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区级机关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沪委办〔2016〕3号)的规定,设置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房屋租赁管理和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落实本市住房发展规划;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及相关市级规划、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区域住房建设、住房保障等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研究拟订实施相关政策;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及相关工作。
(二)负责本区域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执行,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预判预报、市场监管等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销售备案、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备案等房地产业交易相关主体及行为管理;负责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以及房地产开发、经纪等的行政管理。
(三)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区住房保障政策,组织协调区相关部门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筹措、房源管理、分配供应、使用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住房保障申请准入和复核退出、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租金调整等工作;参与制定区保障房相关价格或租金标准。
(四)负责本区域房屋租赁管理,落实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培育市场主体,推进代理经租业务,加强租赁服务,完善行业规范,强化监督管理,实施住房租赁企业备案,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开展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负责本区住房租赁市场监测分析;组织编制区域租赁住房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区域租赁住房新建、改建、转化等房源建设筹措协调工作。
(五)负责本区各类房屋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推进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推进本区物业服务市场发展;负责本区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保修金归集、日常使用的指导与监督。
(六)负责本区各类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本区内老旧住房巡查排查和隐患处置工作;组织编制本区旧住房修缮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负责本区住宅修缮工程的行政监管,指导本区各类房屋的修缮改造工作,会同区相关部门推进城市更新和既有房屋的功能完善;牵头负责区内优秀历史保护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参与历史风貌区建设项目的管理。
(七)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本区房屋征收年度计划。负责本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行业规范;受区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推进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征收补偿工作;负责本区房屋征收事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房屋征收违规行为的记录和处理工作;负责已核发拆迁许可证项目组织协调推进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本区拆除工程安全管理。
(八)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域住房配套设施建设等专业规划,参与住房建设基地详细规划方案的审核、扩初设计的审批,以及土地招拍挂文件中相关建设指标的确定,对土地供应、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等提出意见;负责本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并按批准的年度计划使用和管理;负责本区新建住房交付使用的行政审批管理,组织协调住房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
(九)负责落实私房政策;按照政策,做好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接待、解释及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宗教房产代经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负责对街镇房屋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在街镇落实房屋管理各项工作;加强住房保障、房屋租赁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代理经租、物业管理等基层服务和管理,协助做好矛盾纠纷调处、综合执法等工作;协助街镇开展房屋法规政策业务培训。
(十一)指导监督区属房管集团房屋管理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协同区政府国资部门,按照功能性、公共性、专业性的要求,加强区属房管集团的专业服务和监督考核。
(十二)负责本区域房屋产权管理、楼盘表和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等工作,维护楼盘表及房屋面积数据库。
(十三)负责本区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房屋租赁和房屋管理综合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分析;负责做好房屋管理信息化建设与应用、行业科技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有关政务公开、信息公开、信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指导并协助做好本区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房屋租赁、房屋管理的有关执法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即:
(一)办公室
负责日常行政事务;负责接待、会议及外事工作;办理行政公文,编报综合类文字材料及新闻宣传等;负责机关内部管理、固定资产、保密、安全保卫工作;负责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安全、软硬件维护工作;负责人大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区重点工作和局各项工作的督办。
(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党委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党建及党员管理;负责机构编制、干部教育管理及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理论学习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政风行风建设;负责离退休、工青妇、人武及统战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负责部门预决算编制和调整;日常会计核算;内控财务监督;督导与检查下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综合协调外部审计,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参与住房建设基地详细规划方案的审核、扩初设计的审批,以及土地招拍挂文件中相关建设指标的确定,对土地供应、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等提出意见。负责组织编制、汇总和跟踪管理本区域住房配套设施建设等专业规划;负责本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并按批准的年度计划使用和管理。
(四)法制科(行政审改科)
负责区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的受理收件和结果送达;负责法规政策的宣传培训;指导并协助做好本区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房屋租赁、房屋管理的有关执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政务公开工作;负责相关条线及信访、投诉件的受理、协调、督办、归档工作。
(五)住房保障科
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区住房保障政策,组织协调区相关部门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筹措、房源管理、分配供应、使用管理等工作;协调、组织和指导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租金调整等工作;参与制定区保障房相关价格或租金标准;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的项目认定和统计汇总。
(六)建设市场科(住房租赁管理科)
负责本区新建住房交付使用的行政审批管理;负责本区域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执行,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预判预报、市场监管等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销售备案等房地产业交易相关主体及行为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经纪等的行政管理。负责本区域房屋租赁管理,落实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培育市场主体,推进代理经租业务,加强租赁服务,完善行业规范,强化监督管理,实施住房租赁企业备案。负责本区住房租赁市场监测分析;组织编制区域租赁住房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区域租赁住房新建、改建、转化等房源建设筹措协调工作。
(七)住房配套科
组织协调住房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新建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的配置、移交和认定;负责新建住宅及商务楼宇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审核认定;负责新建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申报。
(八)征收管理科
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本区房屋征收年度计划。负责本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行业规范;受区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推进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征收补偿工作;负责本区房屋征收事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房屋征收违规行为的记录和处理工作;负责已核发拆迁许可证项目组织协调推进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本区拆除工程安全管理。
(九)城市更新和房屋安全科(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科)
负责本区各类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本区内老旧住房巡查排查和隐患处置工作;组织编制本区旧住房修缮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负责本区住宅修缮工程的行政监管,指导本区各类房屋的修缮改造工作,会同区相关部门推进城市更新和既有房屋的功能完善;负责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定期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并建立专门档案。
(十)权籍管理科
负责总登记未登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核查及相关房屋权属矛盾的调处工作,负责对房产基础数据的统计工作,负责落实私房政策;按照政策,做好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接待、解释及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宗教房产代经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一)物业管理科
负责宣传贯彻实施有关物业法规、政策;负责本区各类房屋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推进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推进本区物业服务市场发展;负责本区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保修金归集、日常使用的指导与监督。负责监督物业企业做好防汛防台安全管理;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公司公开招投标等行政审批事项。指导监督区属房管集团房屋管理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协同区政府国资部门,按照功能性、公共性、专业性的要求,加强区属房管集团的专业服务和监督考核。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规定。
四、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静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静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