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静安区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8年静安区代理记账机构备案
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代理记账企业: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和《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6〕2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沪财会[2018]21号文《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度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对我区代理记账机构以及有关分支机构开展2017年度备案工作(以下简称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备案机构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已登记备案的分支机构。
二、备案要点
代理记账企业应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自查代理记账机构的备案情况,重点自查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分支机构在存续期间,是否保持规定的设立条件;是否按规定履行有关承诺;是否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专职从业人员和企业信息变更);是否按规定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
三、备案企业上报材料
区属各代理记账企业务必在备案规定期限内,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在“年度备案”栏目按要求填列相关资料,并将下列纸质材料作为附件上传到备案栏,报区财政局审核(网址:http://dljz.mof.gov.cn)。同时,还必须向区财政局提供原件及复印材料(加盖公章):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2017年度)
2、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专职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专职会计人员以单位名义解缴的社会保障证明(社保中心开具的缴款证明清单)
6、专职人员聘用合同副本及工资证明材料
7、2017年度会计年报(注:金额单位为万元)
注:今年备案涉及从业资格证书迁入迁出的,均无需要提供证明。
四、问题处理
区财政局在核实代理记账机构备案信息过程中,发现机构违反《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以及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不实承诺的,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处理,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如代理记账机构及有关分支机构违反《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按期报送资料的,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处理,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我局将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将撤消其代理记账资格。
五、备案检查截止日期
各代理记账单位,请在接到文件之日起至四月三十日前,将自查表格、纸质材料上缴到区财政局会计科,以便我局按期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静安区财政局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