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静安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区环保局《静安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审核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静安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核与辐射污染事故,建立健全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静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本区以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区的,参照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反应快速、协同应对,整合资源、共享信息,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静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核与辐射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静安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负责区应急委的日常事务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2.2 应急联动机构
依据《静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重大和较大核与辐射事故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区应急联动部门、单位职责见表2-2。
表2-2 应急联动机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序号 |
单位名称 |
主要工作职责 |
1 |
区应急办 |
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突发状态下由区应急办负责协调。 |
2 |
区环保局 |
1、接收、处理核与辐射事故信息及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 2、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现场监测与评估,掌握事故情况,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处置建议; 3、负责对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等污染源的调查处理; 4、及时上报重要情况。 |
3 |
区公安分局 |
1、组织现场及周边区域交通管制,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 2、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
4 |
区卫生计生委 |
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伤病员的医疗急救和转运及需要的提供现场防护指导。 |
5 |
区公安消防支队 |
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事故现场的应急抢险救援与清理。 |
6 |
区人武部 |
负责组织、带领民兵协助人员疏散。 |
7 |
区建管委 (区交通委) |
组织协调对所属排污单位进行源头控制,消除污染危害。 |
8 |
区商务委 |
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救援辅助工作。 |
9 |
区民防办 |
协助现场侦检,参与应急处置,并提出处置参考建议。 |
10 |
区安监局 |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11 |
区新闻办 |
负责协调现场媒体采访报道活动。 |
12 |
事发地街道(镇) |
参与辖区内核与辐射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负责组织人员疏散,并协助相关部门提供安置保障。 |
13 |
事故单位 |
及时报告污染事故情况,对污染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组织员工展开自救互就;提供事故相关的技术数据(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放射源信息和先期处置措施等)和人力、物力,协助事故应急处置。 |
14 |
其他相关单位 |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
2.3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区环保局会同区应急联动中心报请区应急委启动区总体应急预案,视情建议区政府成立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领导确定,其成员由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2.4 职能部门
区环保局是区政府主管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职能部门,也是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责任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辐射环境监测、放射性废物及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现场污染源调查、辐射应急监测、评估事态,并向区政府提出处置建议;
(3)及时收集和研判有关信息,并向区委、区政府及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4)负责组织核与辐射事故相关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5)落实区政府和市环保局交办的辐射应急处置中的其他事项。
2.5专家咨询机构
区环保局负责组建核与辐射事故专家组,主要由核物理、辐射防护等方面专家组成,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依托市核与辐射事故专家组确定相关专家名单,负责提供应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预防与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区环保局要开展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电离辐射监测工作。
3.1.2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建管委(区交通委)等部门要加大对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在使用、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征兆。
3.1.3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要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筛选、确定核与辐射事故防范重点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
3.1.4 区环保局要建立并完善与毗邻区县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对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3.2.1 按照核与辐射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性、发生时态和影响范围,本区核与辐射事故预警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区环保局根据本区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实际情况及市环保局情况通报、预报和相关监测信息的分析,对可能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及时进行预警预判。在一定范围内,适时发布核与辐射事故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通过区新闻办组织实施。预警信息发布同时报区应急办和市环保局。
3.2.3 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级别可视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做出调整。
3.3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区政府可视情况启动预防性措施,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事发地街道(镇)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并向区应急办报告:
(1)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核与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2)组织有关救援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3)调查、筹措应对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
(4)宣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
(5)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建立健全核与辐射事故信息报告系统。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事发单位、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及时通过“110”、“12369”电话向区公安分局或区环保局报告,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区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
4.1.2相关单位和部门接报人应注意收集以下信息: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转化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情况。
4.1.3区环保局接到核与辐射事故报警后,应立即做好处置准备,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事故信息,核实情况。发生Ⅲ级核与辐射事故,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市环保局值班室报告。发生Ⅰ级或Ⅱ级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市环保局值班室。
4.1.4区环保局要与本区、毗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整合核与辐射事故有关信息,实现实时共享。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2响应等级
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核与核与辐射事故。
4.3应急处置
4.3.1先期处置
(1)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要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采取相关措施先期处置,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2)区环保局要会同区应急办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措施,对核与辐射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确定事故等级,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当事故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及响应等级的建议。
4.3.2分级响应
当核与辐射事故发生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区环保局或区应急联动中心及时报请区应急办,由区应急委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1)发生特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根据《国家核应急预案》、《上海市核与辐射应急预案》有关场外应急的要求,在国家、市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统一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区政府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市环保局的统一指挥下,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协助封锁受污染区域,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
(2)发生较大核与辐射事故,由市环保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区政府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评估。区政府在市环保局、市应急联动中心指挥下,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
(3)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由区政府决定并启动IV级响应,由区政府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清除事故源项,必要时可邀请市环保局的专家组和应急专业队伍提供专业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如表4-3。
表4-3 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相关部门单位分级响应职责
单位 |
职责 |
区环保局 |
及时派出应急队伍到现场,负责开展污染源调查、污染监测与分析,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防止事故区域扩大,撤出无关人员,组织落实各项专业紧急防控措施。 |
区公安消防支队 |
必要时负责现场救援工作,组织各相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援配合工作,必要时封锁受污染区域。 |
事发地及邻近街道(镇) |
在区政府应急办的指挥下,必要时疏散、安置相关人员及其他相关应急保障。 |
4.3.3响应等级调整
核与辐射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由低向高递升。一旦出现紧急情况或事态严重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区环保局报请区政府提高相应级别。
当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4.4周边区域发生影响本区的核与辐射事故时的响应
4.4.1外区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区的,区环保局要会同区应急办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重点是大气放射性、水体放射性、食物放射性、环境γ辐射水平和来自事故发生地的交通工具的放射性污染水平),密切监控本区环境的受污染情况,组织专家组分析事故影响的发展趋势,并将有关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区政府。必要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和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4.4.2外省市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区时,区环境监测站要做好应急准备,配合上级部门采取相关措施。
4.5人员防护
4.5.1人员进入事故区域必须得到批准,离开警戒区必须经过检测和去污。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要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并实施个人累积剂量监测。
4.5.2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并危及公众安全时,区环保局应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和事发地街道(镇)按各自职责,组织公众做好安全防护,确保核与辐射事故对公众的影响降到最低。
4.6信息发布
4.6.1 一般或较大核与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4.6.2 重大或特大核与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环保局负责提供发布口径。
4.7 应急终止
4.7.1特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较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环保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区政府决定和公布。
4.7.2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单位及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环保局和区应急联动中心,经区环保局和区应急联动中心汇总后,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环保局。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区环保局根据专家意见及检测结果,开展现场处置工作。消除污染隐患,事故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要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处置。区环境监测站提供跟踪性监测,区环境监察支队对现场进行警戒。
区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各项善后处置工作,搞好人员安置与补偿,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调查评估
5.2.1区环保局组织对核与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编写事故调查报告,说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做出事故总结,并向市环保局和区政府作出报告。
5.2.2应急处置后,对有关单位环保工作有整改要求的,应在出具整改通知书后的1个月内督促落实。
5.2.3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1.1通过市环保热线12369、公安110、消防119及区环保局56381850(值班电话)24小时受理信息,确保核与辐射事故信息的畅通和传递。
6.1.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应由对外界相对保密的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和对讲机为主,以免应急期间受外界干扰。
6.1.3紧急情况下,可申请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
6.2物资保障
6.2.1应急处置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应急监测器材、装备的储备和保养工作,确保器材、装备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6.2.2必要时通过区应急办协调区发改委、区商务委等负责应急物资的调用和供应。
6.3应急队伍保障
6.3.1加强环保专业队伍建设。必要时请求区应急办协调公安、消防、事故救援、医疗、民防等专业队伍参与处置。
(1)应急监测队伍保障。由区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一支由区环境监察和监测为主的应急现场调查和监测的专业队伍,并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2)交通运输保障。事故发生后,通过区应急办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参与应急处置的队伍配备识别标志,应急出动时交通管理部门予以优先保障。区建管委会同有关部门协助有关运输单位提供人员疏散和物资运输的保障,配合区公安分局开展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中的伤员运送和人员疏散,以及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调度和危险物品的转送,确保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
(3)医疗卫生保障。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做好人员抢救器材设备及医药的物资保障,在核与辐射事故中能提供紧急输送受伤或中毒人员及院前急救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工作,其卫生防疫人员承担卫生防护指导及卫生防疫的实施。其它医疗卫生保障按《静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4)治安保障。区公安分局是区域治安的专业队伍,负责受理社会报警信息,并进行信息传递,组织核与辐射事故现场人员疏散,组织应急救援交通管制,以及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其它治安保障按《静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6.3.2通过区应急办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4经费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及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7监督管理
7.1公众宣传教育
区环保局要积极组织、指导全社会开展核技术安全利用和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核与辐射事故的发生。
7.2培训
区环保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核与辐射事故防护知识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提高检测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7.3演练
区环保局要适时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或点验,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灾。
8预案管理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编制与解释。
8.2预案修订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定进行修订,报区政府审核发布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
事故分级
事故等级 |
事故等级划分 |
I级 (特大) |
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本数)急性死亡 |
II级 (重大) |
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本数)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
III级 (较大) |
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含本数)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
IV级 (一般) |
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制的照射;辖区外核事故导致了环境核与辐射事故 |
附件2
相关联动部门、单位联系方式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1 |
区应急办 |
63177074 |
2 |
区环保局 |
62472188*8401、56381850 |
3 |
区公安分局 |
22041036、110 |
4 |
区卫生计生委 |
63175142、62472188转 |
5 |
区公安消防支队 |
22040093、119 |
6 |
区人武部 |
51033658 |
7 |
区建管委(区交通委) |
63807112、62472188转 |
8 |
区商务委 |
33371870 |
9 |
区民防办 |
56902996、62472188转 |
10 |
区安监局 |
63176102、63531907 |
11 |
区新闻办 |
62791071、22850167 |
附件3
各街道(镇)联系方式
序号 |
部门 |
联系电话 |
地址 |
1 |
静安寺街道办事处 |
62887981 |
万航渡路55弄7号 |
2 |
曹家渡街道办事处 |
52287953 |
武定路1108号 |
3 |
江宁路街道办事处 |
62985656 |
江宁路838号富荣大厦4层 |
4 |
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 |
62181637 |
武定路139号 |
5 |
南京西路街道办事处 |
62892522 |
延安中路929号 |
6 |
天目西路街道办事处 |
63177505 |
天目中路749弄53号 |
7 |
北站街道办事处 |
63800077 |
国庆路43号 |
8 |
宝山路街道办事处 |
56630582 |
青云路600号 |
9 |
芷江西路街道办事处 |
56629891 |
芷江西路155号 |
10 |
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 |
56339422 |
平型关路489号 |
11 |
大宁路街道办事处 |
56778303 |
彭江路188号 |
12 |
彭浦新村街道办事处 |
56402660 |
曲沃路450号 |
13 |
临汾路街道办事处 |
36601705 |
临汾路335号 |
14 |
彭浦镇政府 |
56659950*819 |
灵石路725号 |
附件4
名词术语解释
(1)核事故。指民用核设施因设备或系统故障失效、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等引发的事故。
(2)辐射事故。本区可能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如放射性物资丢失、放射源造成环境污染、人员受到放射源意外照射)、放射性物资运输事故(放射性物资运输中发生车辆倾覆、爆炸等所造成的人员受照射,放射性物质散落造成环境污染等)。
(3)外照射。指人体在空间辐射场中遭受的电离辐射照射。减少外照射的基本方法为:缩短受照射时间,拉开与放射性物质(放射源)的距离。屏蔽射线等。
(4)内照射。指摄入放射性物质对人体或人体某些器官组织所造成的电离辐射照射。减少内照射的基本方法为减少与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物理接触。
(5)Ⅰ类放射源。指高危险源,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6)Ⅱ类放射源。指高危险源,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7)Ⅲ类放射源。危险源,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就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8)Ⅳ类放射源。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性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9)Ⅴ类放射源。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失。
(10)场外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宣布场外应急后,要迅速采取许多环节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
(11)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联合演练。
(12)辐射照射剂量限制。事故情况下,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照射剂量一般不得超过50mSv,控制事故时不得超过100mSv,抢救生命时不得超过500mSv。事故区域警戒区边界的γ剂量率控制在100uSv/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