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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成文日期:2018-02-06文号:索取号:JG0900000-2018-003发布机构:区城管执法局载体类型: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来源:区城管执法局 发稿时间 :2018-02-24 10:51 阅读次数:【推荐】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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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2月6日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编制。全文包括一、概述,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申诉等情况,五、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七、指标统计附表和相关说明。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本区门户网站www.jingan.gov.cn下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地址是秣陵路100号20楼,联系电话63537681,传真63537110。

一、概述

本部门按照《条例》、《规定》,以及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要求,认真完成本部门的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进一步深化公开内容,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进一步转变职能和作风,深入推进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

(一)加强组织机构的建设

区城管执法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副局长为此项工作分管领导,全面主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承办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配备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普及宣传、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并推进设立专门的受理窗口,配备接待员负责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和咨询等工作。

(二)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编制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全局各类信息进行了分门别类、全面梳理,编制《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供有获取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需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阅读。

)深化信息公开内容

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对涉及所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进行采购的项目,均已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采购项目、采购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中标公告、采购合同等项目信息。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政采网上进行公示项目15件,分别是《城管执法系统社会满意度测评与舆情监控分析工作经费》《拆除违法建筑》《综合执法监管平台》《房屋承重技术鉴定》《车载视频设备》《道路视频监控系统》《更新空调机》《2017年度执法车辆保险》《复印纸》《公务用车购置》《硒鼓、粉盒》《更新便携式计算机》《碎纸机》《执法服装购置费》《更新台式计算机》。

2017年区城管执法局继续深化公开信息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规定,做好区两会建议提案办理情况的公开工作。期间,我局共收到大会秘书处交办的区第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2件,区政协一届二次会议委员提案4件;主要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禽流感防控,共享单车,城市建设等。目前已全部按期办结书面答复代表并将区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04、065号和区政协一届二次会议第058、207、210、228号(《关于解决“共享单车”乱停乱放占道的建议》《关于进一步整治“菜市场尾巴”的建议》《关于优化区域内人行道建设,为群众出行提供安全保证的建议》《关于打击马路活禽交易,管控H7N9风险的建议》)答复予以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7年,本部门按照《条例》、《规定》规定,坚持依法公开,积极稳妥地开展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据统计,本部门2017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0条,其中公文8条。通过政府网站公开20条。

(一)主动公开范围

2017年度发布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办事程序;

2、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3、机关印发公文

4、部门预算、部门决算、“三公”经费信息;

5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信息公开指南;

6本机关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

(二)主动公开途径

为方便公众查阅,上述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对外发布:

1、“上海静安”门户网站(http://www.jingan.gov.cn)“信息公开”专栏;

2、静安区政府信息集中查阅点(区档案馆)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本部门2017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2件,其中当面申请4件,网上申请7件,信函申请1件。

申请公开信息主要涉及行政执法方面内容。

(二)申请处理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已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9件,告知做出更改补充数3件。主要答复情况如下:

1、属于“已主动公开、同意公开和同意部分公开”4件,占答复总数的44.4%。

2、属于“不同意公开”1件,占答复总数的11.1%,其中因“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原因不予公开1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不予公开0件;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予公开0件;“内部管理信息或处于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不予公开0件。

3、其他情况4件,占答复总数的44.4%。其中,“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0件,占总数的0%;“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存在”4件,占答复总数的44.4%。

(三)依申请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7年4月1日起,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2017年本部门未收取依申请公开费用。

四、复议、诉讼与举报申诉情况

2017年度发生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行政复议案2件,被行政复议处理机关确认违法和有瑕疵的案件1,其主要原因《告知书》法律适用错误。

2017年没有涉及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申诉举报。

五、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2017年度共接收市民(企业)相关咨询0次。其中,现场接待0人次,网上咨询0人次,电话咨询0人次。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7年,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但仍存在不足之处,如信息更新还不够及时,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等。

针对上述不足之处,本机关将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一是进一步梳理政府信息,着力深化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及时更新,扩大公开内容和范围,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事项和信息作为公开重点。二是继续抓好学习培训工作。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结合城管工作实际,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培训活动,提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三是完善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从源头上把好公开关,提高公文类信息的主动公开率;进一步规范、细化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处理流程,提高依申请公开的处理效率。

七、附表与相关说明

(一)附表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

20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20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0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0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0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20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0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0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0

二、回应解读情况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0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1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1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0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0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0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一)收到申请数

12

1.当面申请数

4

2.传真申请数

0

3.网络申请数

7

4.信函申请数

1

(二)申请办结数

12

1.按时办结数

11

2.延期办结数

1

(三)申请答复数

12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0

2.同意公开答复数

3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1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1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0

涉及商业秘密

0

涉及个人隐私

1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0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0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4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3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0

四、行政复议数量

2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1

(二)被依法纠错数

1

(三)其他情形数

0

五、行政诉讼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六、举报投诉数量

0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0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0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1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1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0

2.兼职人员数

1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0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1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0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1

(二)指标填报说明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2.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3.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4.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5.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6.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7.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8.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9.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0.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1.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3.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4.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15.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6.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7.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18.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19.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0.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1.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2.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23.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4.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5.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等8项之和)。

26.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27.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8.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29.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0.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1.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2.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3.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3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6.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37.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38.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39.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40.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2.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3.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44.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5.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46.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7.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48.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49.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5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51.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52.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53.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54.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55.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56.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57.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58.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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