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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订解读

成文日期:2018-04-26文号:索取号:JC2100000-2018-002发布机构:区绿化市容局载体类型:纸质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来源:区绿化市容局 发稿时间 :2018-06-22 00:00 阅读次数:【推荐】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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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订解读

 

为确保“撤二建一”后南北两片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和统一,结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编制体制调整和职责变化,我局立足实际需要,经征求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局等部门意见,现对《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两条:一是第六条(管理部门)修订为:区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区范围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区发改委会同区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具体制定、调整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区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将原来的区物价局改为了区发改委,新增加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收费行为的监管职能。二是第十六条(费用管理)修订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中心分帐核算,按时缴入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账户,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统一管理。主要用途:一是补贴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费用;二是征收单位的基本征收管理费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擅自减免、截留和挪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进一步明确费用管理及其用途。本次修订对原有收费标准不作调整。修订依据主要参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有关条款要求。

待新修订的《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正式生效后,原有文件即废止。

 

 

 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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