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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2018年部分副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2018-06-11文号:索取号:JA7900000-2018-020发布机构:区公安分局载体类型: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来源:公安静安分局 发稿时间 :2018-07-02 15:44 阅读次数:【推荐】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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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2018年部分副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意见

为加强分局相关部门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局有关干部工作要求,现就开展2018年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部分副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本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分局成立副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分局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为组员,由政治处具体负责实施。

二、岗位职数

副处级领导岗位10个。

三、选拔任用条件

提任的中层领导干部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此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任职基本条件。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必须是中共党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不含大专专业证书和结业证书),并在2015年后取得相应领导岗位的任职资格。

(二)任职资格条件。副处职领导职务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的正科级领导岗位工作经历。

岗位工作经历、任职年限计算时间统一截止至民主推荐之日。

四、选拔任用程序

(一)动议。结合分局中层领导班子结构以及领导干部现实表现,由分局党委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并由分局党委班子成员在酝酿基础上,研究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二)公布职位。政治处公布空缺职位、任职条件、岗位要求、选拔程序等。

(三)民主推荐。在分局层面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会议由分局党委主持,分局党委成员、各部门正职领导参加。对符合选拔任用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全部纳入民主推荐范围。

(四)组织考察。分局党委在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综合民主推荐的情况酝酿考察对象。副处级领导岗位考察对象经分局党委讨论确定后报市局政治部,由市局政治部组织考察。

考察对象均须按规定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报市局政治部组织干部处审核。

(五)讨论确定。根据考察情况,经分局党委集体讨论,确定干部拟任人选,并按规定上报市局政治部审批。

(六)任前公示。对拟提任干部按照《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领导干部任前公示的实施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七)办理任职手续。接市局政治部干部任职通知后,由分局党委开展任前谈话,政工部门办理任职手续,并报市局政治部备案。

五、纪律要求

领导干部岗位选拔任用,必须严格遵守《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等各项纪律,分局党委将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程监督,及时发现、纠正违反纪律规定的行为。

六、本实施意见由分局政治处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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