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环境保护局是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区贯彻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根据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组织拟订本区环境保护和建设中、长期规划、三年行动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参与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拟订我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削减计划;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大气、水、噪声、辐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等污染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辖区内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负责建筑工地的夜间施工行政许可和关闭、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
(四)调查、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本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和环境信访工作。
(五)对各类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申报和排污费征收。
(六)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七)负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开展区域内环境和污染源监测。
(八)开展环境保护的统计和政务信息工作。
(九)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
(十)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十一)协调、指导需要街道配合落实的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十二)承办静安区人民政府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上海市静安区环境保护局设4个职能科(室),即:
(一)办公室(纪检监察科)
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及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保密、文秘、档案、政务信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调配、劳动工资、职称评定、考核和培训教育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纪检、行政监察和组织工作,组织开展局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完成局领导交办的任务。
(二)建设项目管理科
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负责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的行政许可,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行政许可;组织开展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工作;参与区域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环评机构的指导、管理和考核;完成局领导交办的任务。
(三)污染和辐射管理科
负责大气、水、噪声、辐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新化学物质、消耗臭氧层物质)等污染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辖区内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负责建筑工地的夜间施工行政许可和关闭、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组织实施区域的污染源调查,拟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削减计划,对各类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环境年报的统计与环境状况公报的编制;调查、处置环境污染事故;组织开展本区企业环保守法行为核查;负责协调、指导街道巩固“无燃煤街道”、“环境噪声达标区”、“扬尘污染控制示范区”等创建成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任务。
(四)综合科
拟订本区环境保护和建设中、长期规划、三年行动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和培训教育,组织、指导绿色环保单位的创建,推动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开展环境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完成局领导交办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