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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宁路街道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车库(棚)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8-06-04文号:静大办〔2018〕17号索取号:JF6300000-2018-019发布机构:大宁路街道载体类型:纸质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来源:大宁路街道 发稿时间 :2018-06-28 15:56 阅读次数:【推荐】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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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宁路街道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车库(棚)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加强住宅小区非机动车、电瓶车(不包含电动汽车)停车库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制定《大宁路街道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车库(棚)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并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大宁路街道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车库(棚)改造标准

 

 

 

静安区人民政府大宁路街道办事处

                         201864

 

   大宁路街道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车库(棚)

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住宅小区非机动车、电瓶车(不包含电动汽车)停车库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街道辖区各居民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内容

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库(棚)改造是指在现有的车库(棚)的基础上,对进行改(扩)建,通过增加消防设施: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火灾探测器、排烟设施、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加装充电桩等,来改善、消除原有非机动车棚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二、工作范围

大宁路街道售后公房住宅小区现有且不达标的非机动车、电瓶车的停车棚。

三、标准要求

1)非机动车库(棚)外观简洁大方经济实惠;

2)非机动车库(棚)一般不设置值班室和专门人员值守,应设置门禁和标准充电装置;

3)非机动车库(棚)停放面积需满足约30辆以上非机动车停放、充电;

4)非机动车库(棚)内需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以保证车库(棚)消防安全;

5)非机动车车库(棚)应避开幼儿园、医院病房等场所。

四、申报条件

由于受政策、建设标准、建成时期等条件制约,住宅小区非机动车、电瓶车停车库(棚)改造仅限于早期建成的售后公房小区。且符合下列条件:

1)已投入使用且条件简陋不达标的非机动车、电瓶车停车库(棚);

2)已投入使用的地下、半地下且不达标的非机动车、电瓶车停车库(棚);

五、申报方式

1、各居委会组织小区物业对本小区非机动车、电瓶车停车库(棚)进行对标检查,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由小区居委会指导业委会、小区物业共同向街道安办提出书面改造申请。

2、街道安办依据改造标准,对各小区申报改造标的进行核查评估,并提出立项改造意见。

3、居民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协助)依照标准,对需改造车库(棚)进行立项,并实施招标改造。

六、移交管理

改造项目完成后,由街道平安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小区业委会,由相应的物业公司纳入日常维护管理,街道安办做好项目材料存档和日常安全监管等工作。

七、改造经费落实

根据静消综应安住〔2017〕2号文件精神,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电瓶车的停车库()进行标准化改造,经由街道批准立项并竣工验收达标的街道办事处一次性给予500/平方米的经费补贴。对居民区内商品房住宅小区内已投入使用的不达标非的机动车停车棚需改造的,改造资金由商品房住宅小区维修基金列支,街道酌情给予适当奖励

       

附件

 大宁路街道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车库(棚)改造标准

一、建筑防火标准

(一)设置在建筑内的非机动车、电瓶车停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建筑的耐火等级。

(二)独立设置(建造)的非机动车、电瓶车停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其中屋顶构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三)新建和改建的非机动车、电瓶车停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并应避开老年人建筑、幼儿园、医院病房楼等场所。

(四)停车库内设置值班室的,值班室应靠外墙设置,与停车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分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二、装修防火

(一)设置在建筑内的非机动车、电瓶车停车库的顶棚、墙面装修材料均应选取不燃材料(A级),其他装修材料均应选取难燃材料(B1级)。

(二)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非机动车、电瓶车停车库的装修材料均应选取不燃材料(A级)。

三、电气防火

(一)非机动车、电瓶车停车库的电气设备、线路应选取符合国家、行业、本市相关规定的合格产品,电气线路的敷设必须穿金属管或阻燃PVC管保护,并应保护至电器设备,接线处应采用接线盒形式。

(二)非机动车、电瓶车停车库应选取带保护罩的照明灯具,灯具应安装在走道上方,不能使用卤钨灯。

(三)其他的电气设置要求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建筑电气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

四、消防设施

(一)一般要求

1、设置在建筑内的非机动车、电瓶车停车库的自动消防设施和器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2、所在建筑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和独立设置(建造)的非机动车、电瓶车停车库,应设置简易喷淋、独立式火灾探测器、排烟设施、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消防软管卷盘。

3、有条件的车库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

(二)简易喷淋

1、简易喷淋应采用已有的室内消火栓系统管道供水。无室内消火栓系统的住宅小区,可采用住宅小区内室外消火栓管道或者管径大于50mm的生活用水管道供水,在简易喷淋前端宜设置流量不小于14L/S的加压泵,加压泵可采用手动开启方式。

2、配水管与供水管接口处应设置带有明显启闭标志的球阀和单向阀。配水管管道应采用热镀锌钢管,管道的连接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或丝扣连接。

3、配水干管管径不应小于50mm,配水支管管径不应小于32mm,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喷头数不应超过4只。

4、简易喷淋的喷头宜选用快速响应喷头。喷头应设置在车辆上方,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m

(三)独立式火灾探测器

1、独立式火灾探测器应安装在停车库顶棚(楼板)下方,距离顶棚(楼板)不超过75mm

2、独立式火灾探测器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4米。

(四)灭火器材

1、非机动车、电瓶车停车库内应设置ABC干粉灭火器或者二氧化碳灭火器。

2、灭火器应放置于灭火器箱内,灭火器箱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停车库内车辆和人员安全疏散。停车库内灭火器应成组布置,每60平方米应设置1组(2具)不小于3公斤的ABC干粉灭火器或者不小于5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

3、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停车库内,应设置不小于20公斤的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或者二氧化碳灭火器,且每200平方米应设置1具,不足200平方米的按照200平方米计算。

4、停车库内应配备不少于3条灭火毯。

(五)排烟设施

1、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非机动车、电瓶车停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设施可选取自然通风方式(即自然排烟窗)和机械排烟方式。

2、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排烟口(排烟窗)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停车库面积的3%

3、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应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停车库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无法联动时,应采取手动控制方式开启机械排烟。

(六)安全出口

1、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非机动车、电瓶车停车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宽度不应小于1.2米。

2、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停车库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应小于1.5米。

3、停车库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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