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办理集资融资类业务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
上海市司法局律管处:
根据沪司发〔2017〕72号《关于开展律师办理集资融资类业务专项检查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局积极组织力量,针对本次检查范围中强调的律师代理集资诈骗、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对集资、投资、民间借贷等合同的见证;律师担任类金融企业法律顾问、代为起草集资、投资合同、代为与投资人谈判等内容开展专项检查。现将专项检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组织队伍,积极筹备
接到市局有关通知后,我局认真组织力量,由律公科牵头成立专项检查小组,积极筹备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根据市局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出台《静安区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办理集资融资类业务专项行政检查的通知》(沪静司〔2017〕7号),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及各位律师端正态度、提高认识,全面自查与整改。
二、全面自查,严肃抽查
在本次专项检查中,区内各律师事务所均认真组织所内律师学习有关精神和要求,严格开展自查,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集资融资类业务自查目录》和自查报告的形式向我局全面详实的汇报了自查结果。
此外,根据市局不少于全区总律所数量5%的抽查比例,按照“两随机、一公开”原则,我局抽取了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信兰律师事务所、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上海申翼律师事务所、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上海汇坤律师事务所、北京斐石(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等共计14家律师事务所实地检查相关案件代理目录及部分卷宗。
经查,未发现明显瑕疵。我局还约谈了部分办理律师见证业务、民间借贷类业务较多的律师,进一步强调要关注办案质量、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部分办理见证类业务的律所经合伙人会议内部讨论决定,已暂停相关类业务代理。部分律所案卷归档中的问题,我局也予以指出,并要求部分律所书面整改。
三、结合走访,加强指导
在走访抽查过程中,我局还根据民间借贷类案件的特点,对律师代理该类案件开展了业务指导。一是要求律师加强敏感性,如同一出借人多次委托、出借人是否具备出借相关款项的财力及出借资金的来源不明等情况,要及时深入了解。二是要求律所加强审核,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主体合法性审核;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否就借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对应款项的事实;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借款人所承诺的借款用途;借款人还款来源;双方约定的利息是否正常;该借款行为存在担保的,担保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完善审核制度。三是要求律师严格遵守执业纪律,注重风险防控,如:根据借款人的抗辩来判断借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从庭审中判断是否存在双方手拉手调解,从而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律师在庭审中应该本着客观事实进行陈述,不得引导出借人做伪证或指导其进行虚假陈述等。
四、搭建联络平台,努力形成长效机制
在认真检查的同时,我局与区律工委执业纪律相关工作组形成联动,建立联系沟通机制,今后将常态化加大对律师代理相关业务的指导,加强对屡遭投诉的律所的管理监督,一旦发现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时通报,互相配合,避免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滋生。
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