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静安区养老机构应急事件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各养老机构:
《静安区养老机构应急事件处置预案》已经区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静安区民政局
2018年7月4日
静安区养老机构应急事件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及时控制和消除养老机构应急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本区养老机构应急事件处置,提高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保障养老机构住养老人合法权益,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静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 事件分类
1.3.1本预案所称的应急事件,主要包括:在养老机构内发生的火灾、食物中毒、老人走失、人员伤害事件。其中人员伤害事件包括因肢体冲突、外来人员侵入、意外、自杀、医疗事故等多种原因对院内人员造成伤害的事件。
1.3.2应急事件导致死亡1人以上的,按照《静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本预案作为重大事件处置,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程度。其他应急事件作为一般事件处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养老机构发生应急事件的处置,火灾、食物中毒事件,应当优先按照市、区两级专项应急预案处置。
应急事件属于《静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范畴的,按照《静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预案重点规范尚未达到突发事件范畴的养老机构应急事件。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属于突发事件范畴的养老机构应急事件,按照《静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尚未达到突发事件范畴的养老机构应急事件,由区民政局统一协调和部署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 工作机构
2.2.1 应急处置指挥部
应急事件符合《静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标准的,按照《静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
一般应急事件由区民政局牵头协调处置。
2.3.2 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应急办。负责需应急处置的重大事件的综合协调和先期处置,以及信息报送工作。
(2)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养老机构应急事件处置相关工作,指导涉事养老机构具体处置应急事件;制定和完善本区养老机构处置应急事件处置预案,组织协调预案培训和演练。
(3)区卫计委。负责组织有关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护及防病治病业务指导。
(4)街道(镇)。负责统筹街道(镇)的各方资源,为涉事养老机构处置事件提供资源支持。
(5)涉事养老机构及其运营单位。负责应急事件现场处置、协调家属、善后处置等方面工作。
(6)区新闻办。若应急事件属于突发事件范畴,负责指导、协调、支持民政部门准确、及时发布事件新闻及公众信息;在不影响事件处置的前提下为媒体采访提供方便,指导媒体客观、全面地进行报道;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
(7)区府外事办。若应急事件存在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向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通报情况;协助做好有关国际组织来沪考察的接待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争取国际救援;对境外媒体进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8)区公安分局。若应急事件属于公共事件范畴,密切关注与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9)区市场监管局。若应急事件涉及食品卫生,负责按照食品卫生事故处置要求,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10)区公安消防支队。若应急事件属于火灾事件,负责按照火灾调查处置的相关规程,开展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等工作。
(11)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应急事件处置需要,组织并协助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3.1 信息报告
3.1.1 报告时限及要求
(1)养老机构发生应急事件后,养老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区民政局、所在街道(镇)报告。
(2)区民政局、相关街道(镇)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本区养老机构应急事件报警后,要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信息。有迹象表明应急事件可能发展为重特大事件的,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应急办口头报告;按照速报情况、慎报原因的原则,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应急办书面报告和续报。养老机构老人走失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未寻回老人的情形,作为重大事件向区应急联动中心报告。
3.1.2 报告内容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涉事养老机构要根据区民政局、街道(镇)的要求进行持续报告。首次报告要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3.2 先期处置
3.2.1 涉事养老机构先期处置
3.2.1.1 火灾事件
发生火灾事故时,养老机构应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向119消防指挥中心报警,并迅速向区民政局、所在街道(镇)报告;
(2)迅速切断有关电源;
(3)抢险救灾组等人员迅速疏散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
(4)积极配合消防人员灭火;
(5)在进行灭火的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3.2.1.2 食物中毒事件
护理人员:
(1)立即通知院内医务人员及总值班或主管领导迅速到场。
(2)对中毒症状严重伴呕吐不止的,迅速安置平卧位解开衣领;头偏向一侧;保持呼吸道通畅,用清洁容器分别保留部分呕吐物及排泄物;尽力保留对象遗留的剩余食物,以备调查化验使用。
(3)配合到场的医务人员实行紧急治疗,安抚受惊的对象;稳定对象的情绪,保持居室空气流通。
医务人员:
(1)迅速赶赴现场视对象中毒人数、判断中毒症状轻重实施紧急救治。
(2)中毒人数多、症状严重,本院无条件控制或救治的迅速向总值班或主管领导发出转院指令。同时立即报告院有关领导。
(3)交代护理员做好转院准备,及时记录中毒人数、中毒症状及采取的应急治疗措施。
总值班或主管领导:
(1)立即向区民政局、所在街道(镇)报告。
(2)症状严重者立即呼叫120急救中心转院治疗,中毒人数多;人手不够,护理主管部门迅速调配全院护理人力。
(3)将中毒人数事态发展情况迅速报告请示院领导,迅速通知相关部门到场。
院内其他管理部门:
(1)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事件情况。
(2)及时通知中毒对象的家属或监护人。
(3)在统一调配护理人力确保护理的同时,及时采取消毒措施;安排生活区做好对象的呕吐物、排泄物、尿布、便器及居住环境等的消毒工作。
3.2.1.3 老人走失事件
护理人员:
(1)发动班组人员在院内仔细寻找,分头查问院内各楼层及门卫工作人员有否见过老人,最后见到老人的时间和地点以迅速追查。
(2)院内未找到的,迅速报告总值班或部门领导。当班护理员将老人当天的情况、发现失踪的时间、寻找时间、寻找及报告过程等详细记录。
总值班或机构负责人:
(1)立即向区民政局、所在街道(镇)报告。
(2)立即告知业务部门老人走失情况,电话联系家属(监护人),询问老人是否回家过或带老人外出,提醒家属(监护人)在见到老人时立即通知本院,并告知本院会报警寻人。
(3)迅速组织安排人力分头到附近地方寻找老人,同时将老人走失情况逐级汇报。
3.2.1.4 伤害事件
(1)发现老年人之间或老年人与其他人员发生争吵、肢体冲突等情形,应及时制止,将双方或一方劝离其他人员。必要时及时拨打110处置。
(2)发现院内人员已因各类原因(冲突、外部侵入、意外、自杀等)处于伤亡状态的,发现人员应立即向院内管理人员报告,组织院内医务人员到场初步确认伤亡情况,及时拨打110、120处置。
(3)因医疗事故发生人员伤亡的情形,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应急处置并将相关人员送医。
(4)各类伤害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向区民政局、所在街道(镇)报告。
(5)养老机构应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清事件原因并记录,必要时通知家属协助处理。
3.2.2 街道(镇)先期处置
(1)统筹街道各方资源,为养老机构处置应急事件提供必要的支持。
(2)必要时调集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
(3)协助指导相关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确保发布的信息内容准确、口径一致。
3.2.3 区民政局先期处置
(1)组织协调养老机构及其他部门处置应急事件。
(2)必要时调集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应急处置。
(3)会同养老机构、街道(镇)统一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的有关要求。
3.3 应急响应终止
养老机构应急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应急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
有专项应急预案规范的事件,根据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3.4 后期处置
3.4.1 总结和报告
应急事件结束后,区民政局、相关街道(镇)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应急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置情况、所采取措施、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相关情况和总结应当汇总上报区政府。
3.4.2 信息发布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区有关部门要配合市、区政府宣传部门做好应急事件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