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领导
局党组书记、局长:董瑜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局纪检组长:吴炳怀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泉荣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立勋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城市档案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编制本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他指令性规划;负责本区范围内旧区改造建设的规划和土地协调。
(三)负责本区各项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审核批准建设项目选址。
(四)负责本区各项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五)负责本区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建设活动。
(六)负责本区内城市地名、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区城市雕塑、城市景观与公共空间环境艺术的规划管理;参与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市级以上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区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地籍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管理及数据库建设,依法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处;负责规划建设用地的勘查、测绘工作。
(九)负责本区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负责本区建设土地的出让、划拨、收回和政府土地储备等审核、报批、管理;征收各项土地使用费和地租。
(十)负责办理全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审核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土地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处理各类城市规划、土地纠纷。
(十二)指导社区(街道)做好规划、测绘、地名的管理及相关法规的宣传,建设工程方案公示和规划编制、土地使用性质改变、地名变更的意见征询,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文本)。
(十三)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设置
内设八个职能科室:办公室、行政许可科、规划科、建管科、用地科、地籍科、综合科、档案地名科。事业单位:静安区土地储备中心、静安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执法大队、静安区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