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区人民政府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是负责辖区内民族和宗教事务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协调民族关系;参与制定有关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参与来沪少数民族的管理工作。
(三)配合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指导民族群众团体工作。
(四)参与本区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清真食品工作。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六)帮助区宗教团体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按照各教特点,做好自传、自治、自养工作,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道路。
(七)推动民族、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团结和动员广大民族、宗教界的群众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八)配合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揭露和打击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破坏和犯罪活动;参与综合治理封建迷信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九)组织、指导全区民族、宗教的政策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指导全区民族、宗教事务工作;指导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十一)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设两个职能科,即:
(一)民族联络科
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协调民族关系;参与制定有关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参与来沪少数民族的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指导民族群众团体工作;参与本区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清真食品工作;推动少数民族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团结和动员广大少数民族群众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配合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揭露和打击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破坏和犯罪活动;组织、指导全区民族政策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区民族事务工作;指导处理民族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问题;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二)宗教联络科
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帮助区宗教团体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按照各教特点,做好自传、自治、自养工作,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道路;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团结和动员宗教界的群众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配合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破坏和犯罪活动;参与综合治理封建迷信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组织、指导全区宗教的政策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区宗教事务工作;指导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问题;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