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2期
目 录
【区政府文件】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静安区进一步推进政府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区属单位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事任免】
二○一六年七至九月份区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商务委《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静安区进一步推进政府
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年7月9日)
静府发〔2016〕1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区审改办起草的《关于静安区进一步推进政府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静安区进一步推进政府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政府效能建设的意见》(沪府发〔2015〕39号)要求,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现就推进本区政府效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坚持“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法有规定的,政府部门必须为”的原则,围绕加强“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的要求,通过推进行政权力标准化建设,推进专业化职业化公务员队伍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改革,完善权力运行机制,深化部门基础管理,开展政府部门效能评估,提升行政监督实效,切实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着力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率、管理效益、服务效能。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行政权力标准化建设
1、实施目录管理。按照上海市行政权力目录管理制度要求,实现“行政权力进目录、目录之外无权力”,不进目录,不得实施。凡要增加行政权力的,必须在实施前进行登记备案,列入目录后方可实施。对接市行政权力动态清理机制,做好动态清理工作。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一致、法定责任必须为”的原则,对目录内的行政责任,不得擅自取消或调整。(牵头部门:区编办、区审改办;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2、编制业务手册。业务手册为行政权力的操作标准,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业务手册要求作出权力决定。要依法合理制定业务手册,努力做到权限合法、业务穷尽。要结合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手册实体性规范部分,做好区级层面的流程性规范部分。业务手册没有规定的,不得实施。(牵头部门:区编办、区审改办;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有关单位)
3、公开办事指南。办事指南为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和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具体依据,对符合办事指南要求的,行政机关应予以办理和行使。通过办事指南,把办事的具体条件、要求,明确告知管理相对人,让管理相对人一目了然,一次准备好所需申报材料。依法向社会公开办事指南。(牵头部门:区编办、区审改办;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有关单位)
4、推进行政权力电子化、信息化。依托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系统,推进行政权力工作流程、法律文书、申报材料等电子化、信息化。探索推进网上预审当场受理或当场发证。创新网上告知、公示、咨询、查询、反馈等网上服务方式。(牵头部门:区科委;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有关单位)
5、共享行政权力数据。依托市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权力信息共享,努力实现区级层面能够依法通过共享方式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行政权力信息,并可以将其作为作出决定的依据,不再重复采集。行政机关要取消和删除重复的材料、重复的表式,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要利用共享的行政权力信息,对所涉及的有关材料进行比较对照,核实真实性。(牵头部门:区科委;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有关单位)
6、开展实时监督检查。对接市级行政权力标准化管理系统,探索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对行政权力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具体执行情况,开展实时监控、预警纠错、效能评估、满意度调查等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权力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行政权力标准化管理真正落到实处。(牵头部门:区审改办、区科委;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有关单位)
(二)完善权力运行机制
1、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政府部门之间和政府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等原则,合理划分区、街道(镇)事权。按照“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科学设定政府部门的权力结构、运行机制和职责权限。(牵头部门:区编办;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2、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根据因事定岗、因岗定责、因责定标、因岗择人,将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机构、岗位及承办人员。按照市级部门要求,探索建立岗位责任书制度,合理划分上下级、平级、部门内部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职权,清晰明确各岗位的工作内容、职责、权限、标准、程序和衔接方式等。(牵头部门:区编办、区公务员局;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3、规范行政决策活动。建立健全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制度,探索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列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完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探索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牵头部门:区府办、区府法制办;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4、探索建立行政协助制度。对于独自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不能自行调查执行公务需要的事实资料的、执行公务所必需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的等,可以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协助。不能提供行政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牵头部门:区府办、区府法制办;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5、健全行政争议协调制度。在管理过程中,对管辖区域、管理事项、管理衔接和配合、管理依据适用等发生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当先自行协调,自行协调不成的,应当及时提请相关协调机关组织协调。协调机关在协调过程中,对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依法决定由某个政府部门先采取措施,其他政府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区府办、区府法制办;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6、强化层级监督。探索层级监督新方式、新方法,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区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健全和完善政府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制度,明确政府部门内部层级监督的对象、内容、权限、形式等。(牵头部门:区监察局;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建立健全部门内部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牵头部门:区府办;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三)深化部门基础管理
1、加强行业基础工作建设。充分依托市级层面建立的行业基础信息数据库,积极运用大数据的方法,通过多渠道的数据采集和快速综合的数据处理,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实现政府公共服务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牵头部门:区科委;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推进机构编制、政策制定、公务员管理、资金活动、政府采购、财务管理、公务用车等部门内部各类业务活动的标准化管理。(责任部门:区编办、区府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府机管局等)
2、全面推进行政规划编制和实施。建立健全各类行政规划的管理制度。坚持行政规划为政府管理的依据和标准,政府管理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行政规划。理顺控制性详细规划与相关专业规划的关系。(牵头部门:区府办、区发改委、区规土局;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3、规范工作计划管理。按照可量化、可衡量、可实现的要求,细化季度考核指标,形成年度工作计划。根据法定职责、上级机关和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提出年度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依法通过政府公报、部门网站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牵头部门:区府办;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4、强化限时办结制度。各类事项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没有规定的,依法合理确定办理时限。部门之间办理请示、报告、询问、答复、征求意见、会签文件、商洽工作等,应当明确办结期限。政府部门应当将办理时限分解到具体的工作机构和岗位,并使实际办结的期限尽可能少于规定的期限。(牵头部门:区府办;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5、规范文书和建档管理。进一步统一规范部门文书格式。工作人员应当规范制作、使用文书。建立健全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政府部门行政行为实施完毕后,应当及时开展相关文件、证据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按照规定归档。同时,将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利用等工作纳入档案管理范畴。(牵头部门:区府办、区档案局;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6、开展部门内控机制建设。探索对本区部门预算、收支等各类经济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定期梳理部门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牵头部门:区财政局;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四)推进专业化职业化公务员队伍建设
1、健全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贯彻落实本市关于公务员分类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完善本区不同类别公务员招录、考核、晋升、培训等相关配套办法。(牵头部门:区人社局;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2、健全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探索建立公众评价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注重业绩考核,注重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结合,建立考核与选拔任用、正常退出、培养教育、奖励惩处等管理环节紧密衔接机制,引导公务员创造一流公共服务。(牵头部门:区人社局;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3、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按照本市统一部署,健全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奖励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绩效奖励类别与标准。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发挥职级在确定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牵头部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4、健全公务员教育培训机制。完善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提高新录用公务员各方面的基本技能。创新开展公务员在职培训,切实抓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开展项目化专题培训。围绕勤政教育强化效能意识,提高履职能力。(牵头部门:区人社局;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5、加强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加强机关文化建设,树立现代管理理念,促进改革创新,始终勤政为民,践行法治原则,严守清正廉洁。发挥各级领导干部在机关文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督促工作人员遵守行为守则,履行岗位职责。(牵头部门:区公务员局;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五)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改革
1、推进政府管理流程再造。定期或不定期分析政府管理现状,评估优化部门办事事项、流程、环节、时间等,发现并及时改进不足之处。完善项目化管理工作机制。推进政府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牵头部门:区府办;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2、创新政府管理方式。从比较单一手段的管理模式向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的管理模式转变,从过于依赖行政手段向以法律和经济手段为主、将行政手段作为法律和经济手段无法解决时的一种过渡性的特殊手段转变。利用间接管理手段、动态管理机制和事后监督检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利用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加强对市场活动监管。(牵头部门:区府办;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3、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将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项目,按照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接。(牵头部门:区府办、区财政局、区社建办;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4、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明确市场主体是生产经营的责任主体。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强化信用自律。(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有关单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作用。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沟通、鉴证、监督等功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探索推进标准监管、风险管理、分类监管、技术监管和社会监督。(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5、优化政府服务。实现政府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的多元化,加强对社会力量提供服务的监督管理。探索推进代办服务、事先告知、提前介入、首问负责、AB角岗位、到期提醒、咨询服务、跟踪提示等,开展规范服务达标活动、优质服务窗口创建活动等。完善公共服务事项节假日办理,建立节假日办事事项目录管理制度。(牵头部门:区府办、区民政局;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
(六)提升行政监督实效
1、强化政府督促检查。抓好政府会议决定事项、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等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流程式工作规范、无缝式责任分工、目标式跟踪落实的工作制度。落实市级要求,完善限期报告制度、调查复核制度、情况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督查调研制度。(牵头部门:区府办;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2、健全执法监督。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抽查。落实市级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制度,推进执法问题的整改。强化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可以出具书面整改建议。(牵头部门:区府法制办;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3、推进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加强对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控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自查自纠。定期评估政府部门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和职责的履行情况。(牵头部门:区编办;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4、深化审计监督。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查深查透查实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着力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促进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牵头部门:区审计局)依法依纪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牵头部门:区审计局、区监察局;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5、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作用。建立财政资金监督机制。实施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完善对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管理和评审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绩效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牵头部门:区财政局;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6、落实行政监察监督执纪问责。深化“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建立健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制度,紧盯不落实的事、严查不落实的人,严格问责不作为,严肃惩治乱作为,限期整改慢作为。(牵头部门:区监察局;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七)开展政府部门效能评估
1、建立政府部门效能评估制度。将效能评估作为政府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纳入区政府、街镇日常管理全过程,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对接市级部门建立的效能数据库和效能评估人员数据库,探索建立本区的效能数据质量控制与检查审核制度。(牵头部门:区府办;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2、突出效能评估重点。围绕政府部门基础管理、行政权力运行、部门内部管理等情况,就部门管理资源是否科学配置、部门管理要素是否优化、部门运作方式是否完善、部门工作作风是否改进等,进行全面评估。效能评估应当揭示政府管理的效能状况,反映效能建设制度设计与实施运行的有效性。(牵头部门:区府办;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3、完善效能评估方式。按照市级要求,对于可以量化的部分,运用效能考核的方式,就工作完成情况、行政权力办理情况、改革创新情况、行政监督情况和部门人均公用经费支出情况等进行效能评估。对于不可量化的部分,运用效能评价的方式,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综合和专项效能评价。(牵头部门:区府办;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4、注重效能评估结果运用。评估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以及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干部考核。效能评价报告提出的工作改进建议,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落实,并开展跟踪监督。根据效能评估结果,确立效能目标,明确效能努力方向和要求,制定提高效能的具体计划和措施。(牵头部门:区府办、区人社局;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5、探索形成效能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建立负责综合协调、解决效能低下的工作平台,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各类渠道发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形成工作闭环。对于涉及制度设计和实施运行不合理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和优化各项管理制度、业务流程;涉及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的,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涉及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调离现岗位和停职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依照法纪追究责任。(牵头部门:区府办;责任部门:区各行政机关、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效能建设的主体是政府部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效能建设负全责,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效能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成立区政府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与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组织、指导、研究、协调、管理、推进、监督部门政府效能建设工作。
(二)开展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效能情况,进行重点或专项监督检查。对照市级层面,推出一批政府效能建设的具体标准。运用科技手段开展政府效能建设。做好效能建设信息的公开工作。建立管理制度效能审查机制,从源头上提高政府效能建设水平。区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政府督查室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有力推进效能监督检查工作。
(三)强化社会监督和效能问责。探索建立政府效能建设监督员制度,多途径获取群众满意度情况。发挥社情民意调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第三方机构专业评估等在发现效能问题上的作用。探索建立效能建设问题清单制度,明确牵头领导和责任单位,形成常态化推进机制。加大效能问责力度,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静安区企业住所登记
管理细则》的通知
(2016年7月29日)
静府发〔2016〕1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静安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已经区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15号)的规定,放宽企业住所登记要求,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推进静安区开展“双试联动”改革以及科创中心建设,成为“中心城区新标杆、上海发展新亮点”,结合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各类企业住所及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住所”)的登记管理。
以军队、武警部队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不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住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营要求)
企业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许可审批的规定。
第四条(非居住用房)
以非居住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房屋不得是违法建筑,且不属于配电间、避难层(间)和疏散通道等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部位(区间)。
企业以居民小区会所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规划部门审批的用途。未规划用途或者改变规划用途使用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方可从事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实际使用的住所小于产权证明最小单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由产权人出具的场地分割平面图并附书面划分说明。
第五条(居住用房)
以城镇居住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手续。已办理“居改非”证明的房屋,应当出示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居改非”证明原件。
第六条(住所使用证明)
企业办理住所登记时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提供经备案租赁合同的,可以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
企业使用的住所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的,可以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经营期限须在住所租赁期限内:
(一)属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二)属于公用民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三)属于旅馆、宾馆房间的,提交旅馆、宾馆营业执照;
(四)属于商品交易市场内场所的,提交市场经营管理企业营业执照;
(五)属于商业网点用房的,提交商业网点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六)已竣工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房屋用途证明文件;
(七)属于已竣工临时商业建筑的,提交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企业住所租赁期限须在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内;
(八)确有合理原因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可以提交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产权证明无具体道路门牌号码、门牌号码不清或者产权证明上门牌号码与经营场所实际门牌号码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房屋涉及转租的,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文件。
第七条(集中登记)
区政府授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一处或多处非居住用房为集中登记地,供本区内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住所。
实行集中登记的场地应当是权属清晰的办公、商业等非居住用房,具有特殊用途的专用房屋、临时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等房屋不得作为集中登记地。
集中登记地应当有明确统一的管理单位,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符合条件的各类开业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等可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集中登记地,经区政府书面同意后,供创业初期尚不具备或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创业创新主体作为其住所申办登记。
有关集中登记地认定程序、服务规范、管理要求等由区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条(一址多照)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同一地址的非居住用房登记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
(一)股权投资企业及承担对其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二)企业之间有投资关系,使用相同住所办公。
以区政府指定的集中登记地作为住所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综合监管)
根据投诉举报或者企业公示信息抽查,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住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条(参照适用条款)
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住所的登记管理,参照本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16年7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静安区区属单位委托审计(审价)
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年8月23日)
静府发〔2016〕1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静安区区属单位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区属单位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属单位委托审计(审价)行为,提高委托审计(审价)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属单位是指:
(一)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群众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三)区政府投资或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审计(审价)是指区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将审计(审价)业务委托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在内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区属单位委托审计(审价)应当按照“统一管理、集中采购、公开招标、分别委托”的形式进行。
第五条由区审计局牵头设立由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组成的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工作组统一管理区属单位委托审计(审价)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审计局负责。
第六条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工作组应当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协商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工作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章 委托工作流程
第七条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工作包括选择社会审计机构、核准委托审计(审价)项目建议、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审价)质量等。
第八条选择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工作由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工作组每三年组织进行一次,按照审计(审价)业务类型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服务质量上乘、信誉度较高的社会审计机构作为备选供应商。
第九条区属单位需要接受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审价)服务,应当向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工作组提出委托审计(审价)项目建议,并在备选供应商中选定拟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
第十条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工作组在收到委托审计(审价)项目建议后,应当及时对建议内容进行审核,并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委托审计(审价)项目建议经核准后,区属单位应当根据建议内容与社会审计机构协商签订审计(审价)业务约定书,并报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工作组备案。
第十二条 区属单位应当向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并按约定履行付费义务。
第十三条区属单位发现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职业道德、不能胜任受托业务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工作组反映。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工作组视情况采取调换审计(审价)人员、更换社会审计机构等措施。
第十四条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审价),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线索,应当及时向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工作组报告。
第十五条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审价)业务约定书》及相关规范,及时出具审计(审价)报告,并报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工作组备案。
第十六条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审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自觉接受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工作组的质量检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工作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委托审计(审价)质量检查。质量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审价)报告的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社会审计机构有违反职业道德、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由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工作组视情况给予限期整改、警告、取消备选供应商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区属单位不按照本办法委托审计(审价),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工作组责令其改正,并责成重新实施审计(审价)。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工作组应当及时报告区政府,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二○一六年七至九月份区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姓 名 任命职务
方 明 上海市彭浦中学校长;
王希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地区工作办公室主任;
马建超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大宁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章 钧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彭浦新村街道办事处主任;
熊晏锋 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挂职,挂职日期2016年7月起至2016
年10月止);
张洪波 上海市静安区体育局副局长(挂职,挂职日期2016年7月起至2016年10月止);
滕 毅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马玉文 上海市育才初级中学校长;
王春英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静安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挂职,挂职日期2016年9月
起至2016年11月止);
吴金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南京西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挂职,挂职日期2016年9
月起至2016年11月止);
周美超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大宁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挂职,挂职日期2016年9月
起至2016年11月止);
施道良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彭浦新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挂职,挂职日期2016年9
月起至2016年11月止);
吴作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临汾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挂职,挂职日期2016年9月
起至2016年11月止);
尤晓军 上海市静安区旅游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韩 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芷江西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姓 名 免去职务
方 明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副院长职务
马建超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地区工作办公室主任职务;
陈 军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大宁路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
向英华 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李 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临汾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王海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曹家渡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施 煜 上海市静安区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职务;
胡墨洁 上海市静安区业余大学校长职务;
张依武 上海市育才初级中学校长职务;
赵伟明 上海市静安区旅游局副局长职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制度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年8月17日)
静府办发〔2016〕1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落实本区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提高审计整改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上海市审计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5〕6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2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联动制度
(一)建立健全由区政府协助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牵头,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检察院、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分局、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二)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为: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研究解决本区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问题,特别是重点研究解决审计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沟通、协商解决措施,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对涉及体制性、机制性、制度性和政策性的问题,研究提出完善办法和对策。
(三)必要时,联席会议可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联合督查。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较多漏洞,整改不及时、不彻底、屡查屡犯的单位和项目整改情况,实施重点督查。
审计整改联合督查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联席会议或分送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定。联合督查结果应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抄送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督查中发现的未落实整改或拒绝整改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相应的处理处罚或责任追究建议。
(四)区审计局应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进一步建立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加强案件查处和预防协作配合的制度和机制。区审计局在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的基础上,负责归纳、综合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并提出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区税务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审计意见,依法定职责协助落实整改工作,并及时将协助执行结果书面反馈区审计局。对审计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等依法依规需要移送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或其他有关主管机关调查处理的事项,区审计局应及时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有关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区审计局。
二、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一)区审计局每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重要审计项目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及整改结果。区政府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二)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应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并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区审计局报送符合规定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尚未整改到位问题,应列明原因并制定限期整改计划。审计整改结果在书面报送区审计局的同时,应向区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
三、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
(一)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整改工作,积极推动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查出问题的全面有效整改。
(二)区审计局应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机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集中动态管理。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情况实施跟踪督促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实行“对账销号”。
(三)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区审计局可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执行、向区政府报告、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作进一步处理、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要求,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区审计局可根据情况采取:①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书面说明;②向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提请其督促执行,并将被审计单位列为重点审计对象等。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区审计局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制定整改计划,明确具体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限期进行整改,或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具体说明。必要时,区审计局可将相关事项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四、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
(一)区政府每年将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其他重要审计项目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列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将审计整改工作和区政府领导对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报(信息)、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列入政府督查范围,进一步促进审计整改。
(二)相关责任单位按照督查通知要求落实和办理,并按时上报整改情况和结果。对未按期办结的,责任单位应限时报告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及时向区政府督查部门报告延期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五、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问责制度
(一)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负责人应负责整改;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部门负责人应履行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相关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直接责任人,应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自身整改。
(二)对审计中发现需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分的事项,区审计局应及时提交区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对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拒绝拖延整改、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单位和人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或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责任追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关处理决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抄送区纪检监察部门。
六、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制度
(一)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负责考核的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联席会议形式,向成员单位通报审计结果、审计整改结果、审计整改联合督查结果,以便各成员单位加以运用。
(二)区审计局应按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依法推进审计结果公开。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以及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等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予以公开。
对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商务委《静安区关于加强
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年9月13日)
静府办发〔2016〕1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区商务委《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
品牌是自主创新的结晶,是质量和信誉的载体,加强品牌建设,是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的重要举措。为着力推进静安区各类品牌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有效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本市加强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2〕93号)的精神,按照静安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区加强品牌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品牌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为出发点,以推进国际静安建设、打造国际商务港、构建国际消费城市核心承载区为目标,以建立完善品牌的创造、运用、保护体系为重点,大力实施自主品牌发展战略,加快建立“企业为主、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品牌发展机制,着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品牌创造的创新环境、自主品牌运营的市场环境和自主品牌保护的法治环境,着力增强自主品牌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引导企业加强品牌能力建设,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支持和鼓励多元投资主体以资本为纽带,加快品牌的市场化运行,推动实现以品牌为核心的产业发展新模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原则。实施自主品牌发展战略的基础和动力在于企业。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创造品牌、注册品牌、运用品牌中的主体作用,同时引导企业打造企业文化和企业形象,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发挥自主品牌引领企业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作用。
坚持政府推动、鼓励自主创新的原则。做好对自主品牌工作的引导,运用政策导向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整合各种资源,提高主动服务能力,努力形成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良好格局,合力推进自主品牌的发展。
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自主品牌发展必须从静安实际出发,立足长远,全面推行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发展工作,选择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品牌为突破口,大力实施自主品牌发展战略,促进优势产业和高附加值支柱产业的发展。
坚持分类指导、协调发展的原则。针对不同产业、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特点,及企业品牌的结构特征,培育自主品牌和产品定位的市场认同度。把实施自主品牌发展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升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结合起来,通过优势互补,实现自主品牌培育和产业的协调发展。
坚持重在培育、创护并举的原则。培育、创牌是维权、保护的前提和基础,维权、保护是培育、创牌的重要保障。品牌工作必须做到创牌与维权两手抓、两手硬,重在培育,强化保护,形成良性互动发展。
(三)发展目标
培育和扶持一批注册在本区的品牌发展,使企业的品牌创新意识明显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管理能力明显提高;推进商务部首批“品牌消费集聚区”和上海国际消费城市示范区建设,形成若干个知名品牌;促进品牌创新、成长、咨询服务平台的建设与发展,使区域品牌发展环境进一步得到优化,努力将静安建设成为国内外重要的品牌设计中心、品牌运营中心和品牌交易运作中心。
二、加强品牌建设的重点领域
根据国家有关扩内需、强品牌的要求,重点聚焦区域商贸流通业、文化创意产业及服务业的品牌领域,加快自主品牌振兴和新兴品牌的成长,引导企业加强品牌意识。从消费品产业入手,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形成一批科技含量高、质量水平高、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提升生活性服务业质量标准水平、行业自律能力和质量诚信意识,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培育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的服务品牌,总结和推广品牌发展规律,以此带动各类产业品牌更好地发展。
三、政策措施
(一)发挥企业建设品牌的主体作用
1、鼓励企业开展创新体系建设,提升品牌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开展信息化、技术改造升级、构建国内外市场网络等项目建设;鼓励企业创建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强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改造升级,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鼓励企业加强管理创新,采用现代化营销模式拓展产品和服务市场,提高市场拓展能力。
2、鼓励企业加强质量和标准化体系建设,提升品牌质量能级。引导企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完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制度,学习和创新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选取重点企业,以国际知名品牌为标杆,在品牌经营、提升质量等方面开展对比分析,提出赶超计划。引导企业进一步强化品牌竞争意识,实施品牌经营战略。大型企业要在规模增长的同时,更加注重品牌建设和质量提升。中小企业要做专、做精、做特、做新,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形成品牌竞争优势。提高产品信息化、数字化水平,改造提升产品售后服务模式和质量。
3、鼓励企业完善信用制度,强化信用管理,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的合作,使用信用产品及服务。指导信用服务机构研究制订反映被评企业品牌开发能力的信用评价标准及指标体系。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培训,指导企业开展诚信创建活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塑造诚信品牌。
(二)完善品牌建设的扶持政策
1、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预算资金,用于支持静安的品牌培育、发展与市场拓展。
2、支持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老字号企业在传承中创新,提升品牌附加值,扩大产品的市场知名度,拓展国内外市场。对于老字号企业保护传统技艺文化、改造传统工艺流程、引进先进管理技术模式、设计研发、新产品开发、品牌策划管理、发展连锁经营、开拓区外市场、人才引进培育等方面,以项目申报方式,予以一定的资助。
3、建立政府资助制度,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称号以及国内外著名设计奖项的企业及个人,除市相关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资助外,区级财政予以相应配套扶持。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等商标、品牌、质量及标准化项目等市级称号的企业及个人,给予一定的资助;对老字号企业传承工艺和企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经国家、市认定并授予“中华老字号企业优秀掌门人”称号的、企业重点培养的人才,给予一定的资助;对于获得“静安质量奖”等区级称号的企业及个人,给予一定的资助。
4、鼓励品牌企业提高设计研发能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品牌企业购买服务机构或设计企业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营造品牌发展的良好环境
1、打造公共营销平台。依托“陕西北路中华老字号第一街”集聚国内知名老字号品牌;选取合适的地点设立自主品牌总汇,以集聚知名消费类自主品牌,展示自主品牌的风采,为自主品牌打造公共销售平台;与知名搜索引擎合作,建立公共搜索营销服务平台,成为企业采购、打通上下游供应链的新渠道,扩大自主品牌企业知名度。
2、打造公共推广平台。建立政府、品牌和新闻媒体宣传工作的协调机制,开展各项有效的宣传活动。引导和鼓励自主品牌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品牌宣传和运作,提升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的形象和知名度。通过打造实体与虚拟平台共进的方式,推动自主品牌的宣传,提升品牌价值与知名度。鼓励企业参加由国家有关部门、市有关部门主办或支持的重大品牌宣传、展览展示等活动。鼓励媒体开设专栏或制作专题节目,加强对品牌特别是自主品牌文化内涵的集中宣传报道。
一是实体平台的打造。通过政府的引导,积极搭建自主品牌推广平台,举办自主品牌展示周,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广泛宣传自主品牌。依托传统节假日、上海购物节和有关博览会等大型活动,组织自主品牌企业积极参加,举办丰富多彩的营销活动,打造商旅文资源大融合平台,为商业注入更多文化内涵,扩大市场消费,繁荣市场经济。
二是电子商务平台的打造。积极推进业态创新,通过打造电子商务平台,为自主品牌提供电子商务服务,为品牌的销售拓展新渠道、打造新业态,提供展示功能、预约功能、体验式服务功能,保证电子商务平台的可信度、低价性和多样化。同时,提供品牌鉴定的服务,保障购物的安全性。
3、打造公共保护平台。联合现有老字号及其他自主品牌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通过政企合作,全力支持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执法和打击假冒商品的工作力度,通过有效的联合执法工作,保护自主品牌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并通过媒体宣传活动对消费者进行教育;设立专项保护资金,支持自主品牌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境内外维权活动,加大对自主品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培训。
4、打造公共服务平台。与知名管理学院联合创办品牌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建立品牌创意咨询服务平台和公共人才服务平台,为自主品牌提供产品创意设计、营销等咨询服务,为自主品牌提供专题培训服务,为自主品牌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与专业研究机构合作,打造自主品牌销售统计分析平台,为自主品牌发展提供市场方面的资讯服务,同时对自主品牌的销售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相关报告,推动自主品牌发展。
5、拓宽品牌企业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区域内相关投资基金等与品牌企业加强沟通,支持符合条件的品牌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支持企业创建中高端品牌和对自主品牌进行开放性重组。充分发挥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的作用,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品牌企业的融资担保和信用担保服务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开展品牌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信用担保贷款等多种融资业务。
6、加强品牌发展人才建设。将品牌建设所需人才类别纳入文化创意人才开发目录,对品牌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的,优先办理有关人才入沪手续。对小微型品牌企业技能人才、新招用人员开展职业培训,提升企业整体职业技能素质,按相关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
7、提供品牌企业绿色通道。对重点推进的品牌企业在新产品研发、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商业渠道拓展、工商年检、规划用地、相关国有企业中高级骨干因公出国(境)等方面提供便捷通道。
四、组织保障
(一)健全机构
为确保品牌培育与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成立静安区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品牌培育与建设相关扶持政策,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区域品牌培育建设工作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主要负责品牌培育与建设的日常工作,落实相关政策,筹备领导小组相关会议等。
(二)落实责任
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切实做好品牌创建和发展工作。区商务委要结合文化创意和时尚设计促进品牌发展,积极推进老字号的网点布局、宣传推广和转型发展;区国资委要加快推动国资领域品牌企业的创新发展;区市场监管局要切实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要着力推动名牌培育保护和质量提升。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全面推进”的原则,建立加强品牌建设协商合作机制,研究制订品牌建设的政策措施,协调和指导品牌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