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镇:
为做好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与长护险制度的衔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8〕1号)。根据市文件精神以及市政策的调整口径,经报区政府同意,结合本区实际,现对《区关于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静民规〔2017〕1号)中关于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内容(区级政策部分)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1、贯彻落实好市级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做好市政策覆盖对象的政策调整工作,平稳推进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确保本区困难老人按新政策应保尽保。
2、参照市级政策标准,对区级政策的补贴对象、标准作调整,确保区政策覆盖对象总体保障水平不降。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本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区的无子女老人、90周岁及以上老人,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区级养老服务补贴。
(一)无子女老人养老服务补贴条件及标准
1、照护等级为零级的,每人每月300元。
2、照护等级为一级的,每人每月750元。
3、照护等级为二级至四级的,每人每月700元。
4、照护等级为五级至六级的,每人每月500元。
(二)90周岁及以上老人照护服务补贴条件及标准
照护等级为四级至六级的,每人每月300元。
三、相关事项
1、养老服务补贴以非现金的补贴券(卡)等形式,用于购买养老服务。照护服务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可用于支付老人的照护费用。
2、入住养老机构的照护等级二级以上的无子女老年人,按养老服务补贴100%享受,用于支付养老机构服务费用(伙食费除外)。
3、符合区政策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可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养老服务补贴。
4、市、区两级养老服务补贴不可叠加享受,补贴资金按月发放,按月结算,不可累计。
5、关于《静安区关于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静民规〔2017〕1号)文件中,涉及市级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和标准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8〕1号)规定执行。
6、关于《静安区关于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静民规〔2017〕1号)文件中,涉及本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扶持与管理部分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静安区民政局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