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彭浦新村街道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辖区各单位:
《彭浦新村街道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制度暂行规定》已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街道河长制办公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彭浦新村街道办事处(代章)
2017年7月3日
彭浦新村街道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制度暂行规定
根据《彭浦新村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我街道河长制实行情况纳入街道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挂钩。结合彭浦新村街道实际,制定街道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制度。
一、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始终以贯彻落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标准,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任务,以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为原则。
二、考核对象
河长办成员部门和单位、有关居委会是街道落实河长制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单位,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段长对辖区内河长制工作负责。街道河长办成员部门和单位、段长履职情况纳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各相关部门的考核范围。
三、考核主体
由街道河长牵头,街道河长办具体组织,相关成员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开展社会公众评议的考核体系。
四、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河长制组织体系建设情况、河长制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工作信息报送情况、群众满意度情况等,并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水污染防止行动计划考核。具体考核内容,与当年河长制工作重点任务相衔接,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及评分表,每年一季度正式下发。
五、考核方式
考核主要采取街道河长办成员部门和单位、居委会自查和部门考核方式进行。
(一)街道河长办成员部门和单位、居委会自查
街道河长办成员部门和单位、居委会应根据年度目标责任书,对照街道河长办考核内容对本年度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11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街道河长办。
(二)部门考核
街道河长办会同各成员部门和单位,采取全面考核和公众评价相结合方式,通过现场检查、台账查询的形式确定各项考核评分指标,对街道河长办成员部门和单位、居委会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全面考核,每年第四季度结合《彭浦新村街道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组织一次全面考核。
公众评价,每年第四季度对河长制推进落实情况进行公众评价。
年度督查报告、年度考核评分结果以及公众评价报告由街道河长办汇总后报街道河长、抄送街道党建办及街道党政办,并纳入年底河长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报街道河长、抄送街道党建办、街道党政办,并纳入年底河长制考核内容。
六、考核等次划分
考核采取评分制,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自查分比例占30%、全年考核占40%、公众评价占30%。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得分为90分及以上的评为优秀,考核得分为80分及以上的评为合格,考核分未达到80分的评为不合格。
七、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组于当年12月5日前完成评分,提出考评等次意见。年度考核结果由街道河长办报河长审定后予以公布,并将此作为对成员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居民区河长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八、奖惩措施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成员部门和单位和居民区河长予以通报表扬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适当的物质鼓励(河长办以实际情况决定)。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成员部门和单位、居民区河长,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并向街道河长办做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将对该成员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居民区河长进行约谈直至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