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宁路街道居民区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宁路街道居民区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街道各办公室、各居民区:
为加强居民区工作经费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升居民区的服务功能和社区治理能力,根据《关于印发<静安区居民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对《大宁路街道居民区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静大办〔2016〕7号)进行修订完善,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同意,现印发《大宁路街道居民区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静安区人民政府大宁路街道办事处
2018年1月24日
大宁路街道党政办公室 2018年1月24日印发 |
大宁路街道居民区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居民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切实推进本社区基层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
根据居民区户数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居民区工作经费,平均每个居民区工作经费约2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经费、党建经费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居民区的人员支出、居民区办公用房及居民活动室等房屋的租赁及装修费用,居民区大额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其他各类经费,以及由物业公司承担的费用,不包含在居民区工作经费中。
二、预算编制的计划安排
(一)办公经费(5万)。主要用于居民区的水电煤、电话、网络、有线电视、饮用水等运行费用,办公用品购置、零星小额修理等支出。(按照居委会人数,由自治办负责统筹预算编制和经费使用审批)
(二)党建经费(5万)。主要用于居民区区域化党建工作,党员培训、教育和管理,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和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以及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等支出。(按照居民区党员人数、居民区类型,由党建办负责统筹预算编制和经费使用审批)
(三)服务群众专项经费(8万)。主要用于居民区服务群众的各类支出,主要包括便民利民类、群众活动类、关爱帮扶类、公益风尚类、居民自治类项目,以及居民群众迫切需要提供的其他服务事项等经费。(由居委会按照居民区实际情况设计服务项目,并纳入年初预算,由具体项目指导办公室审批)
(四)街道统筹经费(7万)。按照街道各职能办公室具体工作需求和项目开展,用于居民区服务群众事项,由具体项目执行办公室审批。
三、经费使用管理
(一)预算管理
1、居民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上报年度工作经费计划,内容包括工作经费的总量、主要用途、重点项目概况等。
2、对居民关注度高的重点项目应逐步健全自下而上的形成机制,引导居民参与自治项目的确定及经费计划的制定,提高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积极性。没有列入计划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支付。
3、街道相关办公室根据每个居民区的大小、类型以及工作重点,做好每个居委会预算编制指导。
4、年中各居民区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预算调整。如果确有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经费。
(二)经费审批
1、按照“小额、合规、必须”的要求,对于单笔500元以下的小额工作经费支出,由居民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共同审批;对于单笔500元及以上的经费支出(同一时间、同一内容、同一供应商),需有书面申请报告,经街道相关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500元到1000元(不含)的经费支出,由各职能办公室主任审批;1000元到5000元(不含)的经费支出由街道分管领导审批;5000元及以上的经费支出由街道主要领导审批。
其中,单笔使用金额2000元以上(含2000元)需另附详细的项目实施安排、预算支出、完成期限等计划。原则上,1000元以下的用公务卡支付,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支出,要通过财务转账或支票结算。10000元以上的支出要向街道相关办公室进行当面汇报。
2、严格执行相关财经纪律,按照区财政局公务卡使用制度的要求,街道居委会的工作经费也将纳入资金规范管理范围。具体见《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三)报销制度
1、原则上每月15日为报销日(若遇双休日,则作适当调整),各居委会于报销日集中上报当月报销单。报销单均必须由居民区书记、居委会主任两人会签方可申报。
2、各大办明确一名居委会报销工作具体负责人(原则上安排公务员),在13日下班前把审批好的报销单据报自治办汇总,减少居委会往返次数。
3、各居民区指定一名报账员,根据实际支出登记台账,保管票据,按时办理报销业务。
(四)其他
本办法从2018年2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