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区各预算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文件精神,规范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现结合本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规范采购流程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环节
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对照当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内容和数量、项目属性、预算金额和资金来源、采购组织形式、支付方式等。
政府采购项目有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经费预算标准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有资产配置标准或者技术、服务标准的,预算单位不得超过标准编制预算。
(二)政府采购计划实施环节
预算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区财政局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预算金额、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时间等。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开展采购活动,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报财政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
(三)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环节
预算单位在实施采购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平台安全认证,取得认证证书。除保密等特殊情形外,预算单位应当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抽取评审专家,组织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的项目,预算单位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
分散采购的项目,预算单位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也可以自行操作。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当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的能力和条件。
电子集市的货物或者服务能够满足预算单位需求的,预算单位应当直接选择电子集市供应商进行采购。电子集市的货物或者服务不能满足预算单位需求的,预算单位应当书面报区财政局核实后另行采购。
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应采购国内产品,若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专家论证,并报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再实施采购流程。
(四)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环节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7条的规定,在完成政府采购活动后,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区财政局备案。
1、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环节
预算单位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
预算单位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预算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与所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
三、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相关政府采购信息。
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及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推荐理由。
四、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人员的工作水平
政府采购工作具有相当的专业性,预算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和人员保障,尽量保持采购联络员的稳定性。如有岗位变动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并及时告知区财政局。各单位政府采购联络员应当做好内外协调工作,肩负起政府采购联络员的职责,积极参加区财政局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起相应的培训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本部门及下属预算单位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采购业务水平。
预算单位要深刻领会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区财政局将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各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采未采、拆分项目、补办采购程序、采购文件归档不及时等问题的,区财政局将发出风险预警或者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预算单位未及时整改的,区财政局将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问题或者风险。预算单位拒不执行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静安区财政局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