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8年4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为贯彻执行《条例》、《规定》,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指南由三部分内容组成:一、主动公开;二、依申请公开;三、监督救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应当重点公开本部门以下内容:
1、主要职责、机构设置
2、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3、相关工作计划总结
4、部门预算、部门决算、“三公”经费信息
5、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信息公开指南
具体信息参见本部门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获取方式
1、“上海静安”门户网站(http://www.jingan.gov.cn)“信息公开”专栏。
2、政府信息查阅点
静安区档案馆政府信息集中查阅(受理)点。
(三)公开时限
自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分类方法
本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网站统一政府信息分类模式进行分类:
1、按内容(主题)分为规划计划、财政预算与决算信息、年度工作报告、三公经费。
2、按体裁(公文种类)分为通知、意见、批复、函等公文种类。
3、按对象(信息受众)分为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
(五)目录编排
本部门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本区统一目录样式进行编制、记录、移送、存储以及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以下组成要素:
1、索取号;
2、信息名称;
3、公文号(也可能因某一条政府信息不是公文而没有公文号);
4、内容描述;
5、产生日期。
(六)工作机构
侨务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侨务联络科负责,办公地址胶州路58号421室,邮编200040,联系电话62531653,传真号码62531672,电子邮箱jinganqb@163.com(欢迎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夏季2:00-5:00),节假日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可参阅本部门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申请途径
1、通过网络在线提出申请。登录“上海静安”网站,通过信息公开专栏-“网上提交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请选择部门”栏中的下拉菜单选择“区侨办”,并提交。
2、当面或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静安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集中受理窗口(上海市大统路553号1楼信息公开窗口,邮编200070),当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当面申请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021-52137856转808,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夏季14:00-17:00),节假日除外。
或者将书面申请邮寄至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58号421室,邮编200040,信封左下方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请在书面申请中明确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名称“区侨办”。
(三)申请要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书面提出,并具备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
推荐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表格可以在“上海静安”网站下载。
(四)申请流程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表内容不完整、不明确的,可以采取通知补正、退回申请等方式处理。
2、对符合申请要求的,予以受理。一般情况下,本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故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且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自2017年4月1日起,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原本区行政机关暂未收取依申请公开费用。
原收费依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8]011号)。
原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如下: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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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费 |
检索费收费标准为5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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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费 |
复印费 |
黑白A4纸,0.2元/页; 黑白A3纸,0.4元/页; 彩色A4纸,1元/页; 彩色A3纸,2元/页。 |
打印费 |
黑白A4纸,0.2元/页; 彩色A4纸,0.6元/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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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盘 |
3元/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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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盘 |
2元/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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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费 |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
特别说明:本区各行政机关暂不收取依申请公开费用。
三、监督救济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公开或者部分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的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本区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1-62478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