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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草案意见征集及反馈情况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发稿时间 :2018-06-15 17:21 阅读次数:【推荐】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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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静府发〔2016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6年施行以来,为我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有序推进和规范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基本实现了项目全过程管理,有效保证了全区政府财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但是随着国家和上海市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关部门的职能调整,以及目前我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推进实施中反映的实际情况和问题,《暂行办法》亟待修改和完善。

本着规范高效的管理原则,区发改委在前期调研摸底的基础上,分别召开了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的专题座谈会,并经过两轮书面意见征询,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征求意见汇总

1、区审计局提出: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对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第三款建议修改为“对总投资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项目,……”,同时建议增加第四款“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具体按照区属单位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区财政局提出:第二条 建议修改为“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无所谓预算内外。

3区财政局提出:第二条 为什么信息化建设项目是200万起步,而基建项目是100万起步?

4区财政局提出:第四章 标题建议修改为“项目预算管理”,并删除第四章中全部内容,按《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十六至二十条修改(具体内容见附件)。

5区财政局提出:第二十二条 建议修改为“由区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按规定委派的财务监理机构负责区财力建设项目自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至竣工财务决算完成期间的全过程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及绩效评价工作。”

6区财政局提出:第二十八条 建议修改为“及时进行竣工价款结算”,删除“区财政局可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查。”

7区财政局提出:第二十九条 建议修改为“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

8区财政局提出:第三十一条 建议修改为“区财政局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建设单位……”

9区财政局提出:另外,关于项目总投资的审定,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审查的表述请尽可能明确。

其他部门:区机管局、区建管委、区环保局、区科委、区规土局对《管理办法》无意见。

二、建议和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1、区审计局提出: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对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第三款建议修改为“对总投资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项目,……”,同时建议增加第四款“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具体按照区属单位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采纳情况:采纳

理由:《管理办法》中参考区审计意见,并结合市级财力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修改为:

对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区审计局按照审计管理权限,并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项目组织审计。审计结束后,由区审计局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并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对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审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结束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对照列明概算执行情况,报送区审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具体按照区级财力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区财政局提出:第二条 建议修改为“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无所谓预算内外。

采纳情况:采纳

理由:已根据区财政局意见修改:“区级财政预算建设支出(以下称“区政府财力投资”)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3、区财政局提出:第二条 为什么信息化建设项目是200万起步,而基建项目是100万起步?

采纳情况:未采纳

理由:《暂行办法》施行时已和区科委等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按此口径操作至今。

4区财政局提出:第四章 标题建议修改为“项目预算管理”,并删除第四章中全部内容,按《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十六至二十条修改(具体内容见附件)。

采纳情况:采纳

理由:《管理办法》第四章主要是对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财务和资金管理进行控制,区财政提出修改为项目预算各项规定。考虑到项目本身就应当参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操作,结合区财政局意见,在第四章中新增一条:“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等规定编制项目预算。”

5区财政局提出:第二十二条建议修改为“由区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按规定委派的财务监理机构负责区财力建设项目自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至竣工财务决算完成期间的全过程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及绩效评价工作。”

采纳情况:未采纳

理由:《管理办法》中的该条款是参照市级建设财力管理办法,具体区财政操作口径由区财政局在具体操作中解释。

6区财政局提出:第二十八条建议修改为“及时进行竣工价款结算”,删除“区财政局可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查。”

采纳情况:未采纳

理由:《管理办法》中的该条款是参照市级建设财力管理办法,具体区财政操作口径由区财政局在具体操作中解释。

7区财政局提出:第二十九条建议修改为“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

采纳情况:未采纳

理由:《管理办法》中的该条款是参照市级建设财力管理办法且沿用《暂行办法》文字。

8区财政局提出:第三十一条建议修改为“区财政局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建设单位……”

采纳情况:未采纳

理由:《管理办法》中的该条款是参照市级建设财力管理办法且沿用《暂行办法》文字。

9、区财政局提出:另外,关于项目总投资的审定,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审查的表述请尽可能明确。

采纳情况:未采纳

理由:《管理办法》是一个大的方向性的文件,具体操作细则和口径,应在各配套文件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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