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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区级部分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成文日期:2018-03-26文号:索取号:JA3900000-2018-017发布机构:区商务委载体类型:纸质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来源:区商务委 发稿时间 :2018-04-26 10:56 阅读次数:【推荐】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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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区级部分专项资金

申 报 指 南

     一、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吸引跨国公司在静安区设立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以及研发中心,促进静安区总部经济和涉外经济的发展,依据《静安区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静安区关于开展“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制定《静安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现为明确该实施办法中专项资金的申报方式及拨付流程,制定本申报指南。

二、资金来源

  静安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照《静安区关于规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纳入预算管理,根据支持项目的情况,由区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扶持对象

 经认定,2017年1月1日以后注册、迁入或升级的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并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

四、申报和拨付流程

(一)申报

 1.项目申报受理时间:政策执行期内,认定后即可启动项目申报;每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2、受理方式:采用当面递交书面材料方式;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

 3、材料受理部门:静安区商务委员会投资促进科;

   地址:巨鹿路915号801室;

   联系人:宋艾青  张科;

   联系方式:33371832、33371830 ;

 4、资金支持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应是经认定,2017年1月1日以后注册、迁入或升级的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并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

(2)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3)申报项目应符合实施办法中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5、申报所需的材料请见附件中申报项目说明。申报单位应当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并对因提交材料虚假或错误产生的后果负责。

 6、申报所需的文件及《申报表》可在“上海静安门户网(www.jingan.gov.cn)”的“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

   (二)拨付

区财政局按区投资服务联席会议审核意见,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拨付。

                             静安区商务委员会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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