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派驻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联络机制运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派驻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联络机制运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公安分局各部门、区税务局各部门:
根据要求,区公安分局与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派驻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联络机制运行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静安区公安分局驻税联络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
印鉴 印鉴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
印鉴
2018年6月4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派驻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
联络机制运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和宗旨)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健全警税联络机制,进一步深化警税协作,有效打击和防范涉税违法犯罪,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设置)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在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挂牌设立“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派驻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联络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静安联络办)。静安联络办设在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负责此项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经侦支队,经侦支队主要负责人兼任静安联络办主任,并指派两名具有涉税案件侦查经验的干部进驻静安联络办,担任联络员。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负责此项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静安联络办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税务检查人员,配合公安部门联合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三条(工作任务)静安联络办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联络沟通。承担各单位日常沟通联络工作,通报三方相关政策法规和重大工作部署。
(二)组织协调。负责各单位联席会议和案件会商等活动的组织筹备、议题研提、纪要起草和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承担三方联合宣传、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分析研究。全面掌握全区警税协作情况,分析涉税违法犯罪形势,研究提出打击和防范工作建议。
(四)督导指挥。根据市局和各单位工作安排,就联合办案等事项开展督导、协调工作。
(五)其他工作。完成市局及各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工作制度)静安联络办在市局和各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及时完成交办的事项,事项办理结果以静安联络办名义上报交办单位,同时抄送对方。
第三章 附则
第五条 (工作纪律)静安联络办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依规使用相关数据信息,造成失泄密等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条 (考核奖励)静安联络办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在原单位进行,由静安联络办出具考核意见。若有借调半年以上公安、税务干部的考核,由静安联络办提供考核意见。并由各单位职能部门,分别通报所属单位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后勤保障)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负责静安联络办的办公场所、人员餐费、办公设备等后勤保障。
第八条 (实施细则)此暂行办法为静安联络办框架方案,静安联络办具体工作实施细则,后续进一步制定。
第九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