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区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本区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
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区各预算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5〕212号),市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沪财库〔2018〕13号)等规定,今年我区将继续开展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编制试点范围:
区级各预算主管部门。
(二)工作内容
区各预算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29号)规定,编制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净资产差异表、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报表附注应包括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相关规定的声明、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范围、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信息及说明、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大事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财务分析应包括政府部门基本情况介绍、资产负债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
区各预算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所属预算单位布置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具体事宜。
二、工作要求
区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二)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区各预算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职责分工、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等,抽调有关方面业务骨干,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清查资产,厘清负债
区各预算主管部门要扎实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对清查出未入账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事项,要进一步核实明确资产权属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和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及时记入单位会计账,确保账实相符。同时,要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并结合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要求,细化会计核算内容。
(三)认真梳理,规范核算
区各预算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所属预算单位对往来及收支事项进行梳理,要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结合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要求,规范会计核算,细化核算内容。对于政府内部往来、收支等经济业务,应设置明细账、备查簿等记录对象、金额等相关信息;编制过程中应严格按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规定录入上述信息,以便为抵销合并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提供基础信息,并在编制过程中按规定编制调整分录、准确记录调整过程。
(三) 加强培训,提升能力
区各预算主管部门要配备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并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的力度,组织和指导基层预算单位认真学习政府会计准则、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等文件,保证编制工作质量。
三、时间安排及报送方式
区各预算主管部门应于2018年6月8日前将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电子数据)报送区财政局。
静安区财政局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