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江宁路街道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7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江宁路街道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江宁路街道办事处
2018年2月9日
引 言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静安区人民政府江宁路街道编制。全文包括一、概述,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申诉等情况,五、咨询处理等相关工作情况,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七、指标统计附表和相关说明。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静安区门户网站www.jingan.gov.cn下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静安区人民政府江宁路街道办事处,地址:江宁路838号4楼,邮箱:jnfamily@163.com,电话:62993877。
一、概述
2017年江宁路街道办事处按照《条例》、《规定》,以及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多措并举,全面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确保社区居民、社区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为构建运行透明、高效廉洁的政府提供了有力保障。截至2017年12月31日,江宁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机构的建设
江宁路街道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此项工作分管领导,全面主持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街道党政办公室承办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配备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普及宣传、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设立专门的受理窗口,配备接待员负责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和咨询等工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专职人员及接待人员开展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业务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力争做到政务信息不漏报、不迟报、不误报。
(二)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编制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江宁路街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全街道各类信息进行了分门别类、全面梳理,编制《江宁路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供有获取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服务需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阅读。
(三)推进信息公开制度的规范化
为提高街道信息公开规范化水平,江宁路街道不断完善细化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及服务制度,其中包括《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信息发布协调制度》、《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努力实现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朝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逐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四)深化信息公开内容
2017年江宁路街道继续深化公开信息内容,根据年初下发的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结合社区实际,通过在社区范围内各种形式开展民意调查,使社区居民通过公开的内容了解街道在社区建设、管理、民生保障等领域工作进展和处理情况。同时,加强街道各办公室的信息收集,合理公开社区居民高度关心和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确保信息公开覆盖面广、实效性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本机关所有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进行采购的项目,均已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zfcg.sh.gov.cn)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采购项目采购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中标公告、采购合同等项目信息。
2017年本机关未承办区两会提案。
(五)拓宽信息公开渠道
为能方便社会公众更快更便捷的了解政务信息,街道办事处在现有政府信息公开途径的基础上,努力创新信息公开形式、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将传统公开形式与网络信息化相结合,建立江宁微信公众号“in江宁”、“宁盟派”,居委会也全部开通了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更新各类公益民生信息和政府信息,采用小区黑板报、电子公告栏和LED屏幕发布各类民生和社区建设的政策及信息、发放《新闻晨报江宁路社区报》、《家在江宁》、《our江宁》等形式,为居民提供开放式、人性化、更为绿色低碳的信息公开服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街道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积极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7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4条。
(一)主动公开范围
2017年度发布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本街道印发公文;
2、本街道各类民生、社区建设管理等工作开展信息。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主动公开途径
为方便公众查阅,上述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对外发布:
1、“上海静安”门户网站:http://www.jingan.gov.cn。
2、区档案馆政府信息集中查阅点,地址:秣陵路46号7楼。
3、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政府信息便民查阅点公共查阅点查询,地址:常德路818号 电话:62668866。
4、《家在江宁》杂志、《our江宁》杂志、《新闻晨报江宁路社区报》。
5、本街道、居委会微信公众账号。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本街道2017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件,其中当面申请0件,网上申请2件,信函申请0件。申请公开内容涉及旧区改造、群租整治工作。
(二)申请处理情况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共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2件,包括按照《条例》和《规定》办理期限规定结转办理的上年度部分申请。主要答复情况如下:
1、属于“已主动公开、同意公开和同意部分公开”1件,占总数的50%。
2、其他情况1件,占总数的50%。其中,“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数”1件。
(三)申请受理渠道建设情况
本部门“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渠道正常、畅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区信息公开申请集中受理窗口。
2、“上海静安”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设置有“网上提交申请”按钮,可以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四)依申请收费及减免情况
自2017年4月1日起,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2017年本街道未收取依申请公开费用。
四、复议、诉讼和申诉举报等情况
2017年度涉及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0件,行政诉讼案0件。被行政复议处理机关确认违法和有瑕疵的案件0件,被法院确认违法和有瑕疵的案件0件。
无涉及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申诉举报。
五、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共收到市民(企业)电话咨询0次,网上咨询0次,现场咨询0次。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7年,我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如公开信息分类不明,信息更新还不够及时,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有待提高;公开公文类信息的程序还有待严格化、规范化等。
针对上述不足之处,我街道将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一是进一步梳理政府信息,着力深化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及时更新,扩大公开内容和范围,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事项和信息作为公开重点。二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学习培训,强化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公开信息的时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三是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群众的知晓率、查询率及参与率,形成公众广泛参与的新局面。四是完善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从源头上把好公开关,提高公文类信息的主动公开率。
七、附表与相关说明
(一)附表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14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4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0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2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2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2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2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2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1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1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0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0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0 |
(二)指标填报说明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2.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3.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4.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5.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6.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7.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8.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9.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0.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1.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3.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4.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15.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6.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7.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18.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19.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0.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1.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2.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23.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4.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5.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等8项之和)。
26.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27.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8.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29.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0.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1.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2.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3.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3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6.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37.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38.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39.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40.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2.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3.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44.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5.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46.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7.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48.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49.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5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51.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52.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53.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54.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55.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56.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57.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58.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