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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静安区司法局关于街道(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居(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7-12-25文号:索取号:JB0300000-2017-027发布机构:区司法局载体类型:纸质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来源:区司法局 发稿时间 :2017-12-28 16:45 阅读次数:【推荐】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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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法所:

现将《静安区司法局关于街道(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居(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

20171225日          


 

静安区司法局关于街道(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

居(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学习贯彻十九大会议精神,落实司法部、市司法局出台的系列文件精神,加快构建覆盖本市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根据《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沪司发〔2017105 号)和《本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建设方案》(沪司发〔201794 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名称、服务场所和标志悬挂

街(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居(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整合司法行政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实现将各类别公共法律服务集中进驻,打造直接面向人民群众的综合性、一站式的服务窗口。

(一)街(镇)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名称统一为“××街道(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依托当地司法所建立。标志悬挂在司法所。

(二)居(村)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名称统一为“××居(社区)(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依托居(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标志悬挂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

二、功能职责

(一)街道(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作为服务群众的一线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在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指挥协调和街道(镇)司法所的指导下,主要承担化解矛盾纠纷、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咨询等职能。具体包括:

1.接待群众来访和法律咨询服务;

2.引导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业务,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初审;

3.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告知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救助帮扶途径及特殊人群帮扶等工作;

4.积极为辖区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法律顾问咨询;

5.参与指导、考核居(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和居(村)法律顾问工作;

6.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法律服务工作。

(二)居(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作为服务基层社区、农村的法律服务平台,其主要职责具体包括:

1.为居民、村民及时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2.接受居民、村民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参与诉讼活动;

3.定期举办法治讲座,发放法治宣传资料,宣传与日常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

4.参与居(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纠纷调处工作;

5.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他管理规定,为村民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拆迁、环境治理保护等居(村)治理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等。

6.其它法律服务工作。

三、建设标准

实体平台选址一般应位于交通便利、方便人员来往的地方,办公场所面积应与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方式等相适应,统一场所标识、指引,方便群众获得信息、寻求帮助。

(一)街道(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设立开放式的服务厅,并设置相应接待窗口。服务区域应悬挂区域范围法律服务导引指示栏,有条件的地方可配置电子显示屏和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放置常用法治宣传资料,用于法律知识宣传和法律服务导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统一窗口接待人员着装。

(二)居(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设置法律服务公示栏和便民信箱,对外公布本居(村)法律顾问信息,包括姓名、职责、联系方式、服务时间等信息,同时公示法律服务目录、法律服务操作流程、法律服务政策规定、法律服务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

四、人员配备

实体平台应根据区域内人口规模、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以及业务接待办理数量,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要结合工作站(室)建设,加强司法所编制使用和人员配备,增强司法所工作力量。

(一)街道(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在充分利用司法所现有人员力量的基础上,有效整合街道(镇)和居(村)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街道(镇)专职人民调解员、社会工作者等力量参与窗口接待。

(二)居(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人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1名、居村(社区)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热衷于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明白人”等组成。其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联络员,负责指导组织开展工作,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和人民调解员发挥核心作用。

在每个居村(社区)设立一名法律顾问,由政治素质高、热心公益法律服务以及熟悉社区、农村工作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可以采取一名律师同时担任多个(最多不超过3个)居(村)法律顾问,或多名律师共同担任一个居(村)法律顾问方式进行科学配置。要在每个居(村)培养35 名“法律明白人”,帮助法律顾问开展日常法律服务工作。

五、推进节点

静安区辖区内街道(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居(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于20186底前全面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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