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彭浦新村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7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彭浦新村街道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彭浦新村街道办事处
2018年2月9日
引 言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静安区人民政府彭浦新村街道编制。全文包括一、概述,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申诉等情况,五、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七、指标统计附表和相关说明。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本区门户网站www.jingan.gov.cn下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静安区人民政府彭浦新村街道办事处,地址:曲沃路450号209室,电话56427553,电子邮箱:ppxcbgs@163.com。
一、概述
2017年彭浦新村街道按照《条例》、《规定》,以及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要求,认真完成本部门的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进一步深化公开内容,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将居民关心的信息主动、及时依法公开,确保社区居民、社区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为构建运行透明、高效廉洁的政府提供了有力保障。2017年,彭浦新村街道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相关工作顺利开展,主要落实了以下几点:
(一)强化日常管理,完善各类制度
明确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街道党政办公室承办本街道信息公开工作,专门配备了2名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规定各科室在拟制公文时,要从源头上认定公开性质,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个属性,并随公文一并报批。拟公开的,要写明文件内容概述,经分管领导审阅、主要领导审批后进行公开;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除此之外,每月还及时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台》上进行公文备案,月末准确报送月度统计数据。为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街道还及时更新了《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受理制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
(二)加强窗口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社区事务受理大厅服务台专门设立信息公开受理窗口,明确受理专线电话,放置《彭浦新村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彭浦新村街道信息公开的指南》等文件。为方便群众查询、街道将近几年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询手册和主动公开的公文一并放于服务台,形式与内容上力求简洁明晰,利于工作。《目录》包括了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日期、文号等内容。
(三)加快媒体融合,拓宽公开渠道
为方便居民能更快更便捷地了解政务信息,街道办事处在现有政府信息公开途径的基础上,努力创新信息公开形式、拓展信息公开渠道,与新闻晨报合作,除了通过《社区晨报》等传统媒体公开政务信息外,还大量利用新媒体进行公开,建立了“幸福彭浦”、“彭浦党建”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发布各类政府信息以及社区内民生服务、教育活动等信息,使居民随时随地都能及时了解社区情况。此外,各居委会也开通了微信公众号,并结合小区黑板报、公告栏等宣传介质进行居务公开,及时做到上情下达,让居民不出家门就能对社区各项事务尽在掌握。
(三)加大公开力度,扩大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我街道所有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进行采购的项目,均已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zfcg.sh.gov.cn)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标公告、预算金额、中标公告、合同等信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规定,做好区两会建议、提案办理情况的公开工作,及时将区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1号代表建议(关于“美丽家园管理几点建议”)的答复以及区政协一届二次会议第28号提案(关于整治学校周边交通及环境的建议)的答复予以公开。
同时,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政府及政府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都对外予以了公开。2017年街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347条,其中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信息16条,通过政务微信主动公开信息331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街道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积极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街道累计主动发布政府信息347条,其中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信息16条,通过政务微信主动公开信息331条。
(一)主动公开范围
2017年度发布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本街道印发的公文;
2、本街道财政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
3、本街道对区人大代表建议及区政协提案的答复;
4、本街道“十三五”规划、社区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开展信息;
5、信息公开指南更新。
(二)主动公开途径
为方便公众查阅,上述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对外发布:
1、“上海静安”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务公开栏目;
2、静安区档案馆政府信息集中查阅点、本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政府信息便民查阅点;
3、《社区晨报》;
4、“幸福彭浦”、“彭浦党建”以及各居委会微信公众号。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本部门2017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件,其中当面申请1件,网上申请1件,信函申请2件。申请公开内容主要涉及社区管理及信访工作。
(二)申请处理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共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4件,包括按照《条例》和《规定》办理期限规定结转办理的上年度部分申请。
在已作出的答复中,“不属于本机关公开”2件,占总数的50%;
“申请信息不存在”2件,占总数的50%。
(三)依申请收费及减免情况
自2017年4月1日起,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2017年本街道未收取依申请公开费用。
四、复议、诉讼和申诉举报等情况
2017年度涉及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2件,行政诉讼案1件。被行政复议处理机关确认违法和有瑕疵的案件0件,被法院确认违法和有瑕疵的案件0件。
2017年涉及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申诉举报共0件。
五、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共收到市民(企业)电话咨询0次,网上咨询0次,现场咨询0次。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经过一年的努力,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是还存在如下主要问题:一是部分信息公开时间滞后、公开信息分类不明;二是机关干部对待信息公开的意识有待加强;三是信息公开的领域需要进一步扩大;四是公众参与度有待提高。
针对以上问题,我街道将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一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公文签发后要马上在网上公开,防止公文长时间滞后公开的现象出现。通过政务微信发布的各类信息要及时制作、及时公开,确保信息的实效性。二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学习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及信息公开意识,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信息公开工作需要各科室支持与配合,各类信息只有各科室及时提供,才能按时得到发布,才能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充实信息公开平台,提高信息的知晓率。三要着力深化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扩大公开内容和范围,加大市场监管、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精准扶贫、就业创业、社会救助、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切实提升公开质量和实效,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四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群众的知晓率、查询率及参与率,形成公众广泛参与的新局面。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搭建公众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的桥梁,畅通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渠道。
七、附表与相关说明
(一)附表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347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6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331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4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1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1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2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4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4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4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2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2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2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2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1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1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0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2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2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0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