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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2018-05-08文号:索取号:JA3900000-2018-019发布机构:区商务委载体类型:纸质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来源:区商务委 发稿时间 :2018-05-09 10:31 阅读次数:【推荐】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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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

政策解读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进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成为“中心城区新标杆、上海发展新亮点”,根据《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上海海关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法﹝2017﹞285号),我区制定了《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进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和评价,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上海海关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法﹝2017﹞28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各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各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推动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三、《管理办法》规定的具备申请资格的企业有什么条件?

1)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具有显著的创新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上海市和静安区产业发展导向。

2)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3)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4)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5)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 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4.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四、《管理办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指标要求是什么?

1)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企业新增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且承担国家、本市重点项目;

2)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乘以规模和行业系数后的值。具体系数参考《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

3)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

4)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30人;

5)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4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五、《管理办法》规定申报需递交哪些材料?

1)上海市静安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2)上海市静安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3)上海市静安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企业经营合规性承诺;

7)企业税务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管理办法》规定的评审与复核如何操作?

区商务委(经委)组织专家对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区商务委(经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科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可以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陈述或答辩,也可以根据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经复核,由区商务委(经委)会同各部门确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七、《管理办法》规定的评价有哪些标准?

本区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区商务委(经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认定资格;评价结果基本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区商务委(经委)负责督促并指导整改。

八、《管理办法》对调整和撤销有何规定?

本区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区商务委(经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未按时递交评价材料;

(三)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企业知识产权情况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认定指标;

(四)所属企业被依法终止;

(五)所属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所属企业涉嫌税收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上述第(五)、(六)项情况被撤销资格的,自企业被撤销资格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九、《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企业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对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立即撤销其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且自撤销资格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同时,区商务委(经委)将相关情况报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提供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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