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静安区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镇:
鉴于原《静安区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静民发〔2016〕16号)文件试行期两年已经到期,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沪社救联办〔2018〕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区民政局修订完善了《静安区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静安区民政局
2018年7月18日
静安区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社会救助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本市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60号)以及《上海市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沪社救联〔2018〕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各街镇年度社会救助工作的成效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管理部门)
静安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的部分成员单位,包括区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教育局、人社局、房管局为评价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的社会救助工作评价工作,同时具体实施对街镇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
第四条(原则)
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内容和指标)
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内容,包括对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确定的主要任务中所列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9项救助制度的实施情况和社会力量参与情况。
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基础评价、专项评价、成效评价和附加评价四部分组成。基础评价部分主要包括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和资金管理等3项内容,占31%(31分);专项评价部分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等10项内容,占49%(49分);成效评价主要包括政策公开、对象准确和救助有效等3项内容,占20%(20分);附加评价主要指创新工作加分项目。
具体评价内容可视年度工作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评分办法)
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等第评定方法。满分为100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第。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各街镇当年在社会救助工作上发生刑事违法案件或发生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和社会心理底线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当年社会救助绩效评价等第评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评价方法)
(一)自我评价。各街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对照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对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告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实地核查。社会救助工作评价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对各街镇的自我评价进行核查,核查方法包括听取各街镇工作汇报、查看有关台帐资料和电话抽查等。
(三)电话抽查。根据不同测评指标选择救助对象、基层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进行电话抽查,通过抽样调查对社会救助政策在基层的执行情况进行定量反映。
(四)综合评价。社会救助工作评价管理部门根据各街镇自我评价、实地核查和电话抽查情况,按照评价标准对各街镇社会救助工作作出量化评价,划定绩效等级。
第八条(奖惩制度)
评价管理部门将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在全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和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上进行通报,并同时通报各街道办事处及镇人民政府。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社会救助工作评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静安区社会救助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附件
静安区社会救助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指标体系 |
评价内容 |
评价 要点 |
分值 |
评分细则 |
|
基础 评价 (31分) |
工作保障 (10分) |
组织保障 |
建立统 筹机制 |
3 |
建立街镇层面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且实际运作,得2分;有文件但未正常运作或既无文件也未实际运作的,不得分。建立街镇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得1分;否则不得分。 |
纳入绩 效考核 |
1 |
将救助政策实施情况纳入街镇绩效考核情况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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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保障 |
配备足 额人员 |
3 |
各街镇均按当地户籍居民人口万分之一配备工作人员,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分工,得3分;不符合规定的,以按比例配备人员的街镇占比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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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业 务培训 |
3 |
有培训计划且实际开展培训的,得3分;有培训工作计划但未完成培训任务的,扣1.5分;无培训计划且未开展培训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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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管理(13分) |
对象管理 |
规范工 作流程 |
2 |
按照规定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得1分;每发现1例违反流程的,扣0.5分,扣完为止。建立主动发现机制,救助对象信息库完整且及时更新,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建立公 示制度 |
2 |
建立规范的公示程序,按规定地点、时间、内容、方式等进行公示,得2分;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每发现1例扣0.5分,扣完为止。 |
|||
建立档 案制度 |
2 |
档案管理符合规定、保存完整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检索调阅方便快捷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建立动 态机制 |
1 |
建立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机制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公开投 诉途径 |
1 |
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诉电话、举报渠道,得1分;未公布,或不易发现投诉电话、举报渠道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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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 理问题 |
2 |
投诉处理件件有着落,信访反映问题及重大负面舆情反映问题妥善处理,得1分;审计、纪检等部门或专项治理、督查等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得1分;未落实或处理、整改,每发现1例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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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管理 |
3 |
市救助业务系统、区救助业务系统及台账,各类信息系统数据更新及时,信息完整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数据信息录入、运用准确,资源共享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资金管理(8分) |
资金管理制度 |
2 |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建立严格的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得1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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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发放制度 |
2 |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或因特殊情况确需现金发放、手续齐全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台账内容完整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资金监督制度 |
3 |
制定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通过专项督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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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工作经费 |
1 |
各街镇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且按时拨付,得1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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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 评价 (49分) |
最低生活 保障 (8分) |
动态管理 |
3 |
依规定按时复审,得3分;复审不及时或流程不规范,每发现1例扣0.5分,扣完为止。 |
|
救助渐退 |
2 |
按照政策要求及时执行救助渐退政策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做好政策宣传得1分。 |
|||
粮油帮困 |
1 |
粮油帮困卡、券发放准确及时的,得1分;发放有差错的不得分。 |
|||
备案制度 |
2 |
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且实施的,得2分;有制度但未实行或者无制度的,不得分。 |
|||
特困人员 供养(6分) |
自理能 力评估 |
2 |
按规定开展照护需求评估,得1.5分;未按规定开展照护需求评估,每发现1例扣0.5分,扣完为止。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
供养方式 |
2 |
散居特困供养人员有院户挂钩或包户联系制度,有定期照料服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集中供养机构达到本市养老机构标准,供养服务周到的,得1分;虽有供养服务但不够规范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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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 |
2 |
受理、审批、档案管理规范达标的,得1分;按规定开展复审,得1分,复审不及时或流程不规范,每发现1例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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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支出型贫困救助 (6分) |
对象核准 |
3 |
救助对象核定准确且救助款发放及时,得3分;救助对象核定不准确,扣2分;款项发放不及时,扣1分。 |
||
动态管理 |
3 |
按规定每3个月开展复审,且作出继续给予救助或不予救助决定的,得3分;延时或不复审,每发现1例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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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人员救助(3分) |
灾前 |
及时报灾 |
1 |
各居委会配备1名灾害信息员,以电话抽查方式认定在岗情况,接电话并能回答有关政策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灾情发生后2小时内通过灾情系统报灾,得0.5分;超过2小时报灾不得分。 |
|
灾中 |
保障生活 |
1 |
确保受灾群众12小时内吃、穿、住、医,供应发放程序完善,供应秩序良好,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灾后 |
恢复重建 |
1 |
灾情稳定后5日内完成核报,15日内完成评估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根据受灾损毁程度及时组织恢复重建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
医疗救助 (3分) |
一般医 疗救助 |
2 |
医疗救助及时、可及,得2分;未做到及时或可及,每发现1例,扣0.5分,扣完为止。 |
||
资助参保 |
1 |
低保对象100%全覆盖,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教育救助 (3分) |
协调机构 |
1 |
区教育部门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专人落实 |
1 |
有专人负责管理学生资助工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规范落实 |
1 |
严格按照市有关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实施资助,年内市相关部门未接到相关投诉或投诉不属实的,得1分;接到相关投诉且经查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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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救助 (3分) |
廉租住房 |
常态受理 |
1 |
常态化受理廉租住房申请,为申请家庭提供政策咨询,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
认真审核 |
1 |
按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完成审核和公示,对符合准入标准的申请家庭出具审核登录证明,得1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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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配租 |
1 |
根据申请家庭的配租类型、轮候次序、房源筹措情况、选房活动安排等,及时发放租金补贴或安排实物配租房源,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就业救助 (3分) |
及时受理 |
2 |
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得3分;未按照规定及时认定,每发现1例扣0.5分,扣完为止。 |
||
及时救助 |
1 |
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发放就业救助待遇或采取就业救助帮扶措施,得1分;逾期不得分。 |
|||
临时救助 (7分) |
部门协调机制 |
2 |
建立“救急难”部门协调机制,并有效运转的,得2分;有协调机制但未有效运转的,得1分;未建立协调机制的,不得分。 |
||
救助时效 |
3 |
临时救助解决家庭困难的及时有效,得3分;否则不得分。 |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2 |
对外省市救助机构送回的本街镇户籍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提供生活救助、疾病救治等基本保障措施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社会力量 参与 (7分) |
参与主体 |
2 |
形成参与社会救助的社会力量名录及参与重大救助活动记录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参与主体多元化,得1分;主体单一的,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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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机制 |
1 |
形成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指引,建立困难群体预警发现、需求评估、信息发布、服务转介和资源对接等具体措施,得2分;措施单一的,酌情扣分。 |
|||
参与效果 |
1 |
有效引导与困难群众需求对接,满足困难群众需要,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
综合帮扶 |
3 |
建立街镇个案帮扶实施细则,得1.5分,否则不得分;个案帮扶审核审批流程规范,得1.5分,否则不得分。 |
||
成效 评价 (20分) |
政策公开 (4分) |
政策 知晓率 |
4 |
对救助对象、居委会救助干部、街镇救助所工作人员以电话和现场访问的方式对政策知晓率进行抽查,救助对象知晓政策,得2分;居委会救助干部、街镇救助所工作人员知晓政策各得1分。 |
|
对象准确 (10分) |
无“错保” |
2 |
抽查档案中,未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范围或未存在帮困金发放错误的,得2分;抽查过程中发现1例“错保”,扣0.5分,扣完为止。 |
||
无“漏保” |
2 |
非救助对象抽样中(当年提出申请未被批准的对象,以及当年已经退出的原救助对象),将符合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得2分;抽查过程中发现1例“漏保”,扣0.5分,扣完为止。 |
|||
无“关系保” |
2 |
“错保”档案中,存在救助工作经办人员和近亲属违规享受救助帮困的,每发现1例扣0.5分,扣完为止;存在因人情关系而违规帮助对象获得救助帮困的,每发现1例扣0.5分,扣完为止;存在因维持稳定而给予不符合的对象享受救助帮困的,每发现1例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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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情保” |
2 |
||||
无“维稳保”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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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有效 (6分) |
及时程度 |
2 |
按照社会救助对象的每月资金发放凭证,救助对象每月(季度)获得救助金及时的,得2分;未按照规定时间发放救助金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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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程度 |
2 |
按照社会救助对象的档案材料,对救助审核审批、复核、对象动态管理、资金发放等工作规范管理程度,规范的得2分;有1例不规范,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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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程度 |
2 |
通过对救助对象的电话抽查了解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满意程度,满意的得2分。有1例不满意,扣0.5分,扣完为止。 |
|||
附加 评价 |
加分项 (5分) |
工作创新 |
5 |
在社会救助制度实施过程中探索形成可推广的创新经验,在市级以上主要媒体宣传或市级主管部门认可的,按每个案例加2分;得到国家部委或上海市领导批示明确要求推广的,再酌情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