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本市颁布的有关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根据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旅游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并参与涉及本区旅游产业的建设和发展。
(三)按照国家、本市制定的旅游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区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推进本区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
(四)负责本区旅行社、旅游景(区)点等各类旅游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本区旅游统计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旅游应急事宜的处置以及相关信息的发布。
(五)制订本区旅游形象宣传和市场开发计划, 推介旅游活动和旅游线路;组织、指导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协调旅游节庆活动;指导本区旅游企业的市场开发工作。
(六)组织实施涉及本区各类旅游景(区)点、旅游住宿、旅行社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监督管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七)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为旅游电子商务提供相关服务;负责假日旅游预报和旅游警示工作并向公众发布相关旅游信息。
(八)负责旅游服务配套设施的开发指导工作;组织对本区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制订旅游资源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
(九)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会同相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旅游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
(十)根据本市旅游人才培训规划和专业技术岗位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区旅游从业人员的有关职业资格、等级、能力考试和考核工作。
(十一)指导本区旅游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旅游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上海市静安区旅游局设3个内设机构,即: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文电、信息、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安全、信访、督办、制度建设、政务公开、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管理和对外接待工作。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编制旅游规划、工作计划。
(二)行业管理科
监管旅游服务质量、市场秩序和旅行社质保金;负责相关许可审批、业务受理、旅行社及旅游景区(点)A级评定与复核、旅游统计、文明旅游、教育培训和节能创绿;指导协会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协助专业部门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及对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开展救援与处置。
(三)开发促进科
编制本区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开展旅游市场调研,组织指导旅游市场整体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实施旅游节庆活动;开发旅游产品、创建旅游特色品牌;负责与国内外旅游机构的合作、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