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市静安区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7年上海市静安区体育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上海市静安区体育局
2018年2月9日
引 言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静安区体育局编制。全文包括一、概述,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申诉等情况,五、咨询处理等相关工作情况,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七、指标统计附表和相关说明。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静安区门户网站www.jingan.gov.cn下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静安区体育局,地址:昌平路728号308室,电话:62672100,电子邮箱:dnjddzb2017@163.com。
一、概述
2017年静安区体育局按照《条例》、《规定》,以及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多措并举,全面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积极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体育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确保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为构建运行透明、高效廉洁的政府提供了有力保障。截至2017年12月31日,静安区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机构的建设。我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局长为此项工作分管领导,全面主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配备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普及宣传、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积极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不断扩大行政决策和管理事务公开的领域和范围,完成部门及下属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区县体育权力和责任清单,行政审批,体育社会组织监管,教练员公开招聘拟聘等事项的公开工作,接受群众监督。三是依法依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和监督保障措施,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等工作,及时准确公开发布各类政务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依法依规推进。
我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规定,做好区两会建议提案办理情况的公开工作,将收到的区政协一届二次第59、64、257号提案(关于公共体育服务)答复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我局所有需要政府采购程序(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进行采购的项目,均已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zfcg.sh.gov.cn)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采购项目采购公告、预算金额、中标公告、采购合同等项目内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积极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截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新增的全文电子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8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0条,合计28条。
(一)主动公开范围
2017年度发布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部门预决算信息;
2、行政审批事项结果公示;
3、代表意见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4、协会注销申请批复情况。
(二)主动公开途径
为方便公众查阅,上述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对外发布:
1、“上海静安”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静安区档案馆政府信息集中查阅点;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本单位2017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其中当面申请0件,网上申请1件,信函申请0件。申请公开内容为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分布及开放相关情况。
(二)申请处理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共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1件,包括按照《条例》和《规定》办理期限规定结转办理的上年度部分申请。已作出的1件答复,申请人主动撤销。
(三)依申请收费及减免情况
自2017年4月1日起,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2017年未收取依申请公开费用。
四、复议、诉讼和申诉举报等情况
2017年度涉及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0件,行政诉讼案0件。被行政复议处理机关确认违法和有瑕疵的案件0件,被法院确认违法和有瑕疵的案件0件。
无涉及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申诉举报。
五、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共收到市民(企业)电话咨询0次,网上咨询0次,现场咨询0次。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7年,静安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国务院、市政府和区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还存在着一些差距,主要表现在信息公开意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有待进一步丰富;监督检查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下阶段,我局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一是进一步优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提高工作人员主动公开意识,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着力用制度规范政务公开各项工作的落实,构建政府信息公开长效机制。二是进一步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加强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公共体育服务、实事项目建设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措施及执行情况。三是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覆盖面。加新媒体宣传平台建设,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微信微博等各类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最大程度公开政府信息,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使更多的群众了解支持静安体育事业发展。
七、附表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28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8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4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0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3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3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1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1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1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1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1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1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1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0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0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0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