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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曹家渡街道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8-06-14文号:索取号:JE6300000-2018-30发布机构:曹家渡街道载体类型: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来源:曹家渡街道 发稿时间 :2018-06-15 11:07 阅读次数:【推荐】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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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各办公室、各居民区,各对应设置部门:

为顺利推进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工作效率,市、区分别成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按照上下对应原则,结合街道实际,决定成立曹家渡街道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长:季伟娟  曹家渡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副组长:吴    曹家渡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办公室主任

        张士俊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曹家渡市场监管所所长

  员:(排序不分先后顺序)

程云飞  静安公安分局曹家渡派出所所长

董之益  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曹家渡中队副队长(主持工作)

莫家顺  曹家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所长

    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曹家渡办事处副主任(主持工作)

沈宇峰  曹家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曹家渡街道社区自治办公室副主任

    曹家渡街道长春居民区党总支书记

许晓英  曹家渡街道玉兰村居民区党总支书记

    曹家渡街道姚西居民区党总支书记

    曹家渡街道均泰居民区党总支书记

    曹家渡街道四和居民区党总支书记

    曹家渡街道三和居民区党总支书记

    曹家渡街道叶庆居民区党总支书记

张志俊  曹家渡街道武南居民区党总支书记

王谷群  曹家渡街道中行居民区党总支书记

嵇燕菲  曹家渡街道高荣居民区书记助理(主持工作)

陶俞荣  曹家渡街道康定居民区党总支书记

高凌云  曹家渡街道万航居民区党总支书记

励勋达  曹家渡街道武西居民区党总支书记

丁纨芳  曹家渡街道达安居民区党总支书记

曹家渡街道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社区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吴超兼任,普查工作联络员朱俊捷,具体负责协调普查工作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曹家渡街道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

 

曹家渡街道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上海市2018-2019年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沪污普〔20185号)和《静安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静污普〔20181号),结合街道(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本辖区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推进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本辖区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三、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普查组织

成立街道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污染源普查工作,主要包括普查宣传、污染源清查建库、入户普查等,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二)普查实施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86月底前完成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编制普查实施方案;组建普查队伍,分级明确普查联络员(普查员),组织参加区普查办各项培训。

2、清查建库:配合提供本辖区生活源锅炉、餐饮、汽修、产业园区、医院、加油站等企事业单位名单。按照区普查办梳理的清单,组织开展入户清查工作,建立污染源名录库。清查汇总表由居民区、街道主要负责人逐级审核签字,区普查办完成质量核查,报送市普查办。

3、全面普查:按照污染源名录库、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和方法、本市新增项目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和方法等,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填报相应的污染源普查表格。

4、总结发布:对普查工作进行总结上报。按照国家、市和区统一部署,开展普查工作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四、普查宣传

按照国发〔201659号和沪污普〔20189号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质量管理

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街道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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