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什么?是不是行政机关制作形成的所有信息都属于政府信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在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无关的民事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信息不符合政府信息定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政府信息。
2、问:是不是所有国家机关都是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比如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吗?
答:只有国家机关中的行政机关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这些国家机关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问: 是不是行政机关掌握的所有政府信息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进行公开?
答: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设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履行法定职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设置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的法定情形,以及公开的程序和权限要求:①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③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④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问: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信访办理、行政复议等事项信息吗?
答:信访、行政复议、档案、房地产登记等事项已有各自领域内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公众需要按照相关特定法律程序和条件办理事项查询,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不提供上述特定事项信息的查询。
5、问: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某个行政事项的办理申请吗?
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实质是对行政机关现有信息检索的过程,并不涉及其他行政事项的申办。
6、问: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答:是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7、问: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哪些方式或者途径?
答:向我区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以下方式:一是在“上海静安”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在线填写《申请表》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二是信函、传真申请,邮寄、传真至行政机关办公地址、对外公布的接收申请的传真号码,应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通过信函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三是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处,当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可参阅本区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8、问: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及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为确保提交的申请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条件,推荐您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下载申请表格。
9、问:静安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集中受理点在哪里?
答:我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集中受理窗口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地址:秣陵路38号1楼,邮编200070,联系电话021-62472188转2000。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夏季2:00-4:30),节假日除外。
10、问:不知道该向哪一个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怎么办?
答:建议登录“上海静安”门户网站(http://www.jingan/gov.cn)检索和浏览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上未查阅到您所需信息的,再电话咨询,以进一步缩小您所需信息可能所在行政机关的范围,并向其提交申请。
11、问: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行政机关应该在什么时间内作出答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我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补正、征询第三方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12、问: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确认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是只告知信息的获取途径,未依照申请人要求予以提供的做法符合规定吗?
答: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且已经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再承担提供信息义务。
13、问: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相关行政业务如何办理,为什么行政机关答复我“申请不符合要求”?
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是根据申请人对所需政府信息特征的描述,在行政机关现存政府信息范围内进行查找、检索,最后作出是否公开的告知,不是根据申请专门制作、加工、分析、统计、汇总政府信息。经补正程序,申请的内容描述仍不能指向特定政府信息时,申请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14、问:如果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满意,有什么样的救济措施?投诉有哪些途径?
答: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您认为我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也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本区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本区监督电话:021-62478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