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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8-06-25文号:静民规〔2018〕1号索取号:JA9300000-2018-30发布机构:区民政局载体类型: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来源:区民政局 发稿时间 :2018-06-28 10:23 阅读次数:【推荐】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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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镇:

为做好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与长护险制度的衔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81号)。根据市文件精神以及市政策的调整口径,经报区政府同意,结合本区实际,现对《区关于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静民规〔20171号)中关于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内容(区级政策部分)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1、贯彻落实好市级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做好市政策覆盖对象的政策调整工作,平稳推进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确保本区困难老人按新政策应保尽保。

2、参照市级政策标准,对区级政策的补贴对象、标准作调整,确保区政策覆盖对象总体保障水平不降。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本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区的无子女老人、90周岁及以上老人,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区级养老服务补贴。

(一)无子女老人养老服务补贴条件及标准

1、照护等级为零级的,每人每月300元。

2、照护等级为一级的,每人每月750元。

3、照护等级为二级至四级的,每人每月700元。

4、照护等级为五级至六级的,每人每月500元。

(二)90周岁及以上老人照护服务补贴条件及标准

照护等级为四级至六级的,每人每月300元。

三、相关事项

1、养老服务补贴以非现金的补贴券(卡)等形式,用于购买养老服务。照护服务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可用于支付老人的照护费用。

2、入住养老机构的照护等级二级以上的无子女老年人,按养老服务补贴100%享受,用于支付养老机构服务费用(伙食费除外)。

3、符合区政策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可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养老服务补贴。

4、市、区两级养老服务补贴不可叠加享受,补贴资金按月发放,按月结算,不可累计。

5、关于《静安区关于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静民规〔20171号)文件中,涉及市级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和标准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81号)规定执行。

6、关于《静安区关于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静民规〔20171号)文件中,涉及本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扶持与管理部分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8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1231日。

 

 

                                                          静安区民政局

                               201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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