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闸北区关于加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的办法》的说明
为适应两区“撤二建一”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对本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管理,我局对《闸北区关于加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的办法》(闸府规范〔2012〕2号,2012年12月28日发布)进行了评估与修改。
2012年发布的《闸北区关于加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的办法(草案)》是依据2011年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11〕44号),结合闸北区的文化发展特点以及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文件自制定以来,在闸北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积极推进构建具有闸北特色的现代公共文化体系打下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修改前期,我局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撤二建一”后新静安区的实际情况与发展方向,拟定了《静安区关于加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关修改内容整理如下:
1、前言:
原: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修改依据:根据国家及上海市发布的最新文件名称修改。
2、第一条:
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文化建设,抓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历史机遇,围绕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以提升科学管理水平和业务人才素质为基础,以大文化资源的整合利用为核心,以完善运行管理机制为重点,以“使用率、参与率、满意率、导向性”为评价指标,推进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使中心建设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社区文化的文娱场所、社区教育的学习基地、文体团队的主要阵地和社区群众的健身中心,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更好地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
现: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根本,以强化资源整合、创新管理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切实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为打造“国际静安,圆梦福地”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修改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文件精神,结合静安区实际情况修改。
3、第二条:
原: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公益性、便捷性、基本性、均等性,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体育、教育、科普、信息等服务。
现: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体育、教育、科普、信息等服务。
修改依据: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11〕44号)文件精神修改。
4、第三条:
原:中心应按照规定的基本任务、基本功能配置、开放时间等服务质量标准运行,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设定符合本区域特色的活动项目和安排。
现:中心应按照《上海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运行,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设定符合本区域特色的活动项目和安排。
修改依据: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2015年8月7日印发的《上海市贯彻<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修改。
5、第五条:
新增:区文化馆、图书馆对中心负有业务指导、公共文化资源支撑等职责。
修改依据: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本是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11〕44号)文件精神新增。
6、第十条:
原:区文化局培育、扶持闸北区文化配送服务中心,应落实好年度送图书、送电影、送活动、送服务、送培训等“文化五送”项目。区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对口项目扶持的办法,将教育、科普、体育及工、青、妇等领域的文化资源向中心配送。街道(镇)要在居民小区设立居民文化活动室或活动点,由中心给予日常指导和配送,逐步健全“十五分钟文化圈”。
现:区文化局培育、扶持区文化配送服务中心,应落实好年度送图书、送电影、送活动、送服务、送培训等“文化五送”项目。区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对口项目扶持的办法,将教育、科普、体育及工、青、妇等领域的文化资源向中心配送。街道(镇)要在居民小区设立居民文化活动室或活动点,由中心给予日常指导和配送,逐步健全“十分钟文化圈”。
修改依据:闸北静安“撤二建一”,建立新的静安区,所以删除“闸北”二字。两区合并后,公共文化设施面积大幅增加,“十分钟文化圈”的提出更符合新的区情形势与文化发展目标。
《征求意见稿》拟定后,我局将其发送给区社管办、编办、财政局、人社局与十四个街镇进行了意见征询。
1、南京西路街道对《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二条内容“街道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运行责任人,经考试、考核符合条件的,由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予以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意见如下:
建议对照市有关文件要求进行修改完善。2015年印发的《关于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街道、乡镇所属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聘用的骨干人员纳入《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沪委办发〔2014〕47号)。
2、石门二路街道对《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二条内容“街道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运行责任人,经考试、考核符合条件的,由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予以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意见如下:
建议调整为“由街道或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予以聘用”。
3、区社管办、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彭浦镇人民政府、天目西路街道、北站街道、宝山路街道、临汾路街道、大宁路街道、彭浦新村街道、芷江西路街道、共和新路街道、静安寺街道、江宁路街道、曹家渡街道对《征求意见稿》无修改意见。
我局结合各方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再次修改,最终拟定了《静安区关于加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的办法》,相关修改内容整理如下:
1、第十二条:
原:街道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运行责任人,经考试、考核符合条件的,由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予以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现:街道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运行责任人,经考试、考核符合条件的,由街道或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予以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按照《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修改依据:根据南京西路街道和石门二路街道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2、针对区社管办提出的4条建议,与其进行沟通联系,明确相关内容已在管理办法中进行表述,不再进行修改。
附件:《静安区关于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静安区文化局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