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区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执行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建立统一规范的区域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本区优秀紧缺人才引进和《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负责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才服务全国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公共服务就业体系,执行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就业指导与政策扶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执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全区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执行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贯彻执行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贯彻执行区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五)实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定和劳动关系协调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六)指导区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和职称评审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选拔和培养工作。
(七)制定、执行本区吸引国(境)外智力的有关政策;负责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的审核、管理工作。
(八)会同区有关部门编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组织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
(九)依据公务员法,综合管理本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区机关部门绩效考核和公务员考核工作;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考试录用、交流、培训、申诉控告等制度。
(十)推动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落实相关社会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用药及服务设施范围、定点医药机构与定点药店费用结算审核等的管理;负责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助推进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执行医疗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十三)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本区就业形势稳定和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四)协调、指导街道贯彻执行《就业促进法》,落实相应职能、职责;督促街道配合落实市、区两级年度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任务;监督检查区财政下拨街道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完善全区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协助指导街道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建设。
(十五)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1个职能科(室),即: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科(挂牌:纪检监察科)、监察仲裁法制科、公务员科、工资科、人力资源开发科、专业技术人员科、就业促进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劳动关系科、医保办综合科。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7个事业单位,分别为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区就业促进中心、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区人才服务中心、区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所和区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