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彭浦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镇机关各科室、各村(公司)、各驻镇站所、各居委会:
为顺利推进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工作效率,市、区分别成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按照上下对应原则,结合镇实际,决定成立彭浦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徐建峰 彭浦镇副镇长
副组长:陈 华 彭浦镇社区市容管理办公室主任
凌 云 彭浦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成 员:镇社区发展办公室、社区管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房管办、城管中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村(公司)、各居委会相关人员等。
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区市容管理办,办公室主任由陈华主任兼任。普查工作联络员孟香,具体负责协调普查工作开展。
附件:彭浦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
彭浦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上海市2018-2019年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沪污普〔2018〕5号)和《静安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静污普〔2018〕1号),结合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本辖区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推进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本辖区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三、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普查组织
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污染源普查工作,主要负责普查宣传,协助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污染源清查建库及入户普查等,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区市容管理办,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二)普查实施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编制普查实施方案;组建普查队伍,分级明确普查联络员(普查员),组织参加镇普查办各项培训。
2、清查建库:配合提供本辖区生活源锅炉、餐饮、汽修、产业园区、医院、加油站等企事业单位名单。按照区普查办梳理的清单,配合开展入户清查工作。清查汇总表由村(居)、镇主要负责人逐级审核签字,镇普查办完成质量核查,报送区普查办。
3、全面普查:按照污染源名录库、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和方法、本市新增项目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和方法等,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填报相应的污染源普查表格。
4、总结发布:对普查工作进行总结上报。按照国家、市和区统一部署,开展普查工作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四、普查宣传
按照国发〔2016〕59号和沪污普〔2018〕9号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质量管理
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及时上报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