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
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各预算主管部门:
为加强区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升财政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快实现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提高财政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财政项目预算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制定《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静财发〔2016〕3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 2018年6月22日
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升财政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快实现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提高财政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5〕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财政项目预算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项目预算,是指区级预算单位在基本支出以外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有关事业发展目标,拟使用区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条 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属于预算前置评审。由区各预算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根据加强财政项目预算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对拟纳入区财政预算的项目分层次实施评估与审查。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是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实施预算编审、管理预算执行、开展绩效评价的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所属预算单位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绩效等内容组织评审。
第五条 区财政局在审核下一年度预算或调整当年预算过程中,结合预算管理要求,确定财政评审项目,编制评审计划,采用组织专家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财政评审。财政评审不通过或退出财政评审的项目,区财政局原则上不安排项目预算。
第六条 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工作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的范围、方法和内容
第七条 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范围,主要包括:
(一)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项目;
(二)区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项目;
(三)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项目;
(四)其他区级政府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上述项目包括年初预算安排项目、预算执行中新增或调整安排的项目。
已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且相关管理办法已对项目申报、项目评审、批准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的,按有关办法执行;项目实施后的资金清算不纳入财政评审。
第八条 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坚持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择优选项的原则。
评审方法,主要包括集中评议、现场答辩、书面评议、实地考察等。
(一)集中评议。指在评审人员独立审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项目资料,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基础上,经评审组集中讨论,提出集体评议意见。
(二)现场答辩。指采取答辩形式,由申请项目的预算单位和技术依托单位等相关人员介绍项目情况并回答有关问题,评审组根据答辩情况提出评议意见。
(三)书面评议。指评审人员独立审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项目申报资料,对审阅内容进行考核打分,以书面形式提出评议意见。
(四)实地考察。指评审组通过对项目进行实地查勘、核实等,而提出评议意见。
(五)除上述方法以外的其他评估、审核、论证等方法。
第九条 区级财政项目预算的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必要性评审。主要评估和审查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包括项目实施对完成行政工作任务或促进事业发展的意义与作用,项目受益范围、对象与国家、本市和本区政策优先支持领域、范围的匹配度,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本市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公共财政资金保障的范围和支持方向等。
(二)合理性评审。主要评估和审查项目内容及其预算金额的合理程度,包括项目目标的可行性,实施内容的可操作性,工作量与实施内容的匹配性,以及经费结构的科学性、预算金额的经济合理性等。
(三)绩效评审。项目绩效目标是项目预计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评审主要评估和审查项目绩效目标的可实现性,包括项目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是否符合正常的业绩水平,产出目标(含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与效益目标的关联度、匹配度和逻辑性,依据绩效目标设定的绩效指标和目标值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等。
(四)其他需要进行评审的内容。区级预算主管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可参照上述区级财政评审的范围、方法和内容开展部门评审工作。
第三章 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的程序和结果运用
第十条 区财政局评审程序:
(一)编制财政项目评审计划,确定实施财政评审的具体项目;
(二)拟定具体项目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并通知被评审项目单位,抄告预算主管部门;
(三)预算单位按区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财政评审所需资料,并配合区财政局做好评审工作;
(四)组织实施评审,并在与预算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初评意见,预算单位对初评意见提出书面反馈,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初评意见;区财政局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在收到预算单位所提供符合评审要求的申报资料后1个月内完成;
(五)对于不具备实施条件、或被评审单位不能按时提供符合评审要求资料的项目,区财政局审核后出具退出评审的审核意见。
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的,可参照区财政局评审程序,开展部门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程序与区财政预算编审程序的衔接:
(一) 年初预算。区财政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评审,出具评审报告;根据评审结果,区财政局进一步对被评审项目的预算进行审核,并会同预算主管部门完善预算。
(二)追加或调整预算。预算执行中,若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提出追加或调整预算,区财政局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需要评审的具体项目,补充评审计划,完成项目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完成项目预算审核。
(三)评审计划调整。评审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评审项目,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包括项目内容变更、项目拆分合并、项目替换或退出评审等,预算主管部门需将调整申请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结果是区财政局和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和调整预算的重要依据,是对项目实施预算跟踪、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财政项目预算评审所需工作经费分别纳入区财政局和区各预算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或相关财政项目预算。
第四章 职 责 分 工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制定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和操作手册,指导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开展评审工作;
(二)制定评审计划,确定财政评审的项目,提出项目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具体组织开展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工作,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四)健全评审机构内部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评审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评审质量;
(五)建立严格的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评审资料档案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 区级预算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分类制定符合本部门行业特点和项目特性的评审工作规范和评审指标;
(二)根据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认真组织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指导所属预算单位,在项目评审工作开展前,按区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财政评审所需资料;
(四)根据区财政局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五)根据评审结果相应调整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区级预算单位在接受财政项目预算评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做好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等工作;
(二)配合区财政局实施的评审工作,在项目评审工作开展前,按区财政局的要求,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当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四)根据评审结果相应调整单位预算。
第五章 评 审 责 任
第十七条 财政项目预算评审人员、评审专家以及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按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或预算主管部门因重大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资料或评审报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项目评审的有关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静财发〔2016〕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