
(十七)实施辖区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行政许可后的监管、抽样检验工作。制定辖区食品安全监管、抽样检验计划,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保障辖区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
(十八)负责药品和化妆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药包材)、化妆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以及评价性和监督性抽样检验。实施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的检测和处置。
(十九)负责医疗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以及评价性和监督性抽验。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及缺陷医疗器召回和处置。
(二十)负责辖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指导、督查督办和考核考评职责。办理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
(二十一)负责辖区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办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区内价格诚信建设活动。
(二十二)开展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法制教育培训和宣传。
(二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18个内设机构,即:
(一)办公室
负责牵头全局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承担相关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职责;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统计、机要、保密、接待、档案、信息化、固定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归口管理信访、“两会”书面意见和提案处理、对外宣传和舆情处置、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队伍建设;负责人事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招录、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资、福利、部门及公务员考核、人事档案、人员信息库维护和数据统计、出国(境)管理、外聘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以及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基层建设的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等相关工作;负责局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工、青、妇工作;负责局双拥工作、统战工作;配合上级等相关部门指导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组织开展法制教育培训;审查本单位制定的相关文件;组织复核、听证,组织复议、诉讼和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审查重大案件;配合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执法证管理;组织案件质量评审。
(四)财务审计科
负责财务会计、财政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票据管理及内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经费核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完成部门决算;负责会计档案归档和个人所得税、公积金代扣缴工作。
(五)注册许可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根据《上海市静安区行政审批目录》及上级机关授权,负责辖区内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备案等工作;负责各类登记数据的统计分析;负责窗口规范化建设。
(六)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市场主体信用建设科)
组织实施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实施市场监管所综合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两新”组织党建工作;联系区个私协会。
(七)公平交易科(直销监管和打击传销科)
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传销等违法行为;负责案件核审督办,组织协调案件会审;指导督查直销经营;组织协调无照经营等综合整治工作。
(八)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科)
指导监管相关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和信用分类管理,指导无照市场专项治理;组织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指导监管执业经纪人、经纪机构的经纪活动,对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和审验。监管动产抵押物登记、拍卖、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监管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组织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各所队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指导“守合同重信用”活动。
(九)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投诉中心)
负责受理、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和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会审有关案件;强化消费维权网络建设;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宣传;加强消费维权工作考核;联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十)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落实辖区商标发展战略,组织开展商标及特殊标志、官方标志、驰、著名商标的监督管理和保护;组织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组织监督、管理和指导商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指导广告业发展;组织商标的监管和保护,监测广告,组织查处商标、广告违法行为;负责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实施事业单位从事广告经营的资格许可;实施广告业统计和公益广告管理;联系区广告协会。
(十一)质量管理科(认证监督管理科)
承担辖区质量和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编制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组织实施辖区质量发展计划、名牌战略、质量奖励、质量信用体系建设、质量教育;培育推荐 “上海名牌”、“上海市政府质量奖”、“静安区政府质量奖”等工作;推进质量强区,落实政府质量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工程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及商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开展产(商)品质量监管,组织区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商品质量监测及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获证产品生产企业的证后监管;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后处置工作;做好辖区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推动区域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和获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的组织等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标准化管理科
贯彻落实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激励政策;推动并监督各级各类标准的实施;负责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管理;组织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申报及监督指导。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及作业人员的相关行政审批及证后监管。会审有关行政案件。组织、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和培训。
(十四)计量监督管理科
组织实施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使用、检定、校准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量值传递和溯源;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指导和督促对辖区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指导处理计量纠纷、计量仲裁;指导辖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推进能源计量示范建设。
(十五)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科)
组织拟定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抽样检验、专项整治、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以及问题食品召回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收集、报告;组织协调辖区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含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工作。
(十六)食品安全协调督查科
负责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指导、督查督办和考核考评职责;负责区食安委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沟通;推动辖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完善辖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完善辖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组织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指导街镇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十七)药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组织实施药品(药包材)、化妆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质量信用评定,以及评价性和监督性抽检;实施药品、化妆品的不良反应监测与安全事件处置;负责辖区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管理;参与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组织开展辖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日常监督管理;承担辖区内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工作。
(十八)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抽验、培训、质量信用评定;协助配合市局开展医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审核;负责医械不良事件监测及缺陷医疗器召回和处置。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三、直属机构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物价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案件;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保障、联合执法、专项检查;负责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企业、高风险食品企业的监管工作;承担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抽检工作;配合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监督抽查工作;配合对特种设备使用重点监控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做好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局授权的其他职责;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派出机构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设14个市场监督管理所,即:静安寺市场监督管理所、曹家渡市场监督管理所、江宁路市场监督管理所、石门二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南京西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天目西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北站市场监督管理所、宝山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芷江西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共和新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大宁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彭浦新村市场监督管理所、临汾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彭浦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受局委托,负责承担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物价监督相关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做好局各业务条线需要配合的其他工作和局授权的其他职责;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