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彭浦新村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街道机关各办公室、场所院、居委会:
根据《静安区关于建立各街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为高效率地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促进本辖区内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就我街道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一)成立彭浦新村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主 任:毛贤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副主任:宣万春(服务办主任)
张 兵(平安办主任)
胡志雄(发展办主任)
成 亮(司法所所长)
钱光祥(工会专职干部)
(二)建立彭浦新村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主 任:宣万春(服务办主任)
副主任:成 亮(司法所所长)
张卫东(街道主任科员)
成 员:陆金弟、瞿超、陆云、周伟清
调解受理地址:曲沃路450号1号楼102室(在安泽路78号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挂牌)
联系方式:56424860
调解中心业务工作接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科指导。调解中心按要求做到有标牌,有印章、配置录音、录像等相关设施,确保简单、小额劳动争议就地调处化解。
二、制度建设
建立和完善街道调解工作制度,制定调解工作流程,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加强组织管理,逐步推行任职资格制度,并实行聘任制度、培训制度、定期报表制度、联系沟通制度。
三、工作职责
调解中心承担本街道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本街道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来信处理、来访接待工作,做好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
2、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本市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沪人社仲[2009]4号)之规定,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3、对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指定调解员组织当事人调解;
4、做好调解案件的登记、材料整理、统计和归档等工作;
5、接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协查仲裁案件当事人的信息,协助留置送达仲裁文书,调解相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并及时做好反馈工作。
四、受理范围
调解中心主要受理本街道行政辖区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履行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纠纷的调解,具体调解受理事项如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五、工作机制
委托彭浦新村街道“大陆人民调解工作室”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实施一案一结,参照司法所标准给予适当调解补贴。
六、调处程序
调解工作原则上在调解中心进行,并由调解员参与调解。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镇调解中心申请调解,申请调解时应当如实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在申请事项中写明本人诉求和事实依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调解中心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在三日内与当事人进行联系,征询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实行自愿原则,当事人愿意调解的,由调解室指定一名调解员负责调解。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核对相关证据,做好笔录,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引导当事人相互理解,帮助其达成协议。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争议事项、调解结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书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中心各执一份,调解中心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
如果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拒绝调解,则由调解中心向当事人出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不成通知书》,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自街镇调解中心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彭浦新村街道办事处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