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本区国有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的通知
关于对本区国有企业开展产权登记、
工商登记联动监管的通知
各区管企业、委管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国资国企改革,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优化企业工商登记流程,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29号令”) 、《上海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关于对本市国有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的通知》的精神,对我区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实施联动监管。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区管企业、委管企业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2017年度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企业层级清查明细表》进行核查、核对,对漏报、错报的企业进行修改完善:
(一)根据被审计单位填写的全口径企业层级清查明细表,全面梳理并核对被审计单位有无按照填表说明进行相关事项填列。
(二)对表中是否存有遗漏的被投资企业,建议按照如下途径进行核查、复核:
1.检查被审计单位填列的各级次企业在其财务账面是否有账载记录,可以关联的会计科目一般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
2.通过查询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内部相关资料以及外部审查工具,如:工商公示信息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等公开登记信息验证被审计单位填写的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对于已登记注册尚未实缴出资的被投资单位也应反映在表中,如有境外投资企业,还应复核发改委、商务委、外管局的相关批复文件等。
(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各区管企业、委管企业对其下属各出资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实际情况,判断企业对外投资的单位是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参股或托管企业,并在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中予以体现。
二、各区管企业、委管企业成立由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工作联络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人员名单上报区国资委,上报时间为7月3日。
三、各区管企业、委管企业工作小组对会计师事务所核查、核对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参股或托管企业名录进行复核,将复核后的企业名录上报区国资委,由区国资委进行审核,上报时间为7月10日。
四、各区管企业、委管企业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29号令中应当办理产权登记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参股或托管企业进行梳理完善,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上报,防止错报、漏报现象的出现。
五、区国资委将对各区管企业、委管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的相关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所有材料以电子版和纸质版(盖章)的形式上报至静安区国资委产权管理科。邮箱:a62676005@126.com。
注: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是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附件:各区管企业、委管企业责任部门和工作联络人员反馈表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