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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引导企业做好节能低碳工作的若干意见》草案意见征集及反馈

成文日期:2015-09-03文号:索取号:JA2900000-2015-061发布机构:区发改委载体类型: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来源:区发改委(区统计局) 发稿时间 :2015-11-03 09:38 阅读次数:【推荐】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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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引导企业做好节能低碳工作的若干意见》

草案意见征集及反馈

 

一、草案

为全面贯彻《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大节能政策的引导力度和激励作用,引导企业加强用能管理、降低能耗、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在调整完善《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若干意见》(静府发〔201015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原则)

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产业结构调整、能量系统优化、加强用能管理等措施达到降低能耗目标的,区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和奖励。

第二条  (方式)

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社会做好节能低碳工作。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是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节能奖励和政府出资开展用能评估和诊断。

第三条  (范围)

凡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本区,且生产经营场地也在本区的企业,开展以下节能低碳工作属于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支持企业通过采用先进和适用的节能技术、设备等进行节能改造,降低能耗、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

2、支持开展太阳能光伏、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等新能源技术利用项目。

3、支持获得国家及上海市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能效之星等先进试点示范单位。

4、区政府明确的其他促进企业节能低碳的项目。

第四条  (自主改造项目补助)

企业自主落实节能技术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等措施,经审核,改造后年能耗量低于改造前年能耗量节能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20%的补助,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

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并由节能服务企业全额投资、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合同金额高于15万元且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20吨标准煤的项目,应给予节能服务企业节能奖励。按年节能量计算的,给予每吨标准煤600元的奖励;按年节能率计算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奖励。其中,年节能率在10%20%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20%的奖励,年节能率在20%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奖励;单个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励。

对于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或补助资金可由合同双方按照投资比例予以分享。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对符合享受以上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再对其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合同金额高于100万元且年节能量超过20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其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六条  (新能源技术应用补助)

(一)太阳能光伏补助。对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的项目,按照装机容量每瓦补助不超过2元,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建设要求:装机容量不低于10千瓦。

(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补助。对建设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1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其他新能源技术应用补助。根据市政府相关政策补助口径,按照1:0.5配套,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循环经济项目以奖代补)

对企业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施园林和生活废弃物、电子和危险废弃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回收网络建设的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部分投资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对被评选为国家或上海市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40万元。

第八条 (节能量奖励)

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以及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开展技术改造,改造后年度总能耗比改造前年度总能耗节约20吨标准煤以上(含20吨标准煤)的,可以按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600元的标准,获得专项奖励。

企业通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节约能耗的,以上一年度相应总能耗值为基数,年度总能耗节约20吨标准煤以上(含20吨标准煤)的,可以按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600元的标准获得专项奖励。

第九条  (管理与监督)

节能专项扶持资金实行用能单位申报,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节能办”)审核确认。用能单位向区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其中商业企业和含有商业零售业的楼宇向区商委申报,纯办公楼宇向区建交委申报,旅游饭店向区旅游局申报,获得国家及本市先进试点示范称号的单位向区发改委申报。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用能单位申报材料审核或经委托具有本市节能量审核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后,报区节能办。经区节能办审核确认后,向相关企业拨付专项资金。

主管职能部门在审核时应对企业的诚信记录进行确认,对于近三年有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用能单位不得审核通过。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用能单位必须提供的材料:

1、《静安区节能实施项目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资金申请报告

5、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

6、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7、相关合同文本原件和复印件

8、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区节能办组织区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效果审核评估,审核评估费用由节能专项资金支付。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稽查和审计。

专项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专项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除予以通报批评外,须追回节能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其他)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不能重复享受,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能源消费量、节约能耗量的确定原则和换算方法,参照市级相关标准和文件。

第十一条  (解释机关)

本意见由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市、区相关政策的变化适时予以调整并公示。

第十二条  (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发布后,从2015年 月 日起执行,至 年 月 日止。

二、背景

《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若干意见》(静府发[2010]15号,以下简称《意见》)自实施以来,通过对区内企业节能技改、降低能耗给予补贴和奖励,提高了企业做好节能工作的积极性,为全区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国家和上海市节能工作的推进,也出现了一些需要调整解决的问题。

1、对接市相关节能扶持政策,区级配套政策需相应调整。近年来,本市连续出台一系列文件,调整、加大了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新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扶持和推进力度。《意见》需结合区情实际,做相应调整和补充。

2、扩大政策受益面,需降低政策门槛。在实践中,企业反映《意见》存在门槛较高、受益面较窄的问题。为更好地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本次修订拟进一步降低门槛。

3、政府节能工作导向调整,需相应修改政策。我国节能工作已由“节能降耗”逐渐转向“节能低碳”,本次修订拟做相应调整。

三、提供意见渠道

反馈意见渠道:电子邮件、电话

时间:2014811日至2014825

电子邮箱:fagaiwei@jingan.gov.cn

电话:52136050(静安区发改委能源科)

    四、征求意见汇总

1建议加强区级扶持政策与市级同类政策衔接。建议参考市级政策,增加对立体绿化等的扶持。

2建议修改“节能量”奖励的判断基准。建议由企业总的节能量修改为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量。

3建议调整对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扶持方式。建议参照国家和本市的度电补贴办法,按实际发电量给予配套补贴。

4建议加大对旅游饭店节能工作的政策扶持力度。建议对开展能效对标、创建国家绿色旅游饭店及低碳践行饭店的,给予一定补贴或奖励。

五、建议和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1关于区级扶持政策与市级新政策衔接

采纳情况:采纳

理由:我区是典型的以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商业商务区,区域能耗主要是建筑能耗,节能重点领域就是建筑节能,建筑节能是我区节能工作的主要抓手和突破口。拟补充以下内容:(1)对标市级政策,增加建筑立体绿化项目补助;(2)新增绿色建筑项目补助,对获得绿色建筑二、三星级标识的建筑项目进行扶持。

2关于修改“节能量”奖励的判断基准

采纳情况:未采纳

理由:针对单个项目进行节能量测算需要极高的专业能力,目前区级层面尚无此能力;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又需额外支付费用。

3关于调整对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扶持方式

采纳情况:未采纳

理由:按装机容量进行补贴操作简单、高效,更有利于提高企业开展太阳能光伏发电的积极性。

4关于加大对旅游饭店节能工作的政策扶持力度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拟对开展能效对标达标的企业进行扶持,对绿色旅游饭店和低碳践行饭店暂不设立专项扶持条款。

理由:(1)对区域范围内所有开展建筑能效对标达标工作的企业,且达标或达到先进值的给予补助,可有效调动企业开展建筑节能的积极性;(2)对绿色旅游饭店和低碳践行饭店进行专项扶持不符合普惠性原则,暂不采纳。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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