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
一、 名词解释
1、依申请公开:本指南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递交申请要求获取政府信息的行为。
2、依申请公开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可参阅本区各行政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需要向您特别说明的是:在依申请公开过程中,行政机关不承担根据申请人要求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的义务。
3、集中受理:本区行政机关办公地点较为分散,基于政府信息公开便民原则,特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了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窗口、在区门户网站设置了“网上提交申请”等两种集中受理渠道,您可以通过上述渠道向本区行政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的形式要件
您提交的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两个要求:
(一)申请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二)申请书中具备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
需要向您特别说明的是:您在提交申请时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如果您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是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三、提交申请的渠道
(一)通过网络在线提出申请。您可以登录“上海静安”网站,通过信息公开专栏-“网上提交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二)当面提出申请。您可以到区信息公开申请集中受理窗口或者行政机关设置的申请受理机构处,当场填写《申请表》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三)通过信函、传真提出申请。您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上、传真纸张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防止与该行政机关收到的其他信件、传真相混淆),并邮寄、传真至行政机关办公地址、对外公布的接收申请的传真号码,应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您可以在“上海静安”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后发送至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接收申请的电子邮箱。
需要特别向您说明的是:本区各行政机关在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公布本部门接收申请的渠道。
四、集中受理
本区统一设置了现场受理、网络受理等两种集中受理形式。
(一)“集中现场受理点”设置在区行政服务中心。您领取《申请表》后,填写您拟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名称,以及其他表格内容,由该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转交等后续工作。
区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受理窗口地址:秣陵路38号1楼,邮编:200070,联系电话021-62472188转2000。
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夏季2:00-4:30),节假日除外。
如果您对上述地址、办公时间,或者如何提交申请还有疑问的,建议先行电话咨询。
(二)“集中网络受理点”设置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您登录“上海静安”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点击“网上提交申请”按钮,填写表格后“提交”即可。
bet28365-365网址:http://www.jingan.gov.cn
“网上提交申请”位置:首页上方导航栏中第3个“信息公开”,点击即进入信息公开专栏,该专栏页面右下方设置了网上提交申请按钮。
五、申请处理
(一)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表内容不完整、不明确、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可以采取通知补正等方式处理,相关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二)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故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且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常见答复种类
1、申请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法或者途径。
2、申请的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形式提供信息。
3、申请的信息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不公开理由。
4、申请的信息不存在或者无法提供的,告知信息不存在或者无法提供,并说明无法提供的理由。
5、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范围的,告知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能确定公开机关的告知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或者应通过其他渠道查询的,告知信息不属于《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或其他查询渠道。
需要特别向您说明的是:申请不符合《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六、监督救济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公开或者部分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的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本区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1-62478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