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民防办公室是负责辖区内人民防空应急准备和民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区政府工作部门,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防、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民防工程建设规划、民防指挥通信警报系统建设规划;牵头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编制本区防空袭预案与配套保障方案;完善本区民防、人民防空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三)建立和完善民防信息化平台,推进本区民防信息系统建设;负责本区民防指挥所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组织本区防空警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防空袭演练和防空警报试鸣。
(四)依照规定监督检查本区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统筹协调并督导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群众防空组织(人防专业队伍)、落实有关装备器材和训练工作。
(五)负责本区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负责民防工程结建核定审批,依法收缴和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负责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使用备案工作;负责本区公用民防工程利用、民防工程拆除报废的管理和公用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六)参与本区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开展本区自然灾害的防灾抗灾工作;协助推进、落实全区性的预案管理、演练组织、物资保障、工作评估等工作。
(七)统筹并协调社区民防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社区和基层单位制订防空袭行动预案,开展防空演练。
(八)组织开展民防宣传教育;牵头组织民防志愿者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社区加强民防教育室建设管理与民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九)统筹与协调本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督导有关单位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与管理;参与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应对灾害事故的民众疏散防护预案。
(十)加强化学救援应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参与本区化学事故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平衡、监督、检查民防、人民防空资金、物资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十二)负责本区民防、人民防空行政检查、行政执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承办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静安区民防办公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设6个职能科(室),即:
(一)秘书科
负责系统内部事务协调和对外事务联络;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核稿、印发和信息简报工作;负责文印管理、文书档案、方志、年鉴、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外事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计划生育、双拥、献血等工作;组织民防的对外宣传报道;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本系统的组织和人事工作;负责本系统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科以下干部和基层单位领导班子的考核;负责干部人事管理、干部档案管理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统战、妇联、退管会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指挥通信科
牵头编制本区城市防空袭预案及保障方案;民防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统筹并协调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整组和训练;组织开展民防和人民防空演练;协调、指导社区(街道)执行沪委发[2011]96号文件的精神,开展社区民防建设管理,配合落实相关工作;组织民防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本区社区、学校的民众防护和应急疏散工作;参与化学救援等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工程管理科
负责编制本区民防工程建设规划;依法开展民防结建和拆除审批工作,负责民防工程建设和竣工备案工作;负责民防工程利用、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法制科
负责系统内的信访和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有关民防工作的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制定有关规定;承办本区民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本区民防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民防法制教育、培训和本系统普法教育;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财务科
负责编制本区民防(人防)经费的预算、决算及分析报告;负责民防专项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平衡、监督、检查民防(人防)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