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静安公安分局机关工勤人员、外来人员等工作人员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静安公安分局机关工勤人员、外来人员等工作人员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分局各相关部门:
按照相关保密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分局机关工勤人员、外来人员等工作人员的保密管理工作,提高其保密责任和意识,根据分局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结合分局实际,现将《静安公安分局机关工勤人员、外来人员等工作人员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明确落实责任、补齐短板,堵塞失泄密漏洞。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18年5月30日
静安公安分局机关工勤人员、外来人员等工作人员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一、机关工勤人员保密管理要求
分局机关工勤人员是指门卫、保安、保洁员、驾驶员、会议室服务员、特保队员、社保队员、外来公司派遣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由于其不是法定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但因日常工作需要有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知悉涉密信息和内部敏感信息,应当开展相关的保密教育与管理。分局使用工勤人员的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各用人部门应按照本规定,针对其岗前、在岗、离岗各个环节加强保密教育和监督管理。
按照分局实际情况,由分局职能部门招录、聘用的工勤人员,由该部门负责保密教育和监督管理;分局职能部门与相关公司(如物业、保安公司等)签订劳务合同,并由公司派遣的工勤人员,由该部门负责保密教育和监督管理;其他工勤人员由实际使用部门负责保密教育和监督管理。
(一)岗前
1、加强保密审查,严把“选人关”。各部门在招录、接收工勤人员时,要按照“先审后用、严格把关”的原则,对相关人员要进行保密审查,对由物业公司、保安公司、街道等组织派遣的相关人员要进行保密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上岗。
2、加强岗前保密教育培训。各部门要根据工勤人员所在岗位特点,组织开展岗前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知识培训,使其树立保密意识,掌握保密常识,守住保密红线。
3、签订保密协议。正式上岗前,各部门要与工勤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上岗、在岗和离岗离职保密管理要求,以及未能履行保密义务必须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不同意签订保密协议的,不得录用。
(二)在岗
1、开展经常性保密教育培训。各部门要结合岗位工作要求,对工勤人员开展经常性保密宣传教育,明确其保密义务,增强其保密意识,规范其保密行为,确保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2、强化保密监督管理。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工勤人员的日常保密监管。要求根据岗位设置及工作实际,划定其日常工作、活动空间及范围。严禁工勤人员擅自进入领导办公室、机要室、档案室、涉密业务支队等保密要害部门和重要涉密区域,确因工作原因需要进入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由工作人员在场或全程陪同。严禁工勤人员使用涉密计算机或其他涉密设备。严禁工勤人员将手机及其他智能终端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涉密区域,未经批准不得在分局办公区域内拍照、摄像、录音。
3、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勤人员如在外遭遇利诱、胁迫、渗透和策反等情形的,要在24小时内向所在部门报告。
4、做好出国(境)保密管理。工勤人员因私出国(境)的,要向其使用部门报备。
(三)离岗
1、工勤人员离岗离职前,部门要对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其离岗后应履行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工勤人员离岗离职后,如未履行保密承诺,致使本机关涉密信息和内部敏感信息泄露,甚至引发失泄密事件,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部门应及时向分局报告,并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外来人员保密管理要求
因日常工作需要,外来人员需要出入分局办公地、会议场所等区域的,相关部门必须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严格保密管理。
(一)外来人员到分局参加会议时,办会部门应当派人负责保密管理,无特殊情况,应禁止前往与会议无关的办公场所和区域。
(二)外来人员到分局联系工作时,按规定应做好登记等手续,在分局办公区域范围内,应当有相关接待人员陪同。
(三)负责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设备设施维修维护的外来人员进入分局办公区域时,各相关部门应派人负责保密管理并全程监督,严禁其私自读取或复制涉密及警务秘密信息,严禁私自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三、机关借调、聘用、挂职等工作人员保密管理要求
根据工作需要,分局借调、聘用、挂职等工作人员确需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要参照相关要求,加强保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