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彭浦新村街道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辖区各单位:
《彭浦新村街道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暂行规定》已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街道河长制办公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彭浦新村街道办事处(代章)
2017年7月3日 彭浦新村街道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暂行规定 根据《彭浦新村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为促进我街道河长制与东茭泾河(彭浦新村街道段)整治工作情况有效开展,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街道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一、督查目的 及时、全面掌握我街道推行河长制与东茭泾河(彭浦新村街道段)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各有关居委会开展建立河长制与东茭泾河(彭浦新村街道段)综合整治与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市、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达的关于河长制与东茭泾河(彭浦新村街道段)综合整治的工作任务。 二、督查范围 《彭浦新村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工作任务的街道级督查。相关部门、单位、居委会可参考本督查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督查制度。 三、督查主体 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街道河长办负责组织东茭泾河(彭浦新村街道段)整治工作的督查工作,河长制相关成员部门、单位参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的督查。 四、督查对象 根据《彭浦新村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对河长办成员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各相关居民区河长履行职责与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五、督查内容 (一)河长制推行情况 河长制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相关部门、单位、居委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河长制实施方案,并报送街道河长办备案。实施方案中应包括实施河长制的主要目标、主要任务、河长制负责人设置、部门职责等。 河长制组织体系落实情况。河长办各成员部门和单位、有关居委会要配备专职干部,落实河长制工作经费。河长办各成员部门和单位、有关居委会应设置专门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确保24小时有人接听,并报送街道河长办备案。 河长制配套制度落实情况。河长办各成员部门和单位、有关居委会可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河长会议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查制度、考核问责制度等。也可制订其他配套相关制度,并报街道河长办备案。 (二)河长的主要任务 计划制定与执行。河长办各成员部门和单位、有关居委会围绕东茭泾河(彭浦新村街道段)管理工作,根据街道河长办下达的计划通知要求,制定东茭泾河(彭浦新村街道段)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报街道河长办备案。 各有关居委会主要为通过网格化巡查发现机制,对东茭泾河(彭浦新村街道段)实施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沿河违章搭建、保洁问题以及水污染等涉河违法事件。对东茭泾河(彭浦新村街道段)整治的需求,可通过工作建议的形式向街道河长办提出,由街道河长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场所单位确定整治任务。 建立工作档案。河长办各成员部门和单位、有关居委会应对东茭泾河(彭浦新村街道段)建立日常管理工作档案。通过文字、影像等形式收集、记录东茭泾河(彭浦新村街道段)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水环境的社会宣传 河长办各成员部门和单位、有关居委会应组建志愿者服务队,发动全社会参与爱护水环境的行动,开展爱护水环境志愿活动与宣传活动。队伍组建与活动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街道河长办备案。 (四)特定事项落实情况 街道河长、街道副河长交办的具体任务;上级部门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媒体曝光及群众反应的强烈问题。 六、督查形式 河长办各成员部门和单位、有关居委会河长制落实与相关负责人、居民区河长履职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工作督查;对重点事项进行不定期重点督查。街道河长办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督查报告,第四季度形成年度督查报告。督查报告向河长办成员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居民区河长进行反馈,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向街道副河长报告,列入专项督查。 河长办各成员部门和单位、有关居委会对专项督查与特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报街道河长办。街道河长办协同相关成员单位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作为街道河长制考核问责的重要依据。
抄报:区河长办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彭浦新村街道办事处 2017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