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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天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九十一分公司

成文日期:2018-04-17文号:索取号:JD4900000-2018-014发布机构:区房管局载体类型: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来源:区房管局 发稿时间 :2018-04-28 15:46 阅读次数:【推荐】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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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2071335007

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620180004

当事人:  上海天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九十一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保德路695号甲单                         

负责人    王卫红             职务:        负责人             

经查,当事人(单位)上海天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九十一分公司未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30天内到工商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以上事实,由营业执照、询问笔录、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系统查询记录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于20183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局提出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30天内到工商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本机关现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的,本机关可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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