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静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区环保局《静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审核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静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做好本区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静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是管理、协调本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系相关资源,组织、指挥、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整体行动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
1.3.2根据静安区实际情况,在本预案的总体框架下,组织编制《静安区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手册》,应对在本区范围内可能发生和产生影响的各类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3.3核与辐射事故、空气重污染等应对工作,按照本区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部门协同、资源共享,科学处置、以人为本。
1.5事件分级
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6情况分析
根据本区突发性环境污染源存在的实际和可能出现的情况,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类型分为四类:有毒化学品的泄漏、扩散污染事故;易燃、易爆物的泄漏爆炸污染事故;影响到城市供水安全的溢油事故;非正常大量排放废气、废水造成的污染事故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各相关部门、各街镇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静安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静安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是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总值班室,负责综合协调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静安区环保应急中心(以下简称“区环保应急中心”),设在区环保局,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常设机构,由区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任主要负责人。静安区环保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环保应急指挥中心”),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非常设机构,由区环保局领导和各科室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2.2应急联动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应急办),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各相关部门、各街镇实施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的基础工作,加强和巩固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的整体优势,提高综合处置能力。
2.3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发展态势和应对工作需要,由区政府、区环保局、市环保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涉及人员生命救助的,现场救援工作由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实施。
2.3.1指挥体系。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时,区环保局组成区环保应急指挥中心,由区环保局主要领导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区总值班室和市环保局报告,并按区政府的要求组织相关应急专业队伍进行现场紧急救援。
2.3.2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由所在街镇负责开设应急现场指挥部,各联动部门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信息、通信、治安等相关保障。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指挥和协调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行动,迅速控制事态发展;组织治安、交通、医救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
现场指挥部由区政府有关领导和环保部门、应急联动部门的领导组成。指挥长一般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全市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由市政府指定现场总指挥。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享有使用、调动现场一切减、救灾及防、救护资源的权力。抢险工作现场指挥由公安、消防等主管单位、职能部门领导担任。
现场指挥部要设在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设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讯车辆上。从而保证对现场的情况及时、准确得以掌握,并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2.3.3应急处置协调。应急处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实施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的基础工作,提高整体综合能力。(承担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任务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见表2-3)
表2-3 应急处置任务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序号 |
单位名称 |
主要任务 |
1 |
区应急办 |
做好处置突发环境事故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 |
2 |
区环保局 |
1.接收、处理事故信息,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现场调查、取样、侦检、查处和善后工作; 2.及时掌握和上报重要情况。 |
3 |
所在街道(镇) |
1.负责社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并实施属地管理(必要时组织人员疏散)及先期处置; 2.必要时开设现场指挥部并负责运送伤员、疏散人员和提供救援物资。 |
4 |
区公安消防支队 |
1.承担环境污染事故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任务; 2.在现场指挥部开始前,负责抢险救灾的现场指挥。 |
5 |
区民防办 |
协助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检测。 |
6 |
区商务委 |
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救援辅助工作。 |
7 |
区安监局 |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8 |
区卫生计生委 |
1.组织紧急输送受伤(中毒)人员并做好院前急救; 2.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 3.做好卫生防护指导,组织实施其他卫生防疫工作。 |
9 |
区公安分局 |
1.受理社会报警信息; 2.必要时组织应急救援交通管制; 3.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 |
10 |
区民政局 |
根据事故危害和受损程度,组织救灾救济、安抚灾民,参与善后工作。 |
11 |
区建管委 |
组织协调对所属排污单位进行源头控制,消除污染危害。 |
12 |
区绿化市容局 |
组织环卫作业企业协助消防部门负责事故后期的现场清理工作。 |
13 |
供电、供水、供气部门 |
负责对水、电、煤气的应急控制。 |
14 |
区新闻办 |
负责协调现场媒体采访报道活动。 |
15 |
其他街道(镇) |
1.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2.做好救灾救济、安抚灾民等相关工作。 |
16 |
其他部门和单位 |
负责根据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
2.4职能部门
2.4.1区环保局是区政府主管全区生态和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接收、处理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现场调查、监测、侦检和查处、善后工作及汇总、上报重要情况、建立完善的防范体系等。在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下,区环保局担负“摸清情况、提出建议、预测趋势、跟踪评价、事后评估”的主要职责。
(1)摸清情况。区环保局接到事故发生单位、区各部门、街镇和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有关环境污染事故的报警及信息,应立即核实,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搜集信息、了解情况,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对现场进行采样检测分析,判断事故等级,包括确定污染类型、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和损失程度。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等级判断,按预案规定的程序向相关部门作出报告。属较大(三级)以上或特殊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向区总值班室和市环保局报告;属一般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和单位的自救工作,并向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提出建议。依据现场摸清的信息情况,启动化学品特性及应急救援数据信息库,及时组织并汇集专家小组的建议和意见,向区总值班室、向市环保应急中心提出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建议,作好参谋,提供决策依据。
(3)预测趋势。采用大气及水污染事故的快速估算模型,提供环境污染事故中污染物扩散的估算结果。
(4)跟踪评价。在整个事故应急反应过程中,持续进行上述的现场采样检测、污染趋势预测、处置效果评估以及进一步的技术建议。以动态了解处置计划本身的可行性并验证其实施效果。在此过程中不断向领导小组汇报信息,并通过专家及时提出相应修正措施。
(5)事后评估。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基本结束以后,建立专家评估组,负责污染事故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包括事故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影响程度和范围,量化环境污染损失,为有效控制污染、恢复环境生态应进行的技术处理对策等内容。为事故的善后处理(包括依法处罚)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完善并丰富相应的应急救援数据库。
2.4.2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区应急办、区公安消防支队、区民防办、区卫生计生委、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新闻办、各街镇及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具体职责见上表2-3。
2.5专家机构
区环保局负责组建环境应急专家小组,对应急处置和后期处置工作进行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为了保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的快速、正确的决策,应建立技术咨询支持系统。
(1)化学品特性及应急救援数据信息库。由区环保局通过技术引进,建立化学品特性和污染应急救援数据信息库,为应急指挥部及时提供决策的咨询依据和信息保障。
(2)全区重点污染源信息库。建立常规污染物监测数据库,从全区污染源调查中筛选出污染物排放量大,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记录其地理位置、生产使用化学品情况及相关信息。定期对筛选出的污染源进行监测并将污染源数据即时输入数据库。
(3)环境专家数据信息库。依托市环保局环境专家数据信息库,从中确定数名环境专家,建立专家小组。及时组织专家小组提出辅助决策的建议和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在发生突发环境事故和需要时可视情邀请其加入现场指挥部参与现场指挥工作。
参与救援的联动单位可共享相关技术资料等资源。
3监测预警
3.1信息收集
3.1.1区环保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应急预案管理和环境能力标准化建设,强化风险隐患排查,筛选确定突发事件重点防范对象,落实风险隐患整改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在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报告本区环保部门。
3.1.2区环境监测站要做好对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物特性数据库、化学品特性数据库、污染源信息和应急处置方法数据库。对本区环境空气质量实行自动实时监测。区环保局在调查本区可能产生环境污染事故风险大的重点企业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相应计划,完善信息传递处理系统,提高污染事故的预测能力。
3.1.3区环保、安监、交通、公安、建管、房管、卫计、水务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区域、本单位、本部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研究,及时做出预报,并按区政府和区相关领导小组的要求报送。重要信息和重大变更要立即报送。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根据各类因素对环境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本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即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IV级预警(蓝色):据研判,可能发生一定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2)III级预警(黄色):据研判,可能发生较大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3)II级预警(橙色):据研判,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4)I级预警(红色):据研判,可能发生特别严重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3.2.2预警发布
区环保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或授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适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根据事态发展情况作出调整。预警信息按照《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发布,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区应急办。
3.3预警响应
3.3.1区环保应急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和本预案,明确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明确其工作要求与程序,明确预警的方式、方法、渠道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措施。
3.3.2建立完善预测预警决策支持系统,预警服务系统包括环境污染决策平台等,信息传递及反馈要高效、快捷,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3.3.3进入预警期后,区环保局与有关部门应协助区政府总值班室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可能性;
(2)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公布咨询电话,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组织专家解读,广泛宣传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在危险区域设置危害警告标识,并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组织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况动员后备人员;
(5)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
(6)加强警卫,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
(7)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应急响应
4.1报告与通报
4.1.1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一旦掌握和发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信息,区环保局、各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进行处置,区环保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根据其性质和威胁程度,将有关信息报告区总值班室、市环保局和责任单位。
4.1.2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区环保局、各应急救援部门和责任单位接到报警信息后,要按照相关预案,在组织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重要信息要迅速向市、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对初步认定为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保局在半小时内口头、2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应急办和市环保局;初步认定为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特殊情况,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应急办、市环保局口头报告;按照速报情况、慎报原因的原则,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应急办、市环保局书面报告和续报。区应急办根据有关规定和事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汇报。
4.1.3区环保应急中心要加强与毗邻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等信息的通报,畅通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区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紧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2响应分级
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3响应启动
4.3.1应急响应及处置过程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即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响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
4.3.1.1Ⅳ级应急响应。
(1)突发环境事故所在单位和社区负有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在半小时内向区总值班室、区环保局汇报,同时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
(2)区环保应急中心应急响应:区环保应急中心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进行事故的核实及分析,予以判断和确定事故的等级,通知事故发生地的街道(镇),同时向区应急办、市环保局报告。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一般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
(3)区环保局应急响应:一般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后,区环保局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向市环保应急中心请求,组织突发事故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4)区应急响应:接到区环保局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环保行政部门做好突发事故的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
4.3.1.2Ⅲ级、Ⅱ级应急响应。Ⅲ级突发事故即较大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Ⅱ级突发事故即重大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
(1)区应急响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应急联动中心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2)区环保应急指挥中心响应:区环保局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3.1.3Ⅰ级应急响应。Ⅰ级突发环境事故即特大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
区应急响应及环保应急指挥中心响应。服从市紧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应急响应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妨碍工作开展。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3.2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环保局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区环保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4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救,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安全处置等工作。当涉事单位不明时,由区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区环保局要在其他应急联动部门进行应急救援、现场污染处置等先期处置的同时,迅速安排有关技术人员赶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进行污染源排查、事件原因分析、评估污染程度及范围,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和建议。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应急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并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开展现场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1响应措施
(1)应急监测
由区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水体、大气、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水文、地貌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及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及时准确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人员疏散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迅速建立现场警戒区和重点防护区域,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影响的人员至安全区域。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并根据治疗需要,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及时发布公众自身保护和健康提示,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等工作。
(4)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信息共享和处理
突发环境事故的信息共享和处理包括突发环境事故的报告、评估与确认、信息发布。Ⅳ级、Ⅲ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经区政府授权,由区新闻办或突发事件处置责任部门和单位负责,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Ⅱ级、I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区政府配合市环保局,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信息发布组或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环保局提供发布口径。
4.5.1突发环境事故的报告内容及形式。突发环境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1)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初报从发现事故后起1小时内上报,初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2)续报是指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3)处理结果报告是指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5.2突发环境事故的信息分析。区环保局要协助区应急办、区民防办、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卫生计生委、区地震办等单位对全区灾害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各相关机构应及时提供最新信息,区环保局提供相应的污染源或污染物的有关信息支持与保障。同时,组建由环保管理和环境监测专业人员、环境评价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等相关专家组成的突发环境事故评估咨询专家组。根据突发环境事故性质、类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开展事故快速评估与决策咨询。
4.5.3突发环境事故的评估。(1)评估内容:明确突发环境事故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突发环境事故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环境事故的需求等。(2)快速评估步骤:通过对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3)决策咨询:突发环境事故评估专家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现有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做出决策咨询。(4)突发环境事故的确认:凡属一般突发环境事故由区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确认;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故由区环保局接报确认后,向市环保局报告,由市环保局进行最终核定。
4.5.4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突发事故信息发布制度。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规定,有关突发环境事故信息,由市环保局根据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按照本区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及统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及公众防范常识等,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引导社会舆论。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故信息。
4.6应急终止
4.6.1符合条件之一及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终止程序
(1)区应急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由事故负责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区应急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区应急现场指挥部继续组织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的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后期处置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后期,区消防和绿化市容等部门应组织相关力量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工作,根据污染事故的特征采取合适的方法清除和收集事故现场残留污染物,防止造成进一步的污染。区环保局要及时展开评估调查和生态恢复工作。
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对突发事件中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进行评估和补偿。区政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区环保局和相关部门要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积极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1环境损害评估和调查
5.1.1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工作。
5.1.2区环保局组织环境监测、环境评价人员及相关部门或专家对事故进行污染损失评估。弄清污染状况和污染覆盖面,确定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对事故污染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并向区应急委作出报告。
环境污染事故的经济损失一般包括如下几方面:
(1)自然资源和能源流失的损失,包括动植物、水、土壤等自然资源受威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人员生命、健康和劳动力损失;
(3)事故清污费用及其它事故处理费用;
(4)事故后期环境恢复措施及相关监测费用;
(5)其它相关费用。
5.1.3区环保局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并报上级部门。
5.1.4根据事故污染损失的评估结果和事故调查的结果,确定事故赔偿数额和相应的赔偿人,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
5.1.5对于造成生态破坏的环境污染事故,应在事故处理后进行生态监测,并视生态破坏的严重程度,酌情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
5.2事故调查报告与总结
5.2.1区环保局组织对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编写事故调查报告,说明事故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作出事故总结,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5.2.2事故调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备案。
5.3生态环境恢复
区政府及事发所在地街道(镇)要及时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1.1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民防救灾、医疗卫生、红十字会、防台防汛、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道路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街道(镇)要组织动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物业保安、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和应急志愿者等基层综合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事故现场指挥部或区应急委请求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增援。
6.1.2应急专家队伍保障。由区环保局负责组织一个专业较齐全的、精干的专家队伍,能及时提出应急指挥的辅助指挥决策建议和善后处置的意见或行动方案。
6.1.3公安、消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强化应急力量支援保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1.4区建管委(交通委)提供人员疏散和物资运输的保障,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调度和危险物品的转送,确保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
6.1.5其它应急队伍保障。区民防办负责特救专业队伍,在环境污染事故中提供专业的辅助指挥决策建议,以备事故应急处置的参考。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承担抢险救灾的现场指挥,并对环境污染事故现场承担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任务。
目前上海市环境污染事故报警电话分别为:110,119,120,88199;市环保应急热线投诉电话:12369;区总值班室电话:62790412、63177074;区总值班室办公室电话:63177074;区环保应急中心电话:62472188*8401、56381850。
6.2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受理社会报警信息,并进行信息传递,组织环境污染事故现场人员疏散,组织应急救援交通管制,以及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其它治安保障按《静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6.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计生委会负责做好人员抢救器材设备及医药的物资保障,在环境污染事故中能提供紧急输送受伤或中毒人员及院前急救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工作,其卫生防疫人员承担卫生防护指导及卫生防疫的实施。其它医疗卫生保障按《静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6.4物资保障
6.4.1区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突发事件专业处置物资保障和储备信息动态管理,完善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储备点和调度规则等。
6.4.2区环保局提供应急现场侦检与监测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的保障;区卫生计生委提供人员抢救器材设备及医药的物资保障;区消防支队提供消防救援的器材设备的保障;所在街道(镇)提供疏散人员的场地保障;区商务委提供疏散人群的食品、饮水和必要生活用品物资的应急保障。
6.4.3其它物资保障按《静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6.5技术保障
6.5.1科技保障
在调查、分析全区环境侦检能力现状的基础上,加强环境侦检能力建设,有重点地开展侦检手段、装备和方法的研究与开发工作。在健全完善和更新常规侦检项目的设备、装备和技术的基础上,要针对静安区的发展趋势和需要,开发和引进先进的,针对非常规的侦检设备和手段,提高侦检的快速性和准确性,提高本区环境侦检技术水平。
加快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系统的能力建设,建立适合本区需要的环境污染物特性数据库、化学品特性、污染源信息和应急处置方法数据库,污染物扩散模式快速预测的决策支持软件系统,以及自动监测和快速传递信息处理系统等重要辅助决策技术系统,以提升本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的决策能力。
其它科技保障按《静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6.5.2信息保障。区环保局编制《静安区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手册》,提供应急处置要素及应急通讯联络的支持。区环保局提供相应的污染源或污染物的有关信息支持与保障。区安监局提供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贮量、以及相关信息保障。其它信息保障按《静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6.5.3通讯保障。应急报警通讯保障。通过通讯网络信息,确保信息流的畅通和传递。指挥系统应由对外界相对保密的办公室电话、手机和对讲机组成,以免应急期间受外界干扰。其它通讯保障按《静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6.6经费保障
用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区环保局和街道(镇)的年度预算予以落实。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全区应急处置专项资金。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7.1.1向全区市民公布有关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报警电话、网站等。
7.1.2社会宣传。环保宣传教育部门积极配合和支持各种宣传媒体向广大市民进行现场污染事故防范知识的环境宣传,传播和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市民广泛参与和积极报告事故灾情。
7.1.3企业宣传。在环境污染事故重点防范企业中普遍推行ISO14001环境管理国际标准,加强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员工的参与性和防范事故的意识。
7.1.4学校宣传。充分利用学校中的各级团队、组织和学生协会等志愿者队伍,在本区中小学、大学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和环境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教育;在已开设防灾减灾课程的基础上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教育工作。
7.2培训
7.2.1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纳入区环保局干部的基本培训内容;区环境监测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干部和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相应的环境侦检业务水平和应急监测能力保障水平;聘请第三方环境服务专业机构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应急培训。
7.3演习
7.3.1视情进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演练活动,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使应急预案得到不断地完善和提高。
7.3.2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急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市民群众,普及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知识。
8预案管理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8.2预案修订
8.2.1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8.2.2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区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8.3预案报备
区环保局负责将本预案报区政府审核发布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9附则
9.1名词术语定义
9.1.1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机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9.1.2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根据环境污染、人体危害、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将环境污染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一般环境污染事故为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为较大或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为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9.1.3污染损失。人类活动、事故或灾害对环境造成污染与破坏,使环境原有的一些功能退化,给社会带来危害,由此造成的损失,并以货币的形式表达。
9.1.4环境风险。指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
9.1.5应急资源。指第一时间可以使用的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和应急救援队伍情况及外部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
附件一
事故分级
等级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
死亡人数 |
中毒(重伤)人数 |
需要疏散、转移人数 |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范围 |
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范围 |
生态功能 |
其他 |
||
Ⅰ级 (特大事故) |
>10 |
>100 |
>1000 |
>10000 |
两个区以上,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区级以上,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造成本区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
跨国界突发事件 |
|
Ⅱ级 (重大事故) |
3~10 |
10~50 |
300~1000 |
800~2000 |
两个以上区 |
乡镇级 |
- |
跨省界突发事件 |
|
Ⅲ级 (较大事故) |
<3 |
3~10 |
100~300 |
100~800 |
单个区或市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较大范围 |
- |
- |
跨区界突发事件 |
|
Ⅳ级 (一般事故) |
0 |
<3 |
<100 |
<100 |
单个区或市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较小范围 |
- |
- |
- |
附件2
相关联动部门、单位联系方式
序号 |
部门 |
联系电话 |
地址 |
1 |
市救灾应急指挥中心 |
24028888总机 |
复兴中路593号民防大厦 |
2 |
市环保局 |
63555605 |
大沽路100号 |
3 |
市环保应急热线 |
12369 |
三江路55号 |
4 |
区总值班室 |
63177074 |
常德路370号 |
5 |
区环保值班室 |
56381850 |
广中西路1207号 |
6 |
区环保局 |
62472188*8401 |
大统路480号副楼3楼、4楼 |
7 |
区公安消防支队 |
22040093、119 |
大统路199号 |
8 |
区民防办 |
56902996、62472188转 |
大统路480号11楼 |
9 |
区商务委 |
33371870 |
巨鹿路915号 |
10 |
区卫生计生委 |
63175142、62472188转 |
大统路480号14楼 |
11 |
区公安分局 |
22041036、110 |
天目中路578号 |
12 |
区民政局 |
63805324、62472188转 |
大统路480号 |
13 |
区建管委(交通委) |
63807112、62472188转 |
大统路480号 |
14 |
区监察局 |
63531907 |
胶州路298号 |
15 |
区绿化市容局 |
63175935 |
平型关路400号 |
16 |
静安寺街道办事处 |
62887981 |
万航渡路55弄7号 |
17 |
曹家渡街道办事处 |
52287953 |
武定路1108号 |
18 |
江宁路街道办事处 |
62985656 |
江宁路838号富荣大厦4层 |
19 |
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 |
62181637 |
武定路139号 |
20 |
南京西路街道办事处 |
62892522 |
延安中路929号 |
21 |
天目西路街道办事处 |
63177505 |
天目中路749弄53号 |
22 |
北站街道办事处 |
63800077 |
国庆路43号 |
23 |
宝山路街道办事处 |
56630582 |
青云路600号 |
24 |
芷江西路街道办事处 |
56629891 |
芷江西路155号 |
25 |
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 |
56339422 |
平型关路489号 |
26 |
大宁路街道办事处 |
56778303 |
彭江路188号 |
27 |
彭浦新村街道办事处 |
56402660 |
曲沃路450号 |
28 |
临汾路街道办事处 |
36601705 |
临汾路335号 |
29 |
彭浦镇政府 |
56659950*819 |
灵石路7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