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1期
目 录
【区政府文件】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3)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 (8)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区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项目》的通知 ……………… (9)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区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 (1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18)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关于加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 (21)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3)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 ……………… (28)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社建办《静安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28)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关于静安区街道经费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32)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 (34)
【人事任免】
二○一六年四至六月份区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42)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安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51)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57)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静安区无偿献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59)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现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63)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安区建设健康城区2015-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64)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安区关于全面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71)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6年4月1日)
静府发〔2016〕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坚强领导下,主动融入上海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基本建成“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大局,大力实施“一轴三带”发展战略,建设“国际静安、圆梦福地”,努力成为中心城区新标杆、上海发展新亮点。
第四条 区政府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局主任和局长。
第七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出访、出差期间,由受区长委托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
第八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区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和合作交流等活动。
第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的日常事务。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副区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十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区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优化城区功能布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主动适应新常态下的新趋势、新特征,推动产业能级和服务功能全面提升,迈向更优的经济结构和更高的发展水平。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鼓励清单”的服务模式和“权力清单”的审改模式。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责,深入贯彻落实市委“1+6”文件精神,积极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探索符合特大城市中心城区实际的社会治理模式。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着力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努力提供广覆盖、多层次、有质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六条 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城区综合环境建设,提升市容生态环境品质。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进行经济建设管理和社会治理,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区情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后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经过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后,应按照规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评估和清理。
第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执法机制,探索跨部门综合执法,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提升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条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和标准,善于运用公众参与、民主协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进一步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全区总体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区总体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计划)、重要资源配置、大额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使用以及制度安排、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应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区委决定。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市区发展规划和区政府各项政策制度为依据,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评估分析;涉及多部门的,应充分听取各部门意见;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实事项目等民生事项,还应通过座谈会、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大政协、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一般应事先向区政府请示或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及时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于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扩大主动公开,完善依申请公开,不断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坚持推行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稳步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加强政策解读,扩大公众参与,回应社会关切。
对涉及本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重大突发事件和公众关注热点,应当依法依规准确、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七章 自觉接受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坚持区政府重大事项向区委报告制度。区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专项规划,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财政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区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区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沟通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要求,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建立健全舆情发现、核查、应对、整改和反馈等工作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海市信访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区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努力化解信访积案,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要健全领导信访联系点、主动下访等工作制度,畅通接访渠道,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行政人员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要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两高、两少、两尊重”的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上海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目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决策、执行、自完善、监督系统的工作机制,通过科学设定目标,明确主次责任,加强过程管理,强化检查评价,切实推进政府管理科学规范、协同高效,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实。
区政府根据经区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每年年初明确重点工作安排,并按季度提出阶段性目标和实施要求,各部门据此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区政府的各项重点工作,明确由一位副区长代表区政府负全责,相关副区长配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般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牵头部门要尽力协调提出一致的意见,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如不能协商一致,要及时把不同意见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决策。
第三十九条 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考核机制,通过网上评议和组织专家、代表评议等方式,加强对政府部门工作绩效的评估,不断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对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会议决定事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督促检查,健全督查制度,对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等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副区长、各委办局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人等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通报形势,总结上一阶段工作,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部署;传达、通报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四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副区长出席。议题一般由副区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国务院、中央有关部门、上海市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需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讨论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区长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区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布置、研究阶段性工作和专题工作,以及协调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区长、副区长委托,可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议,就工作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协调。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区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区政府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市委和区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和区委的重大决定;研究讨论以区政府党组名义向区委汇报的重要材料;研究关系政府系统自身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有关人事任免事项;需要党组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办理。区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需要传达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印发至有关领导和部门。区政府全体会议情况通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严格执行中央、本市及本区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提高质量和效率。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
第五十条 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经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审签;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普发性公文或其他重要公文,经副区长、区长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之相悖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离沪出访、出差,应当事先向区长请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当事先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长和区政府分管领导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外出。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廉洁从政等其他各项规定,模范遵守区委、区政府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的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使用,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努力把握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坚持学以致用,勇于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其他部门、垂直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其行政负责人适用本规则。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2016年4月1日)
静府发〔2016〕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现将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工作分工安排通知如下:
陆晓栋区长:
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政策研究室)、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邓小冬副区长:
分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统计局、区物价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区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区侨务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区政府外事办公室、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行政学院。
协助分管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政策研究室)、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联系区人大、区政协、区委宣传部(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区对外宣传办公室、区新闻办公室)、区委统战部、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区工商业联合会、区委党校。
刘燮副区长:
分管区民政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务员局、区医疗保险办公室)、区社会建设办公室、区政府信访办公室、街道、彭浦镇、区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区人民武装部、区委老干部局。
鲍英菁副区长:
分管区教育局、区文化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区体育局、区红十字会。
联系区总工会、区团委、区妇女联合会、区档案局。
潘子罕副区长兼任区公安分局局长:
负责消防、交通安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重大活动安全保卫的指挥协调。
联系区委政法委员会、区国家安全分局(区保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
周海鹰副区长:
分管区商务委员会(区经济委员会、区粮食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信息化委员会、区知识产权局、区地震办公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质量发展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投资服务办公室(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区旅游局、区科学技术协会。
姚凯副区长:
分管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区交通委员会)、区环境保护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民防办公室(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铁路上海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区总值班室。
邓小冬副区长、周海鹰副区长的分工互为A、B角;刘燮副区长、鲍英菁副区长的分工互为A、B角;潘子罕副区长、姚凯副区长的分工互为A、B角。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6年区政府要完成的
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项目》的通知
(2016年4月13日)
静府发〔2016〕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现将《2016年区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项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加快推进,确保在年底前全面完成。
2016年区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项目
一、全区785个住宅小区深化“美丽家园”建设全覆盖;完成26.45万平方米直管公房全项目修缮,完成190万平方米二次供水设施改造、80万平方米屋面及相关设施改造、50万平方米小区综合整治。
二、推进“美丽城区”建设,完成7条道路大修、4条道路中修工程;实施西藏北路(西藏北路地道—柳营路)景观道路建设;实施295街坊绿地、临汾路高压线走廊下绿地建设。
三、为老旧小区居民安装5万个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为45幢15年以上高层售后公房的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改造,为6万户老旧小区居民家庭发放灭火毯,每个小区组织一次消防疏散演练;改造建设1处应急避难场所,完成80个老旧公用民防工程综合改造治理;为40个学校安装学校食堂视频监控系统,为15个学校增设校区道路安全设施; 配置6处交通管理应急设施信号灯应急电源、6处移动便携式LED显示屏。
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实现全区湿垃圾(含餐厨)处置量达120吨/日;深化绿色账户激励机制,巩固绿色账户14万户的覆盖面及70%的参与率,新增绿色账户4万户;稳步提升115个示范居住区垃圾分类质量;开展东茭泾河道整治工程;在全区社区居委会设立电子废物回收网点。
五、新建、改建8家标准化菜市场,新增20家社区智慧微菜场;新增20家白领午餐供应企业。
六、汾西路360号、江场西路1200号、江场西路1655号、万航渡路767弄43号等4家养老机构投入运营,为6家养老机构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新增3个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4家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4家长者照护之家、2家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新建、改建20个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和助老服务站;为区内5000名养老院住养老人提供免费体检;对有需求、具备条件的残疾人居所实施无障碍进家庭改造380户。
七、实施静安河滨体育公园(彭越浦楔形绿地)建设;建设三泉公园等2条百姓健身步道、交通公园等5处公共运动场。
八、启动江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址建设,基本完成公惠医院1号楼抢险工程;新建2个、调整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建设9个健康促进示范单位;在南京西路街道试点为2000名慢性病患者提供基于健康云平台的家庭医生移动健康管理服务。
九、帮助特殊困难群体就业1550人,帮助长期失业青年就业590人;帮扶引领创业800人,其中帮扶青年大学生创业480人。
十、为全区40万家庭提供公共文化活动信息、预告、抢票、场地预定、在线培训、团队服务等智文化云服务;新建2套24小时图书自助服务站,新增1辆读者流动服务专车,新建10家居民区文化活动服务点;开展公益电影等文化配送服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6年区政府重点工作
安排》的通知
(2016年4月13日)
静府发〔2016〕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现将《2016年区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分解,落实责任,加快推进,确保完成。
2016年区政府重点工作安排
2016年是“撤二建一”后静安发展的开局之年,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起步之年。区政府重点工作要按照十届市委十次全会和区第一次党代会的部署,围绕“国际静安、圆梦福地”的奋斗目标,实施“一轴三带”发展战略,坚持稳中求进、重在求进,突出改革攻坚、创新驱动,加强民生保障、基层治理,强化风险防控、精细管理,促进区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努力成为中心城区新标杆、上海发展新亮点,为推动静安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更大的发展迈出坚实一步。
一、推动区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总体要求:坚持稳中求进、重在求进,突出改革攻坚、创新驱动,实现区域经济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发展。
主要内容:(1)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比增长8%。(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10%。(3)单位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3%。(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7%。
第1项由陆晓栋、邓小冬同志牵头负责,第2、3项由邓小冬同志牵头负责,第4项由周海鹰同志牵头负责。
二、优化提升南京西路地区建设
总体要求:主动用好上海东西发展主轴中心节点的区位优势,坚持做高、做宽、做厚,打造上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最具标志性区域。
主要内容:(1)优化南京西路地区产业布局,重点发展以高端商务商业为代表的产业体系,不断推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及国内外品牌旗舰店、概念店的落地。(2)年内实现大中里一期、茂名北路丰盛里、国泰君安办公楼、石二社区60号地块等重大项目竣工。(3)大力实施城市更新,完善配套设施,促进区域品质、业态、环境整体提升。(4)推动锦沧文华大酒店改建,以及静安寺地区周边楼宇连通建设工作。(5)深化整体规划方案,优化开发模式,平稳推进张园地区保护性开发。
第1项由周海鹰同志牵头负责,第2、3、4、5项由姚凯同志牵头负责。
三、加快推进苏州河地区建设
总体要求:依托历史文化、滨河景观、立体交通等特色优势,坚持苏州河两岸联动协调开发,突出文化创意、商务商贸、休闲旅游、生态宜居四大功能,全面提升苏州河两岸商务商业功能和城区面貌形象,全力打造上海中心城区新地标。
主要内容:(1)完善苏州河“一河两岸”产业规划布局,提升苏州河两岸商务商业发展能级。(2)深化完善苏州河“一河两岸”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国际方案征集,整合两岸资源,提升人文品质。(3)启动昌平路桥建设,尽快改善两岸交通状况。(4)加快苏河湾中心绿地建设。(5)推动北站社区中粮二期北块和43街坊嘉华商办项目等建设。(6)推动石二社区东斯文里、江宁社区72街坊和73街坊征收收尾及规划研究。
第1项由周海鹰同志牵头负责,第2、3、4、5、6项由姚凯同志牵头负责。
四、深化完善大宁地区建设
总体要求:主动承接中环“黄金走廊”功能,打造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和市级商业中心发展新亮点。
主要内容:(1)落实市、区有关影视产业准入、文化创意企业扶持等相关政策,支持各类影视企业集聚发展。(2)承办好第十九届上海国际电影节“亚洲新人奖”颁奖典礼,进一步提升环上大产业园区的品牌影响力。(3)促进环上大产业园区与环大宁商圈融合对接,举办丰富多彩的商圈文化活动,促进商旅文联动发展。(4)加快大宁中心广场四期、久光百货等项目建设。(5)对新业坊进行功能改造。
第1、2、3项由周海鹰同志牵头负责,第4、5项由姚凯同志牵头负责。
五、深入推进市北地区建设
总体要求:聚焦总部经济、综合服务、生活配套等三大片区建设,加快市北高新园区产城融合步伐,建成产城融合的产业社区。
主要内容:(1)继续推进东部园区市北·壹中心、市北·智汇园等项目建设,力争早出形象、早出功能。(2)优化园区人才公寓、商业、文化、教育、医疗等服务配套,建设“智慧园区”和“生态园区”,打造上海宜居宜业的示范区域。
第1项由姚凯同志牵头负责,第2项由鲍英菁、周海鹰、姚凯同志按照分工牵头负责。
六、持续推进“双试联动”改革
总体要求:推进复制上海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与深化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双试联动”,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发展活力,在全市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主要内容:(1)积极对接上海自贸区建设,探索创新政府管理体制、监管模式和服务方式,不断优化“权力清单”审改模式、“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鼓励清单”服务模式。(2)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主动对接浦东新区“证照分离”等改革试点。(3)加快政务资源整合共享,启用新的行政服务中心。(4)加强与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海关等单位的合作,健全企业便利通关机制,促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分类监管等改革措施在静安落地,进一步提升区域贸易便利化水平。(5)完善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制,推进企业注册便利化。(6)继续深入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力争在检测认证行业市场化改革、金融服务创新试点、影视文化领域简政放权等方面率先实现突破。
第1、3、6项由邓小冬同志牵头负责,第2、4、5项由周海鹰同志牵头负责。
七、深化国资国企改革
总体要求:调整优化国资布局结构,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
主要内容:(1)落实“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清单,突出国资预算资金支持引导作用。(2)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研究国资流动平台运营机制。(3)推进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营,健全国有资本收益保障机制。(4)深化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改革,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5)探索建立经营性和功能性国资运行管理平台,推进经营性国资委托监管全覆盖。(6)加强国资监管,探索完善外部董事制度,实施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委派试点工作。
由邓小冬同志牵头负责。
八、不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
总体要求: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求突破、抓实效。
主要内容:(1)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筹力度,积极盘活存量资金,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2)继续推进环卫作业市场改革。(3)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和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提升区域医疗卫生整体水平。(4)加强教育资源优化整合,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建设,促进基础教育与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着力实现更高层次教育现代化。(5)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四合一”改革,强化全过程、无缝化监管。
第1、2项由邓小冬同志牵头负责,第3、4项由鲍英菁同志牵头负责,第5项由周海鹰同志牵头负责。
九、加快提升区域科技创新水平
总体要求:主动融入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发挥两区相对优势领域的创新示范效应,不断提升区域科技创新水平。
主要内容:(1)关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争取重大科技攻关和科研项目在静安落地。(2)大力推进张江高新区静安园建设,推动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意、金融服务、人才服务的融合发展。(3)支持各产业园区引进研发设计等新兴业态,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团队参与园区运营管理,培育在全市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特色园区集群。(4)发挥国家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优势,打造人力资源配置高地,坚持人才开发国际化方向,重点引进区域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发展所急需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5)完善人才服务政策,积极争取全市各类人才创新举措在我区先行先试。
第1、2、3项由周海鹰同志牵头负责,第4、5项由刘燮同志牵头负责。
十、全面打造开放多元的创新创业体系
总体要求:积极营造更加开放、包容、宽松的创新环境,努力使静安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沃土。
主要内容:(1)完善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对现有鼓励创新、支持创业各项政策进行全面梳理,更好地对接市科创中心建设。(2)以新一轮创业型城区创建为契机,重构“南中北”三个创业功能区,不断提升现有园区能级。(3)建立面向人人的创业服务平台,支持各类机构建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4)大力实施促进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建立一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支持举办创新创业大赛、人才评选等活动。
第1项由周海鹰同志牵头负责,第2、3、4项由刘燮同志牵头负责。
十一、加快提升区域商业能级
总体要求:推进重点商圈、新兴商业区域错位发展,鼓励商业模式及业态创新,促进各商圈繁荣繁华。
主要内容:(1)推动南京西路商圈、环大宁商圈、曹家渡商圈的业态调整。(2)积极支持恒隆广场、嘉里中心、久光百货、芮欧百货、大宁国际商业广场等巩固发展优势。(3)提升大悦城二期、晶品购物中心、协信星光广场等新建商业载体发展能级。(4)鼓励商业模式及业态创新,积极培育线上到线下等新型商业模式,深化智慧商圈建设,开展跨境电商试点。
由周海鹰同志牵头负责。
十二、聚焦重点产业发展
总体要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打造产业联动、融合互补、集聚发展的新优势。
主要内容:(1)稳步发展证券、财务、保险等优势金融行业,积极引进基金、创投、私募股权投资等新兴金融业态,打造差异化金融集群。(2)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进一步完善金融生态环境,鼓励金融创新,扶持中小微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3)巩固人力资源、检测认证、管理咨询、法律服务、会计审计等专业服务业发展优势,引进和培育国内外品牌企业,构筑专业服务业产业高地。(4)积极推进与市属国企的战略合作,拓展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空间,推进产业园区转型升级。(5)支持上海设计之都活动周等重大时尚活动举办,着力提升时尚氛围。(6)以浪潮云计算中心、上海大数据交易中心落地为抓手,全力引进和培育新兴产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
由周海鹰同志牵头负责。
十三、着力提升招商引资工作水平
总体要求: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能级的重要抓手,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和涉外经济。
主要内容:(1)完善招商体制机制,聚焦行业领袖型、创新型、功能型、结算型企业,探索集团化“以商引商、以商聚商”新模式,加快形成行业集聚。(2)积极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具有采购、分拨、营销、结算、物流等功能的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促进总部关联企业集聚发展,力争总部企业超过64家。(3)大力发展楼宇经济,加强在建商业项目招商动态跟踪、工作对接,亿元楼总量不少于62栋。(4)大力发展涉外经济,涉外经济贡献率持续超过50%。(5)完善分层分类服务企业工作机制,深入开展“百人团队联系百强企业”等走访服务。(6)有效发挥行政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增进政企沟通交流,提升企业发展的根植性。
由周海鹰同志牵头负责。
十四、不断优化发展软环境
总体要求:着力整合区域服务资源,不断推进管理机制、理念、模式创新,努力打造更为便捷、高效、优质的经济发展环境。
主要内容:★(1)新增20家白领午餐单位。(2)完善白领驿家平台,全年开展各类服务白领活动150场(次)。(3)强化“会商旅文体”联动发展,精心举办一批有影响、人气足的商业活动,促进重点商圈联动发展。(4)加强区域品牌建设和信用建设。(5)强化对区域市场的全过程监管,着力营造公平诚信、有序竞争的区域市场环境。★(6)新建、改建8家标准化菜市场,新增20家社区智慧微菜场。
由周海鹰同志牵头负责。
十五、全力推进旧区改造
总体要求:加快旧改组织构架、管理体制、推进机制、征收方案、操作模式等方面整合融合,加强房源、资金筹集和旧改队伍规范建设,努力推动旧区改造工作实现新突破、取得新进展。
主要内容:(1)完成旧改受益居民8000户,力争10000户,拆除二级以下旧里面积10.51万平方米。(2)启动北站社区华兴新城等5幅地块征收。(3)年内确保北站社区大统基地、银邦基地等7幅地块收尾。(4)加快推进江宁社区72街坊和73街坊、静安寺社区富民路92号、曹家渡社区地铁14号线武定路站等地块的后续签约工作。(5)加大土地收储力度,加快成熟地块挂牌出让。(6)持续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租后、售后管理水平,努力改善居住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
由姚凯同志牵头负责。
十六、深化为老服务体系建设
总体要求:推进为老服务设施建设,完善为老服务机制,进一步健全符合区情实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主要内容:(1)启动黄山路养老院、平型关路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建设。★(2)确保汾西路360号、江场西路1200号、江场西路1655号、万航渡路767弄43号等4家养老机构投入运营,探索完善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新模式。★(3)为6家养老机构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为区内5000名养老院住养老人提供免费体检。(5)完善社区为老服务站点布局,★新建3个综合为老服务中心、4家长者照护之家、2个助餐点;新建、改建20个老年活动室和社区助老服务站。(6)继续实施“老伙伴”计划,为低保困难老人家庭进行适老性居室改造,开展“老年乐园”、“关爱失能老人”等各类助老项目。(7)启动全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在公办养老机构推行评估入院制度。
第1、2、3、5、6、7项由刘燮同志牵头负责,第4项由鲍英菁同志牵头负责。
十七、加大促进就业和救助帮困力度
总体要求: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确保社会保障和救助帮困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更好地实现对中低收入人群的保障。
主要内容:(1)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全年新增就业岗位35000个,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25000人以内。★(2)帮助特殊困难群体就业1550人,帮助长期失业青年就业590人。★(3)帮扶引领创业800人,其中帮扶青年大学生创业480人。(4)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加强一站式医疗救助,完善市民综合帮扶机制,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多策并举实施精准救助。(5)建立残疾人临时救助制度,强化对残疾人生活的托底保障,★对380户有需求、具备条件的残疾人居所实施无障碍家庭改造。
由刘燮同志牵头负责。
十八、有效提升城区综合管理效能
总体要求:加强顽症整治,维护社会稳定,不断提升城区精细化管理水平。
主要内容:(1)深化推进街镇网格中心建设,强化指挥协调职能,健全“区—街镇—(工作站)—居民区”四级管理体系。(2)加强规范化建设,开展城区网格化治理标准化试点工作,探索构建符合静安特点的标准化体系和运作模式。(3)整合执法资源,规范执法行为,探索推进综合执法新模式,进一步提升城区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4)强化人口服务管理,继续严格控制人口规模。(5)不断深化初信初访处置、信访代理、人民调解等机制建设,推进信访矛盾分级分责化解,依法维护正常信访秩序。(6)充分发挥基层调解作用,完善基层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机制。(7)全面推进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8)深入排查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9)加大对“群租”、非法客运等顽症的综合整治力度,重点整治11个市级“五类车”非法营运集聚点,力争重点区域非法营运聚集现象基本消除,不断改善社会治安环境。
第1、2、3项由姚凯同志牵头负责,第4项由邓小冬同志牵头负责,第5、6项由刘燮同志牵头负责,第7、8项由潘子罕同志牵头负责,第9项由潘子罕、姚凯同志按照分工牵头负责。
十九、进一步加强社区基层建设
总体要求:深化落实市委“1+6”文件,因地制宜创新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推动基层工作重心真正转到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上来。
主要内容:(1)完成街道内设机构调整设置,明确职责定位,理顺街道内设机构与区职能部门、街道各中心之间的对应关系,完善街道内设机构与街道各中心之间资源统筹、联动支撑运行机制。(2)推进城管执法力量以及房管、市容管理队伍下沉街镇,推进落实区职能部门职责下沉街道(居民区)的分类准入制度。(3)全面开展社区事务受理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工作,完善推广“延伸服务、预约服务、全区(市)通办、一证办理”等便民措施。(4)推进居委会自治机制建设,做实“三会一代理”机制,探索居委会“微项目”运作模式,开展“自治家园”创建。(5)推进落实居委会标准化建设,修订出台居委会标准化指南,修订完善2016版《居委会管理服务规范》和《居委会每日工作流程》,全面推广居委会“全年无休”和首问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一居一警”软硬件保障。(6)有效运用居委会电子台账系统、居委会依法协助行政事务和印章使用范围两个清单,切实为居委会减负增能。(7)完善社工队伍发展机制,提升基层队伍素质能力,完善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和操作办法,注重社会工作者领军人物培养。(8)积极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9)完善第三方评估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服务的过程监管和效果评估,推动社会组织有效参与基层社会治理。(10)取消彭浦镇招商引资职能。
第1、2、3、4、5、6、7、8、9项由刘燮同志牵头负责。第10项由刘燮、周海鹰同志按照分工牵头负责。
二十、推动文化事业不断发展
总体要求:放大静安特色文化资源辐射力和影响力,全力打造具有静安特色的文化品牌。
主要内容:(1)深化“10分钟公共文化圈”建设,★新建2套24小时图书自助服务站,新增1辆读者流动服务专车,新建10家居民区文化活动服务点。(2)加强区街两级文化配送和需求对接,★开展公益电影等文化配送服务,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3)举办“浓情静安·爵士春天”“涵芬讲堂”悦读系列活动等多元文化品牌活动。★(4)深化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智文化服务平台建设,为全区40万家庭提供公共文化活动信息、预告、抢票、场地预定、在线培训、团队服务等智文化云服务。(5)推进陕西北路中国历史文化名街保护性开发。(6)深化与市文广集团战略合作,推进江宁路文化街建设。(7)完成区文化馆改建工程。
第1、2、3、4、6、7项由鲍英菁同志牵头负责。第5项由邓小冬同志牵头负责。
二十一、优质均衡发展教育事业
总体要求:完善教育综合改革,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优化教育资源布局,打造优质均衡的静安教育事业。
主要内容:(1)深化市级学科德育重点项目,打造区域优秀德育品牌。(2)积极开展新一轮区域素质教育项目,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优化提升素质教育品牌。(3)坚持“绿色指标”学业评价导向,优化课程建设,提升教科研水平,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4)深化和推广“集团化”“学区化”办学,促进优质学校集群发展。(5)普及终身学习理念,加强社区教育、职业教育、基础教育资源共享、人才共育。(6)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新教育领军人才培养机制,深入实施“菁英教师”计划,打造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人才梯队。(7)完成闸北实验小学教育集团明德校区改扩建、大宁国际第二小学新建、456地块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确保9月开学顺利启用。
由鲍英菁同志牵头负责。
二十二、不断加强卫生计生服务
总体要求:完善医疗资源配置,推进医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市民群众需求。
主要内容:(1)制定实施第四轮公共卫生三年行动计划,加快完善公共卫生机构与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之间防治结合的工作模式。(2)加强爱国卫生和健康城区建设,全面完成全国健康促进区试点创建工作。(3)做强区域医疗中心,鼓励区中心医院、市北医院等与三级医院、教育研究机构开展合作共建,推进复旦大学附属医院(筹)创建。(4)加快发展康复医疗服务,推进市第三康复医院能力建设和市第四康复医院(筹)转型。(5)加强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家庭医生制服务模式,加强与市、区二、三级医院合作,构建有序分级诊疗制度。★(6)年内启动江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址建设,基本完成公惠医院1号楼抢险工程;★(7)新建2个、调整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建设9个健康促进示范单位。★(8)在南京西路街道试点为2000名慢性病患者提供基于健康云平台的家庭医生移动健康管理服务。(9)完成宝华老年护理院(彭浦镇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区中心医院二期工程建设,启动大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建、区中医医院扩建等工程。(10)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稳妥推进“全面二孩”生育政策调整工作。
由鲍英菁同志牵头负责。
二十三、加快体育等其他事业发展
总体要求:完善设施布点,健全服务网络,搞好全民健身,不断提升公共体育服务水平。
主要内容:(1)加大场馆对社会公益开放力度。(2)深入推进“15分钟体育生活圈”建设,★实施静安河滨体育公园(彭越浦楔形绿地)建设,建设三泉公园等2条百姓健身步道、交通公园等5处公共运动场。(3)启动体育馆等综合改建项目,建成新体育中心。(4)组队参加上海市第二届市民运动会。(5)承办好国际剑联花剑世界杯大奖赛、上海·静安苏州河国际皮划艇马拉松赛、全国击剑冠军赛等国际国内大赛。(6)认真谋划新一轮全国双拥模范城创建工作,加强国防动员,拥军优属,推进军民融合发展。
第1、2、3、4、5项由鲍英菁同志牵头负责,第6项由刘燮同志牵头负责。
二十四、深入推进“美丽家园”建设
总体要求:按照“统筹谋划、综合施策、建管并举、重在管理”的总要求,坚持设计先行、标准先行、群众工作先行,拓展内涵、提升管理、创新方法,深入推进“美丽家园”建设。
主要内容:★(1)全区785个住宅小区深化“美丽家园”建设全覆盖。(2)推动环境治理向楼道延伸、向街面延伸,打造“美丽家园”升级版。(3)深化物业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物业管理一体化全覆盖,做实做强街镇物业管理中心,加强小区物业管理达标和托底保障,实施管理目标责任制,全面落实物业企业退出机制,进一步提升小区管理水平。(4)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全年拆除违法建筑20万平方米。★(5)完成26.45万平方米直管公房全项目修缮,190万平方米二次供水设施改造,80万平方米屋面及相关设施改造,50万平方米小区综合整治。(6)完成20.41万平方米严重损坏房安全隐患处置,启动约23万平方米旧住房成套改造。
由姚凯同志牵头负责。
二十五、加快推进重大工程建设
总体要求:调整完善重大工程协调推进机制,做实区重大办,加强目标管理,落实标准管理。
主要内容:(1)加快推进162项重大工程建设,全年实现开、竣工面积各200万平方米。(2)配合推进北横通道、轨道交通14号线、中心城区排水系统改造工程庙彭泵站等市重大工程建设。(3)加强对学校、医院、绿地、变电站等政府投资项目的推进力度,确保按时开竣工。(4)加大对社会投资类项目的跟踪协调力度,积极帮助建设单位解决困难瓶颈,按节点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由姚凯同志牵头负责。
二十六、强化综合交通建设管理
总体要求:优化区域路网结构,提升区域交通管理水平。
主要内容:(1)加快南北通道一期、天潼路-曲阜路(河南北路-西藏北路)、场中路(共和新路-阳泉路)等重点市政道路建设。(2)启动南北通道二期项目。★(3)完成粤秀路(灵石路-汶水路)、北京西路(石门二路-成都北路)等7条道路大修工程。★(4)完成南阳路(铜仁路-西康路)等4条道路中修工程。(5)抓紧实施2015-2017新一轮区际对接项目建设。(6)积极探索道路交通管理新机制,推进交通管理“责任区”勤务模式改革试点,提升辖区一线执勤民警“见警率”,着力打造与区位特点相匹配的交通软环境。★(7)配置6处交通管理应急设施信号灯应急电源、6处移动便携式LED显示屏。(8)充分利用时间差合理调配城市道路资源,继续推进区域停车诱导系统改造调整,提高区域存量停车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第1、2、3、4、5、8项由姚凯同志牵头负责。第6、7项由潘子罕同志牵头负责。
二十七、不断优化城区市容环境
总体要求:以全国文明城区创建为抓手,加强城区常态长效管理,推进“美丽城区”建设。
主要内容:(1)巩固学校、医院、小区、地铁口、菜场等区域整治成果,加大巡查宣传力度,稳步提升城区市容环境面貌。(2)开展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示范道路创建工作。(3)全面实施第六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4)促进落后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企业搬迁,将环境监管纳入城区网格化管理平台。★(5)在全区社区居委会设立电子废物回收网点。★(6)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实现全区湿垃圾(含餐厨)处置量达120吨/日;深化绿色账户激励机制,巩固绿色账户14万户的覆盖面及70%的参与率,新增绿色账户4万户;稳步提升115个示范居住区垃圾分类质量。★(7)完成西藏北路(西藏北路地道-柳营路)景观道路建设。(8)★开展东茭泾河道整治工程,推进徐家宅、夏长浦、走马塘等河道黑臭整治。(9)★实施295街坊绿地、临汾路高压线走廊下绿地建设。年内新建绿地12万平方米、城市绿道3公里。
由姚凯同志牵头负责。
二十八、全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总体要求: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制定最严格的制度、实行最严格的监管,确保城市运行安全有序。
主要内容:(1)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区级挂牌督办,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2)在每个居民小区组织一次消防疏散演练,为老旧小区居民安装5万个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对45幢15年以上高层售后公房的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改造,为6万户老旧小区居民家庭发放灭火毯。(3)加强地下空间管理,★改建1处应急避难场所,完成80个老旧公用民防工程综合改造治理。★(4)为40个学校安装食堂视频监控系统,为15个学校增设校区道路安全设施。(5)加大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监管力度,对全区老旧住宅电梯进行全覆盖专项监督检查。(6)深化建筑领域监督管理,提高区域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7)扎实做好防台防汛工作。(8)加强食品药品一体化监管,确保区域内不发生重大集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和药害事件。
第1、5、8项由周海鹰同志牵头负责。第2项由潘子罕同志牵头负责,第3、6、7项由姚凯同志牵头负责。第4项由鲍英菁同志牵头负责。
二十九、认真编制区“十三五”规划
总体要求:科学制定区“十三五”总体规划,明确全区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任务和举措。
主要内容:(1)坚持开门编规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逐步完善发展思路,编制区“十三五”总体规划。(2)科学制定“十三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3)完成38个区级专项规划。(4)推进城区功能和土地利用“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第1、2、3项由邓小冬同志牵头负责,第4项由姚凯同志牵头负责。
三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总体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管理创新,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努力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
主要内容:(1)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管,厉行勤俭节约,重点保障城市功能布局、基本公共服务、城区环境改善等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2)实现区党政机构集中办公,基本完成办公用房重大改建项目和腾出办公用房的调配处置工作。(3)完成区政府网上政务大厅建设,推动政府服务“单一窗口”建设,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充分共享和有序开放,拓展网上审批事项协同应用。(4)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5)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加强公务员考核和分级分类培训,探索公务员培养和任用新机制。
第1、2项由陆晓栋、邓小冬同志牵头负责,第3、4项由邓小冬同志牵头负责,第5项由刘燮同志牵头负责。
注:标★号项目同时被列为2016年度区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项目。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静安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年4月1日)
静府发〔2016〕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区市场监管局起草的《静安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发展“三个转变”的重要论述,按照我区“一轴三带”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实施质量强区工作,提高静安区质量总体水平,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不断增强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静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本办法所指静安区政府质量奖,称为“静安质量奖”,是静安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分“组织”奖和“个人”奖,主要授予我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奖励数量)静安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评选静安质量奖(组织)5个,静安质量奖(个人)3名,静安质量入围奖(组织)5个,静安质量入围奖(个人)3名。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静安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客观、公正;
(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五条(评审标准)静安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参照GB/T 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个人评审标准参照《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
第六条(奖励及经费)静安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列入当年度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区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或个人的质量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管理机构及职能)为确保静安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静安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承担静安质量奖评审工作。评审委由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领导和质量专家组成,履行以下职能:
(一)指导、推动、监督静安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定、公示评审结果,确定静安质量奖拟奖励名单,提请区政府批准奖励名单。
第八条(办事机构及职能)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履行以下职能:
(一)负责静安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组建评审专家库,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
(三)组织开展静安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参评申请;
(四)对申报静安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初选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列入初选名单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六)向评审委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审委审议候选名单;
(七)公示评审结果,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八)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监督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行为。
第九条(评审机构及职能)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年度评审工作。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拟订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
(二)具体负责静安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三)向评审委报告评审结果,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组织申报条件)申报静安质量奖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区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较高;
(五)3年内无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按行业规定)及质量方面的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个人申报条件)申报静安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3年内无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第四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申报)由评审办发出申报静安质量奖的通知或公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年度第二季度)受理参评申请。凡符合静安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填写《静安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将申报表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推荐机构。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资格、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三条(推荐)推荐机构在通知或公告规定时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送评审办。组织或个人可以经下列推荐机构申报静安质量奖:
(一)相关主管部门;
(二)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第十五条(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六条(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综合评价)评审办根据综合评价报告,按得分排序,提出静安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十八条(审定公示)经评审委全体会议审议后确定当年拟奖励名单并公示。
第十九条(批准公告)经区政府批准的获奖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表彰奖励)以静安区政府名义对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由区长向静安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宣传推广)由评审办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引导广大组织学习先进的质量经营模式,推进本区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第二十二条(避免重复申报)组织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各级质量奖。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由于重组、改制等原因使组织主体结构产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社会监督)静安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媒体、社会公众和企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材料的真实性)申报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静安质量奖荣誉的,经核实,由评审委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五条(获奖义务)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评审办应会同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等,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
第二十六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静安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发现违反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评审纪律)参与静安质量奖审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静安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定程序细则和评审人员管理细则,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回避)评审组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九条(双向监督)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作出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守纪情况作出评价,反馈评审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闸北区、原静安区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静安区关于加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2016年4月1日)
静府发〔2016〕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区文化局起草的《静安区关于加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的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关于加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的办法
为加强对本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提高运行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根本,以强化资源整合、创新管理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切实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为建设“国际静安、圆梦福地”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第二条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体育、教育、科普、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中心是社区文化的基础平台,运行机构应当开展与其功能、特点相适应的公益文化服务,坚决杜绝改变或变相改变中心公共文化设施用途的现象。中心应按照《上海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运行,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设定符合本区域特色的活动项目和安排。设置的服务项目和标准应进行公布。
第四条 中心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全部免费开放,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可适当收取合理的费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需低于同类活动的市场平均价格,所有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补充事业发展所需经费,不得挪作他用。各类文化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政府网站、新闻传媒、现场告示等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中心的管理责任主体。区文化局负责全区各中心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区文化馆、图书馆等对中心负有业务指导、公共文化资源支撑等职责。
第六条 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具有社区文化中心管理经验、依法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的独立法人机构作为中心日常运行机构。中心运行机构应严格按照市、区中心管理规范和委托协议,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管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接受区文化馆、图书馆等机构和组织相关的业务指导。鼓励社会力量以中心为载体,参与社区文化资源的共建共享。
第七条 中心所属设施设备均为国有资产,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其他国有单位是国资委托监管责任主体,确保中心设施设备的资产安全,且符合用途。
第八条 中心运行机构的负责人及文艺、体育、图书、信息等岗位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机构的培训,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符合岗位要求,持证上岗。
第九条 中心运行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
(四)开展与中心功能、特点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
(五)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中心设施或设备。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依法查处。
第十条 区文化局培育、扶持区文化配送服务中心,应落实好年度送图书、送电影、送活动、送服务、送培训等“文化五送”项目。区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对口项目扶持的办法,将教育、科普、体育及工、青、妇等领域的文化资源向中心配送。街道(镇)要在居民小区设立居民文化活动室或活动点,由中心给予日常指导和配送,逐步健全“十分钟文化圈”。
第十一条 实行中心运行费用政府托底保障,日常运作列入街道(镇)财政预算并由街道(镇)负责实施,中心的运营管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区文化局作为文化主管部门,对中心每年围绕主题举办的公共文化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并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每个中心可以配备1至2名专职人员作为中心管理运行责任人。中心管理运行责任人经考试、考核符合条件的,由街道(镇)或中心予以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按照《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中心管理运行负责人应有能力承担管好用好中心的职责。
第十三条 区社区文化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和考核督导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局。聘请区内外专家和文化人士担任社区文化指导委员会专家组成员,指导社区文化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对中心工作的考核纳入街道(镇)考核指标体系, 区社区文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委托第三方对中心开展绩效评估,并在全区范围公布考核结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为中心管理责任主体,对评估结果不合格或在两年内考核结果连续为末位的受委托运行机构实行淘汰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闸北区、原静安区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年4月9日)
静府发〔2016〕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区发改委起草的《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科学的项目决策机制和组织管理程序,简化和规范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关系区域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具有公益性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50%及以上的下列建设项目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1、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社会公益类项目(如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社区公共设施、体育场馆等)的新建、改建、扩建;
2、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容环境建设、绿化建设、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包括旧住房拆除重建、市政道路的辟筑、拓宽工程、新建绿地等);
3、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及业务用房的新建、改建、扩建;
4、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
5、区政府确定应由区财政出资的其他建设项目。
土地储备项目和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包括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项目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类大修、中修、小修、综合整治、日常维护等项目,以及抢险救灾、应急处置项目不纳入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范围。
第三条(责任分工)
(一)区发改委作为本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规划、储备、计划、审批、协调、管理和监督。
(二)区财政局负责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资金安排、财务监理管理和采购监督等工作。
(三)区审计局负责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资金及其他相关内容的审计监督。
(四)区科委(信息委)作为信息化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计划安排、项目审核和专项验收等。
(五)区机管局负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及其他用房的统一管理。
(六)区建管委、区规土局、区环保局、区房管局、区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四条(发展规划)
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各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作为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项目储备管理)
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区级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储备库,对储备库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项目单位应按本区财力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储备库项目,并深化项目前期研究工作。
第六条(年度计划编制)
每年第四季度,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等主管部门,根据下年度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与政府财力的匹配情况综合平衡后,从储备库中筛选出一定数量符合要求的项目,编制下年度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计划安排建议。未列入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列入年度计划。
信息化项目由区科委(信息委)负责统筹、汇总、平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及其他用房建设项目由区机管局负责统筹、汇总、平衡,报区发改委一并纳入全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建议。
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建议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并报区委常委会审定后,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方可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年度计划调整)
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每年年中,由区发改委组织区财政局、区科委(信息委)、区建管委、区机管局等相关部门集中会审,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审核同意后,对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进行调整。
对于未列入当年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但又急需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凡属“三重一大”项目还需报区委常委会审定后,进入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单位应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及时申请追加列入年度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八条(审批类型)
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项目审批实行分类管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类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
(二)信息化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暨项目建议书。
同时涉及信息化与其他类型的政府财力建设项目,按照占总投资比例最高部分的类型管理。
第九条(审批上报)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区级政府性投资机构或国资授权控股集团公司审核后上报或转报。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列入市、区两级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的项目,区发改委试行项目建议书格式化、标准化管理。项目单位填报项目申请表,区发改委出具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审批意见表。项目单位凭审批意见表分别向规划、土地和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审批等手续。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可以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项目建议书批复和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表有效期2年。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二)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区发改委应通过竞争性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报区科委(信息委)审核,区科委(信息委)组织评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区发改委批复。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有关批复要求,以及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除另有规定外,项目初步设计由区建管委审批,投资概算由区发改委负责核定,委托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项目概算一经核定不得擅自更改。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的,项目应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报区发改委审批。
第四章 参照管理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装修类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类项目审批项目概算,其项目申报材料应达到初步设计和概算深度。项目单位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经区机管局审核同意,并由区发改委委托评估后,批复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类项目)
土地储备项目按国家、上海市和本区有关规定审批项目投资估算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管理制度)
项目单位对项目的进度、投资、质量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并应实施以下主要建设管理制度。
(一)采购与招投标制。经审批立项的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在建设和采购中,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二)代建制。推进“代建制”的建设形式,即由专门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概算、质量和工期,建立和完善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管理机制。具体按照国家、上海市及本区代建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财务监理制。对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提高政府财力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具体按照本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财务监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建设制度。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项目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资金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本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管理,对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进行预算审核、资金安排、财务监理等。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和经批准的年度预算,按照程序向区财政局申领建设资金。区财政局根据“按预算、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进度、按合同”原则及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不得拆借、滞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与调整)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建设,在未经批准前严禁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在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区发改委按程序审批,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一)由区级建设财力全额投资的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的;
(二)由区级建设财力部分投资,总投资变化超过10%及以上的,或投资发生变化且需要调整区级建设财力投资的;
(三)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十八条(概算调整)
项目单位是控制项目概算(或总投资)的责任主体,原则上项目概算(或总投资)不得调整。如有以下特殊原因,应及时按程序报批。
(一)由于涉及公众安全、城市运行安全等因素导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由于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或总投资)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的。
调整项目概算(或总投资),项目单位需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会审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凡属“三重一大”项目,还需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六章 项目竣工管理
第十九条(工程结算)
项目完工报备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区财政局可自行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项目审计)
在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向区审计局提出审计申请,同时将申请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对使用区级建设财力一定额度以上的项目,由区审计局按照审计管理权限,并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项目组织审计。审计结束后,由区审计局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并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对使用区级建设财力一定额度以下的项目,由区审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结束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对照列明概算执行情况,报送区审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有关政府建设财力审计监督具体办法由区审计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
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按要求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信息化项目应按规定向区科委(信息委)提出申请,由区科委(信息委)组织专项技术验收。
项目各专项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申请由区发改委自行或委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区级建设财力1亿元以下、其他领域使用区级建设财力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制。项目单位完成所有单项验收后,报区发改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
区财政局审查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单位依此办理核销拨款、资产交付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监督)
区发改委负责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平衡协调、稽察监督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项目执行财政政策、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区建管委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项目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等实施审批与监管。
第二十四条(项目稽察)
区发改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开展稽察,也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稽察。区发改委及有关部门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按权限分别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监察)
区监察局负责对政府财力建设项目涉及的各个政府部门与相关责任人开展监察工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在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给予相应处罚,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管理部门)
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
政府职能部门各级领导、工作人员在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中介机构)
参与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监理单位、审价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国家、上海市和本区有关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相关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办法的生效)
本办法自2016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本办法与本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其他文件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原闸北区、原静安区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静安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
暂行标准》的通知
(2016年4月1日)
静府发〔2016〕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区规土局起草的《静安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标准》已经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标准
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 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发〔2013〕78号、沪府发〔2015〕52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静安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标准如下:
一、区域划分
1、北块为走马塘以北至静安、宝山交界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
2、南块为走马塘以南至苏州河以北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
二、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
1、北块为2600元;
2、南块为3200元。
三、价格补贴
1、北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为580元;
2、南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为850元。
四、本标准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原闸北区有关标准同时废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区社建办《静安区社会组织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年4月16日)
静府发〔2016〕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区社建办起草的《静安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社会活力,创新社会治理,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形成政社分开、权责分明、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进一步规范静安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区域内社会组织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45号),以及《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设立,用于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重点扶持符合区域发展方向、管理运作规范、社会效益突出的,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资金账户设在区社建办。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
(一)立足需求,突出重点;
(二)公开公平,依法合规;
(三)分类扶持,注重绩效;
(四)不重复补贴。
第四条 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区政府分管区长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区社建办、区发改委、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社建办。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静安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经管委会授权,具体负责专项资金资助过程中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
第五条 重点扶持对象:
(一)直接服务于民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二)枢纽型、支持型、专业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
(三)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具备行业组织性质的社会组织;
(四)其他确需扶持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 培育扶持
第六条 初创期经费补贴。直接服务于民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以及枢纽型、支持型、专业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在本区登记成立后,符合一定的人员从业要求,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初创期经费补贴3万元。
第七条 房租经费补贴。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社会组织,给予房租经费补贴:
(一)本区登记的直接服务于民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租赁协议,经认定,给予日租金30%、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补贴。
(二)本区登记的枢纽型、支持型、专业社会工作类以及具备行业组织性质的社会组织,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租赁协议,经认定,给予日租金40%、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补贴。
(三)属本区重点发展产业的新入驻的行业协会商会,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租赁协议,经认定,给予日租金50%、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补贴。
第八条 人员经费补贴。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社会组织,给予人员经费补贴:
(一)本区登记的直接服务于民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引进专业人才、吸收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就业,符合一定的人员从业要求,经认定,按照每人每年1至2万元的标准给予社会组织人员经费补贴,一个社会组织补贴人数最多为3人。
(二)本区登记的枢纽型、支持型、专业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具备行业组织性质的社会组织,以及获得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4A级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引进专业人才、吸收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就业,符合一定的人员从业要求,经认定,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社会组织人员经费补贴,一个社会组织补贴人数最多为3人。
第九条 活动经费补贴。社会组织在区内主办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和一定规模的展览、会议等活动,经认定,给予支出经费30%的补贴,一个社会组织一年补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其他确需扶持的社会组织补贴。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社会组织,给予确需扶持补贴:
(一)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的,经认定,给予一年5万元的补贴。
(二)符合第五条扶持对象所述类型的,在社会治理、社会服务等领域急需的,需要重点扶持的,有项目带头人和项目团队,具备公益项目运作经验和成效的专业项目团队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运营补贴1万元。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建设经费。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建设,对符合静安发展所需、具有发展潜力、良性有序运作的社会组织,经认定,给予场地设备等的支持。
第三章 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组织在区内,围绕其行业、领域开展面向社会组织的专业能力培训,根据培训规模、课时给予支出经费50%的补贴,一个社会组织一年补贴最多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根据工作需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经认定,根据等级给予社会组织1000元至3000元的个人发展补贴,一个社会组织一年补贴最多不超过3万元。
第十四条 建立社会组织人才培育机制,完善人才开发、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体系,发挥社会组织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打造一支品行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作用突出的社会组织人才队伍,激励保障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推动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形成内(外)向型培训相结合的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长效机制,培训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评价激励
第十六条 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获得区级、市级、国家级各类荣誉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中的专职从业人员,获得区级、市级、国家级各类荣誉的,经认定,分别给予其所在社会组织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各类研究成果,获得市级、国家级各类荣誉或者被各类期刊、杂志等刊登或转载的,经认定,给予3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首次获得3A级、4A级、5A级的,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静安区最佳实践公益品牌项目评选,经评审认定的,给予1万元至3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吸纳社会资金参与静安区社会建设和治理,经认定,给予投入社会资金30%的奖励,一个社会组织一年奖励最多不超过6万元。
第五章 项目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益创投项目补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400万元至500万元用于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资助,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区域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
第二十三条 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申请当年度国家、本市等各类定向资助项目获选的,经认定,给予项目预算10%的补贴,一个社会组织一年补贴最多不超过2万元。
第六章 申请流程
第二十四条 符合扶持条件(公益创投除外)的社会组织,应于每年3月底或9月底前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服务中心集中受理、预审通过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初审。通过初审的材料报管委会专题会议审核,确定扶持资金。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管委会办公室将扶持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专有账户。服务中心在受理期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主体。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建设、社会组织人才培育机制、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长效机制等事项所涉及的相关经费,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经管委会讨论研究审核通过后,由管委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每半年召开专题会议对初审通过的社会组织申报事项进行审核,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部门的职能对专项资金各项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各项补贴、奖励、专项经费的实施,负责各项评选活动的组织落实,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每年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上年度社会组织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开展专项审计或绩效评价,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相关活动,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使用年度审计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限时整改、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次年的申请资格;对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以及弄虚作假,套取、转移和挪用专项资金的社会组织,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的相关专项资金,并取消其3年内的申请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社建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批转区财政局《关于静安区街道经费保障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年4月21日)
静府发〔2016〕1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区财政局起草的《关于静安区街道经费保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静安区街道经费保障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和《关于深化街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4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保障街道加强基层党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等工作,进一步增强我区社会治理能力,现就静安区街道经费保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原则
(一)“基本均衡、公益便利”的原则。经费保障以街道基本的管理和服务为抓手,按照基本性、均衡性、公益性、便利性的要求,继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街道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逐步形成惠及全体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二)“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保障街道的基层党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等社会治理工作,不断满足街道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生活服务需求,提高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
(三)“费随事转、提高绩效”的原则。区财政局为下沉到街道的编制、新增(调整)职责和执法力量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贯彻落实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提高项目经费的绩效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序、规范运作。
二、保障方向
街道作为区级预算部门,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核定支出的方式予以保障。
(一)夯实街道党建工作基础。贯彻落实区域化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保障街道、居民区和两新组织的党建工作经费,着力构建开放性、社会化、统导式、服务型的区域党建工作新局面。
(二)优化街道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继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调整完善街道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重点向社区服务、为老服务、助残服务等方面倾斜。
(三)发挥街道主要公共服务和管理中心的效能。确保“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生活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党建服务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等公共服务和管理中心的日常运作经费,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需求。
(四)发挥街道属地管理优势。按照市委《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等系列文件精神,坚持重心下移,推动资源下沉和权力下放,做到权随事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确保权责一致,切实加强城区综合管理的经费保障。
(五)维护社区平安建设。加大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矛盾化解调处、基层平安创建活动、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投入,有效防范风险,确保一方平安。
(六)保障居民区工作经费和队伍建设经费。从保障居民区工作开展的角度,加强社工队伍建设,提高居委会自治能力,切实发挥基层组织的活力,巩固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七)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服务。强化对群众性、公益类、服务型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引导;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服务的渠道和程序。
(八)增强提升街道应急处置能力。根据社区和谐、稳定建设的要求及街道工作的特殊性,在街道预算中安排机动费,作为街道应急和待核项目资金。
三、保障内容
(一)支出内容
街道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机动费。基本支出包括街道机构运行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包括党建工作、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社区综合管理工作、社区自治工作、社区平安工作和社区发展工作经费。机动费主要用于突发、应急事项或年初预算未申请但根据街道工作实际需要需调整或者追加的事项。
(二)支出标准
1、基本支出
(1)在职人员经费:按照区编办批准范围内的实有行政、事业人数和国家、市、区有关政策统一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缴费等标准核定。
(2)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照国家、市、区有关政策标准核定。
(3)公用经费:根据区编办批准范围内的实有行政、事业人数,按照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核定。
2、项目支出
(1)街道专项经费:根据街道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市、区两级政府的实事和重点项目核定。其中:经常性项目由区财政局根据各街道居民户籍人口、区域面积、场地面积、服务人群或受益对象等情况,会同街道研究制定定额标准后测算核定,区财政局可以根据社会的发展或街道职责的变化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定额标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次性项目按照工作量和难易程度进行核定。
涉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信息化建设和维护项目、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等,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评审通过的结果安排预算。
(2)居民区专项经费:社区工作者(包括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委员、专职社区工作者、基层党群工作者等)的人员经费按照区有关方案核定,居民区工作经费按照《静安区居民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核定。
3、机动费:每个街道每年安排500万元,主要用于突发、应急事项或年初预算未申请但根据街道工作实际需要调整或者追加的事项。街道动用机动费,需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并细化相关项目内容,对于突发性应急事件,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先办理机动费拨款,事后申请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年终尚未使用的机动费,不再滚存到下一年继续使用。
(三)支出要求
1、完善预(决)算制度。街道公共财政支出预算应集中财力满足事关民生和重大项目的资金需求,严格按照预算支出标准编制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推进预算信息公开。预算“二上二下”一经确定,一般不作调整,确属政策性增减因素或市、区临时增加的重点工作支出,先动用机动费支出,如机动费已全部动用,则需向区财政局报送专项报告并附相关依据,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再报区政府审批。年终编制决算报告。
2、强化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街道需严格执行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视作结余资金管理,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结转资金要改变用途的,需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3、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街道是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主体,凡街道公共财政支出预算(包括机动费)中涉及到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市、区政府有关规定和法规制度实施操作。
4、推进绩效评价管理。街道应加强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每年安排的项目资金,需按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项目申报前进行绩效目标的编制,在项目执行的过程中及时进行绩效跟踪,项目完成后需进行绩效评价,综合反映预算执行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5、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街道应根据市、区有关资产管理办法完善本街道资产管理制度,规范房屋、车辆、设备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6、加强内控制度管理。街道应梳理各类人员,规范聘用人员支出,健全支出核算制度。资金的使用和审批应遵循“规范、便捷、高效、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执行。对重大资金的使用实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对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资金,按照规范程序办理,强化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
四、其他事项
1、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闸北区、原静安区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静安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年5月4日)
静府发〔2016〕1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静安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市政府下达的《静安区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持续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区域水生态安全,维护水生态系统功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总体要求:以保障水环境安全、清洁、健康为目标,以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源头控制、科学治理为原则,分阶段系统推进区域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为实现全区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工作目标:严守环境质量底线,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根据上海市确定的水环境控制单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以下目标: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基本消除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考核断面达到水质目标,河道出境断面水质不劣于入境断面,完成上海市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到2030年,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基本恢复。到2040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提升,实现安全、清洁、健康的水环境目标。
具体指标:
1.完成出入境断面水质考核目标:2016~2020年,水环境质量入境断面(彭越浦-延长路桥)水质与出境断面(彭越浦-汶水路桥)的差距逐年缩小,主要污染物氨氮、总磷年均浓度逐年下降,2020年最终实现出境点位水质不劣于入境点位水质。
表1 静安区进出水考核断面
序号 |
断面名称 |
入出境 |
经度 |
纬度 |
1 |
彭越浦延长路桥 |
入境断面 |
121.443 |
31.2697 |
2 |
彭越浦汶水路桥 |
出境断面 |
121.429914 |
31.291733 |
2.分阶段实现地表水水质目标:中扬湖-中扬湖桥断面保持现状(IV),江场河-江场西路1550号断面2016年达到V类标准,徐家宅河-徐家宅河桥断面2017年消除劣V类,夏长浦-物华苑桥断面2018年消除劣V类,彭越浦-汶水路桥断面2019年消除劣V类,走马塘-共和新路桥断面2020年消除劣V类。
表2 静安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及水质目标
序号 |
考核断面 |
河道管理级别 |
功能区 水质目标 |
断面水质目标 |
预计达标年度 |
1 |
走马塘-共和新路桥 |
市管 |
V |
V(消除劣V类) |
2020年 |
2 |
彭越浦-汶水路桥 |
市管 |
V |
V(消除劣V类) |
2019年 |
3 |
夏长浦-物华苑桥 |
区管 |
V |
V(消除劣V类) |
2018年 |
4 |
徐家宅河-徐家宅河桥 |
区管 |
V |
V(消除劣V类) |
2017年 |
5 |
江场河-江场西路1550号 |
镇管 |
V |
V |
2016年 |
6 |
中扬湖-中扬湖桥 |
镇管 |
V |
V |
保持现状 |
3.基本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对已确定的5条黑臭河道,将水体流经的街道(镇)及治理维护单位确定为相关的责任人,制定达标期限和“一河一方案”整治计划,优先完成截污纳管,结合底泥疏浚,开展河道生态治理。到2017年,基本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保持水质稳定。
表3 静安区建成区黑臭水体一览表
序号 |
所在街道(镇) |
河道名称 |
河道管理级别 |
河道长度(米) |
1 |
彭浦镇 |
徐家宅河 |
区管 |
1088 |
2 |
彭浦镇 |
夏长浦 |
区管 |
2629 |
3 |
彭浦镇、大宁路 |
走马塘 |
市管 |
4538 |
4 |
临汾路、大宁路 |
西泗塘-俞泾浦 |
市管 |
4842 |
5 |
彭浦新村、彭浦镇、 共和新路、天目西路 |
东茭泾-彭越浦 |
市管 |
8468 |
二、加强区域水污染防治
(一)公开饮用水供水水质
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所有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区卫生计生委)
(二)深化河道综合整治
梳理全区劣于Ⅴ类水体清单,排摸水体污染严重的超标控制单元,编制、实施控制单元水质达标方案。制订分阶段目标,将达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街道(镇)、企业及治理维护单位,着力推进综合整治工程,杜绝新增污染严重水体。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开展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结合河道底泥疏浚,开展河道生态治理,消除重污染指标。加强运行维护,加大河道长效管理力度。按照河道保洁和设施养护“两个全覆盖”的要求,推进全区河道陆域、水域设施养护的一体化和综合化管理,提升河道水环境面貌。(区建管委、区环保局、相关街镇)
(三)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配合完善现有地下水监测体系建设,开展跟踪监测和评估工作,保持地下水水质不恶化。到2017年底,完成4座民营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或防渗池设置。(区规土局、区环保局)
三、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四)完善雨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与维护
结合旧区改造、管网完善、截污纳管、雨污分流等工作,加快推进排水系统薄弱区的生活污水纳管,到2020年,基本解决彭浦西、临汾花园、彭浦新村、永和南和寿阳等五个排水系统的雨污管网混接问题。
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全区排水系统的规划调整工作,启动完善新闸路(江宁路-泰兴路)、茂名北路(南京西路-延安中路)、陕西北路(康定路-延安中路)、威海路(茂名北路-陕西北路)和余姚路(武宁南路-延平路)等路段的管网工程。到2020年底,全区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通过对排水管道的养护疏通,增加窨井、雨水口的清捞频次,保证排水管道的正常运行。同时加大对排水管网的检查力度,及时修复错接管道和破损设施,确保纳管后市政管道的安全、畅通。(区建管委、区房管局、相关街镇、市北高新集团)
(五)配合完成市政泵站截污改造
配合实施寿阳等市管泵站的污水截流设施建设与改造,推动截污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配合做好征地、施工及环评审批等工作。(区建管委)
(六)完成区管泵站截污改造
对候赵、祝家浜、俞泾浦、界泾、万荣和大宁灵石等6个区管雨水泵站实施旱流截污改造。2016年完成泵站截污改造工程的方案评审,完成工程建设前期手续,力争开工2座泵站的截污改造工程。2017年力争完成6座泵站的截污改造工程。(区建管委、彭浦镇、市北高新集团、大宁资产公司)
(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在苏河湾地区和市北高新园区开发中,结合城区改造和河道整治,推进绿地建设、河岸植被、深根植被、公共建筑及道路等工程建设,实施新建公共停车场、可渗透路面、雨水回收系统,用于周边区域道路冲洗、公共绿地灌溉等。在苏河湾绿地规划中研究使用绿色屋顶雨水收集、雨水调蓄中心、植被浅沟、雨水花园城市湿地等生态设计方法。在浙江北路公共绿地项目建设中,设置雨水回收系统,将雨水回收到附近的泵站。(区建管委、区环保局、区绿化市容局、市北高新集团、苏河湾投资公司)
四、加强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八)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按期完成市里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继续推进区域内电镀、热处理、铸造等三类工艺优化调整,全面淘汰手工电镀工艺、镀铅工艺、铸件酸洗工艺等生产企业。强化对保留企业、园区的高标准综合治理和高水平监管,对保留企业或过渡性保留企业实施全部清洁生产达标。全面排查中心城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小”项目,到2016年底,全部取缔印染、电镀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区商务委、区发改委、区环保局)
(九)推进产业布局优化
禁止新建高污染项目,对于重点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坚持“批项目、核总量”制度,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加强常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全面清理整顿违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以都市型园区为重点,促进减量置换。进一步明确区域内各园区的规划布局和产业定位,高标准引进新项目,提高产业集聚度。市北高新园区等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工业项目。(区商务委、区发改委、区环保局)
五、加强水环境质量制度管理
(十)建立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依托本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协调推进委员会工作机制和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平台,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书考核要求,建立分级水质目标考核体系。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街道(镇)和相关企业,按河道所在区域进行分段,落实街镇河长负责制,对分段河道负责。
按照《党政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行)》,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水环境质量逐年提高。(区环保局)
(十一)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严格控制进入水功能区的排污总量,重点对总氮、总磷分别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明确排污单位总量指标。将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建设项目企事业单位排污总量作为环境影响评价重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相关项目必须取得排放总量指标,方可进行建设。(区环保局)
(十二)实施水资源管理制度
大力推进节水型园区、学校(校区)、小区、企业和机关的节水示范活动。推进工业节水工作,建立高耗水、高污染企业的逐步淘汰机制,抓好月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重点监管工业企业的节水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用水效率,进一步减少全区工业用水总量。开展再生水回用试点建设。到202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3%和20%。推进非传统水源的利用,完成石门二路299号、康定路1155号等10处定点剂量取水装置的试点安装,为城市维护公共用水纳入计量用水、节约用水奠定基础。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建立完善雨污水管网破损排查和维护制度。(区建管委、区教育局、区机管局、区商务委、区统计局、区房管局、市北高新集团)
(十三)完善公众监督制度
公开违法违规企业处罚整改情况等信息。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废水污染物监测,并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建设运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清洁生产审核等相关信息。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事业单位,要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及超总量等情况,以及相应的治理措施及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建立社会监督平台。建立政府、企事业单位、公众定期沟通对话的协商平台,拓展企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参与决策的渠道。推行环境公益诉讼,鼓励有奖举报,引导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发挥民间组织在环境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环保公益组织参与社会监督。(区环保局、各相关部门)
六、加强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
(十四)加强地表水环境监测和应急能力
根据《上海市2015-2017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本区有关要求,加大对辖区内各水体的监控。到2016年底,建成彭越浦-汶水路桥、彭越浦-延长路桥、走马塘-共和新路桥断面3个地表水岸边站,完善水环境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市区两级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信息平台。区域内所有河道均布设常规监测断面,实现水功能区监测全覆盖。对工业园区、泵站放江等特定功能区开展预警监测。(区环保局)
(十五)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控能力
推进一类污染物水污染源的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工作,通过在线监控、专项执法等手段严格监管,确保工业企业一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进一步督促电镀企业加快完成搬迁。
加强纳管排放企业监督,开展污染源总氮、总磷和行业特征污染物排放监测,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区环保局)
(十六)加强环境监督执法能力
强化街道(镇)在环境监管事务中的能效,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提升网格化管理主动发现和协同处置能力。
加强对污染源日常监管,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重点环境问题实施挂牌督办,明确责任单位,公开查处结果。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环境执法水平,全面实行重点污染源监管责任制,完善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区环保局)
(十七)实施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6年底前,完成区管重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其他污染源的许可证核发,探索市政泵站纳入污染源管理体系,开展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区环保局)
(十八)加强工业企业环保执法力度
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结合本区电镀、热处理、铸造等三类加工工艺结构调整,对保留企业或过渡性保留企业全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区环保局)
附件:静安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清单
附件
静安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节点要求 |
责任单位 |
1 |
保障饮用水安全 |
建立并实施用户水龙头水质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制度,并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
2016年 |
区卫生计生委 |
2 |
深化河道综合整治 |
开展河道综合整治,消除辖区内5条黑臭水体,并进行动态管理。 |
2017年 |
区建管委 |
3 |
开展河道生态治理,完成6个考核断面分阶段达到水质考核目标。 |
2020年 |
区环保局 |
|
4 |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开展生产使用情况调查。 |
2017年 |
区环保局 |
|
5 |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
配合开展地下水跟踪监测和评估。 |
2020年 |
区规土局 |
6 |
4座民营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和完成防渗池设置。 |
2017年 |
区环保局 |
|
7 |
市政雨污混接改造 |
开展市政管网雨污混接改造。 |
2020年 |
区建管委 |
8 |
泵站旱流截污改造 |
配合开展寿阳、宜川东、普善等市管泵站的旱流截污改造,做好征地、施工及环评审批等工作。 |
2020年 |
区建管委 |
9 |
完成万荣泵站旱流截污改造。 |
2017年 |
市北高新集团 |
|
10 |
完成大宁灵石泵站旱流截污改造。 |
2017年 |
大宁资产公司 |
|
11 |
完成候赵、祝家浜、俞泾浦和界泾等区管雨水泵站的旱流截污改造。 |
2017年 |
彭浦镇 |
|
12 |
海绵城市试点 |
完成3个海绵城市试点项目 |
2020年 |
区建管委 |
13 |
研究使用绿色屋顶雨水收集、雨水调蓄中心、植被浅沟、雨水花园城市湿地等生态设计方法。 |
2020年 |
苏河湾 投资公司 |
|
14 |
推进绿地建设、河岸植被、深根植被、公共建筑及道路等工程建设,实施新建公共停车场、可渗透路面、雨水回收系统,用于周边区域道路冲洗、公共绿地灌溉等。 |
2020年 |
市北高新集团 |
|
15 |
在项目建设中,设置雨水回收系统,将雨水回收到附近的泵站,并在人行道铺设透水砖。 |
2020年 |
区绿化市容局 |
|
16 |
加大产业结构调整 |
按期完成市里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
2020年 |
区商务委 |
17 |
全部取缔中心城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印染、电镀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
2016年 |
区环保局 |
|
18 |
建立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落实街镇河长负责制 |
依托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协调推进委员会工作机制和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平台推进具体工作,分解目标任务,实施年度考核。建立河长制,按河道所在区域进行分段,对应街道(镇)负责人为河长,对分段河道负责。 |
持续实施 |
区环保局 |
19 |
开展徐家宅河、夏长浦、走马塘、东茭泾、彭越浦、江场河和先锋河水系周围的综合整治,消除河道黑臭,保证考核断面分阶段达到水质考核目标。 |
2020年 |
彭浦镇 |
|
20 |
开展走马塘、俞泾浦和蚂蚁浜水系周围的综合整治,消除辖区内黑臭水体,保证考核断面分阶段达到水质考核目标。 |
2020年 |
大宁路街道 |
|
21 |
开展西泗塘水系周围的综合整治,消除河道黑臭,保证考核断面分阶段达到水质考核目标。 |
2020年 |
临汾路街道 |
|
22 |
开展东茭泾水系周围的综合整治,消除河道黑臭。 |
2020年 |
彭浦新村街道 |
|
23 |
开展彭越浦水系周围的综合整治,消除河道黑臭,保证考核断面分阶段达到水质考核目标。 |
2020年 |
共和新路街道 |
|
24 |
开展彭越浦水系周围的综合整治,消除河道黑臭,保证考核断面分阶段达到水质考核目标。 |
2020年 |
天目西路街道 |
|
25 |
开展中扬湖河水系周围的综合整治,消除辖区内黑臭水体,保证考核断面分阶段达到水质考核目标。 |
2020年 |
市北高新集团 |
|
26 |
实施水资源管理制度 |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至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0%。 |
2020年 |
区建管委 |
27 |
建立完善雨污水管网破损排查和维护制度。 |
2020年 |
市北高新集团 |
|
28 |
提升地表水环境监测和应急能力 |
完善市区两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成彭越浦-汶水路桥、彭越浦-延长路桥、走马塘-共和新路桥断面3个地表水岸边站。区域内水功能区实现监测全覆盖。 |
2016年 |
区环保局 |
29 |
建设市区两级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信息平台。 |
2017年 |
区环保局 |
|
30 |
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控能力 |
持续推进重点污染源一类污染物水污染源的在线监测。 |
持续实施 |
区环保局 |
31 |
建设污染源总氮、总磷监测体系。 |
持续实施 |
||
32 |
实施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 |
核发主要工业源的排污许可。 |
2017年 |
区环保局 |
33 |
探索市政泵站纳入污染源管理体系,开展排污许可管理试点。 |
2017年 |
区建管委 |
|
34 |
加强环保执法力度 |
建立和实施工业环保“黄牌”和“红牌”管理制度。 |
2016年 |
区环保局 |
二○一六年四至六月份区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姓 名 任命职务
董海明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焦志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
陈 华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董启蒙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徐忠柱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黄媛媛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顾文虎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孙丽娟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
李 帆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主
任;
张云成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施鸿华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上海市静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曾纪忠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主任、上
海市静安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主任;
袁宏燕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静安区统计局局长;
许兴莉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静安区物价局局长;
邓 骅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周玉鸿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毛霆钧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徐 健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王宗辉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任少南 上海市静安区经济委员会主任、上海市静安区粮食局局长;
高巍慰 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副主任;
宛文岚 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副主任;
李新民 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副主任;
虞红梅 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副主任;
高 能 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副主任;
赵 坚 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副主任;
戈一萍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副局长;
刘新宇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副局长;
徐剑宏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副局长;
周晓春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副局长;
孙 忠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副局长;
洪 波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副局长;
林晓珏 上海市静安区信息化委员会主任、上海市静安区知识产权局局长;
洪 璐 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静安区地震办公室主任;
钱厚德 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静安区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苏玉锋 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
吴启南 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静安区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顾 莹 上海市静安区监察局副局长;
许昌文 上海市静安区监察局副局长;
贾先斌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局长;
施卫刚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副局长;
黄蓓华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副局长;
沈连心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副局长;
张海翔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副局长;
陈 敏 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副局长;
吴 群 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副局长;
李 敏 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副局长;
陈 洁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副局长;
镇 杨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副局长;
章敏浩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副局长;
彭海鹰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副局长;
王光荣 上海市静安区公务员局局长、上海市静安区医疗保险办公室主任;
汤 虹 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徐礼根 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潘红眉 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陈 蕾 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徐祖明 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瞿 熙 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上海市静安区公务员局副局长;
顾新斌 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 震 上海市静安区交通委员会主任;
韩 翔 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董伟毅 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陈溯宇 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于旭东 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张 拓 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艾福龙 上海市静安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唐明翔 上海市静安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王 赪 上海市静安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吴炳怀 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蔡海骏 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朱泉荣 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伍攀峰 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张 众 上海市静安区文化局副局长、上海市静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黄 泓 上海市静安区文化局副局长;
江 蕾 上海市静安区文化局副局长;
叶 强 上海市静安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主任;
张少觐 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陈俊峰 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杨文萍 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凌 云 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王志泉 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钟 岭 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陈 一 上海市静安区审计局副局长;
魏 勇 上海市静安区审计局副局长;
张雪云 上海市静安区审计局副局长;
薛 敏 上海市静安区审计局副局长;
戴 俊 上海市静安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魏怀耀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赵 勇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曹雨妹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郝成城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张 瑾 上海市静安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上海市静安区质量发展局局长;
王 政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钱金龙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邓国强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朱晓东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林文龙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孙剑波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潘孝国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轶萌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黄京滨 上海市静安区体育局副局长;
刘琪钦 上海市静安区体育局副局长;
陆前安 上海市静安区体育局副局长;
邢 剑 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副局长;
黄彩娣 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副局长;
占泉水 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副局长;
尤文坚 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副局长;
张西飞 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副局长;
桑健全 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副局长;
韩 灏 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
沈雪飞 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
朱 明 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
林 巍 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
向英华 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
王志平 上海市静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胡奇敏 上海市静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 姝 上海市静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家奇 上海市静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印 林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徐又寅 上海市静安区民防办公室副主任;
徐 科 上海市静安区民防办公室副主任;
吴 皑 上海市静安区民防办公室副主任;
刘晓军 上海市静安区民防办公室副主任;
龙 芳 上海市静安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
姚 平 上海市静安区投资服务办公室副主任;
李立文 上海市静安区投资服务办公室副主任;
汝熙玲 上海市静安区投资服务办公室副主任;
谢 玮 上海市静安区投资服务办公室副主任;
郭鸣民 上海市静安区投资服务办公室副主任;
赵伟明 上海市静安区旅游局副局长;
周 英 上海市静安区旅游局副局长;
阳礼华 上海市静安区旅游局副局长;
吕立祥 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政委;
李保友 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王季强 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
法大队副大队长;
王立南 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
法大队副大队长;
薛 羽 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
法大队副大队长;
陈 平 铁路上海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周淑君 铁路上海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胡德裕 铁路上海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陆兴豪 上海市静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主任;
冒瑾辉 上海市静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王智琦 上海市静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雷小叶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
任 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李 卿 上海市静安区侨务办公室主任;
朱尔新 上海市静安区侨务办公室副主任;
柯 琪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主任;
陆建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副主任;
陆 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副主任;
严 钧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副主任;
吕忆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陈 敏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
孙 华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副主任;
周 伟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副主任;
刘 青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副主任;
王延军 上海市静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汪 渊 上海市静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鲁 飞 上海市静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杨顶光 上海市静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马建超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地区工作办公室主任;
王小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地区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潘文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地区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陆 颖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地区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许云仙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地区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潘小玲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副局长;
金仕晔 上海市静安区医疗保险办公室副主任;
刘 红 上海市静安区医疗保险办公室副主任;
黄永前 上海市静安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
谢 军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副主任;
尤秀国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副主任、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
副主任;
马育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副主任、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
副主任;
徐 刚 上海市静安区行政学院常务副院长;
倪 辉 上海市静安区行政学院副院长;
董 捷 上海市静安区行政学院副院长;
毛 峰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王 红 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
汤延龄 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强鹏程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静安寺街道办事处主任;
洪雪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静安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葛海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静安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于振荣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静安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徐 豪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静安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鲍晓丽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曹家渡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晟晖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曹家渡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姚 嬿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曹家渡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燕锋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曹家渡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海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曹家渡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 军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江宁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林昱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江宁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严 靖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江宁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姚 磊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江宁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严 真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江宁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沈 虹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施 齐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陈宇韬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吴静霞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陈文英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南京西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梅娟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南京西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沈 伟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南京西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邵 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南京西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华洁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天目西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周 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天目西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林 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天目西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建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天目西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俞宙冬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天目西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程 凯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北站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桢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北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 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北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余 萍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北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简 军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北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桂新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宝山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桂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宝山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蒋 俊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宝山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陈 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宝山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屈蔡翔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宝山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于 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芷江西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谭洁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芷江西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陈 列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芷江西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胡晓虹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芷江西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袁鹏彬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芷江西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厉 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谢 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祝友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余建清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跃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陈 军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大宁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建华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大宁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朱 慧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大宁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 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大宁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郭 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大宁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任 伟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彭浦新村街道办事处主任;
毛贤良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彭浦新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 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彭浦新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黄剑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彭浦新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刘 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彭浦新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潘国力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临汾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 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临汾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 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临汾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吴 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临汾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贺 洁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临汾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刘兴军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临汾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窦建华 上海市静安区农业办公室主任;
时筠仑 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长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北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挂职);
提拉尼萨·斯地克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挂职),(挂职期自2016
年3月起至2017年1月止);
热依汗姑·司拉木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江宁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挂职),(挂职期自2016
年3月起至2017年1月止);
马青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天目西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挂职),(挂职期自2016
年3月起至2017年1月止);
黄 静 上海静安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玉光 上海静安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颜艳秋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正处职);
顾 军 上海凯成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蓓 上海市静安区侨务办公室主任;
林 捷 上海市静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主任;
陈先莉 上海市静安区旅游局副局长(挂职);
洪明铭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静安寺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永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宝山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卿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邓小冬 上海市静安区行政学院院长;
周 红 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副主任;
李 震 上海市静安区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中心(区交通管理中心)主任,上海市静安区
重大项目协调推进中心主任;
何文杰 上海市静安区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中心(区交通管理中心)副主任;
任颂扬 上海市静安区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中心(区交通管理中心)副主任;
杨 斌 上海市静安区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中心(区交通管理中心)副主任;
李正中 上海市静安区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中心(区交通管理中心)副主任;
于旭东 上海市静安区重大项目协调推进中心副主任;
汤咏梅 上海市静安区重大项目协调推进中心副主任;
董 瑜 上海市静安区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蔡海骏 上海市静安区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
黄立勋 上海市静安区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
施 煜 上海市静安区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
洪海明 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征收中心主任;
林 巍 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征收中心副主任;
许 峰 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征收中心副主任;
龙 芳 上海市静安区投资服务促进中心(区行政服务中心)主任;
王华芳 上海市静安区投资服务促进中心(区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立文 上海市静安区投资服务促进中心(区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
汝熙玲 上海市静安区投资服务促进中心(区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
谢 玮 上海市静安区投资服务促进中心(区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
董君武 上海市市西中学校长;
方秀红 上海市市西中学副校长;
范 颖 上海市市西中学副校长,上海市市西初级中学校长;
陈青云 上海市育才中学校长;
汪秀红 上海市育才中学副校长;
陆红芳 上海市育才中学副校长;
马玉文 上海市育才中学副校长;
李 元 上海市育才中学副校长;
沈 蓝 上海市逸夫职业技术学校副校长(主持工作);
董文良 上海市逸夫职业技术学校副校长;
聂 丹 上海市逸夫职业技术学校副校长;
胡墨洁 上海市静安区业余大学校长;
冯雁辉 上海市静安区业余大学副校长;
闵 楠 上海市静安区业余大学副校长;
蒋中华 上海市静安区业余大学副校长;
尤艳丽 上海市静安区业余大学副校长;
陈 军 上海市市北中学校长;
蔡岚静 上海市市北中学副校长;
季 群 上海市市北中学副校长;
刘爱国 上海市新中高级中学校长;
徐清明 上海市新中高级中学副校长;
苏晓云 上海市新中高级中学副校长;
汤国新 上海市回民中学副校长;
杨 隽 上海市回民中学副校长;
石裕雄 上海市回民中学副校长;
黄 群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院长;
方 明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副院长;
王 钢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学院院长;
宋保平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学院副院长;
汪振兵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学院副院长;
王 诚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学院副院长;
黄根初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学院副院长;
王 强 上海市静安区闸北中心医院院长;
顾 裕 上海市静安区闸北中心医院副院长;
江 华 上海市静安区闸北中心医院副院长;
徐文东 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院长;
李天雅 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副院长;
朱国钧 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副院长;
吴学勇 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副院长;
王 虹 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副院长;
王 千 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副院长;
张天嵩 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副院长;
赵重波 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副院长;
王延军 上海市静安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主任;
张海翔 上海市静安区老年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张 拓 上海市静安区建筑建材业管理中心主任;
伍攀峰 上海市静安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主任;
沈忠和 上海市静安区人才服务中心主任;
刘利亚 上海市静安区就业促进中心主任;
李翠竹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余岳林 上海市静安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所长;
黄彩娣 上海市静安区绿化管理中心主任;
孔 伟 上海市静安区绿化管理中心副主任;
吕 萍 上海市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主任;
曹 斌 上海市民立中学校长;
朱立宏 上海市第一中学校长;
徐怡敏 上海市华东模范中学校长;
肖 英 上海戏剧学院附属高级中学校长;
叶 纲 上海市培明中学校长;
黄晓红 上海市时代中学校长;
吴志伟 上海市爱国学校校长;
张依武 上海市育才初级中学校长;
周 筠 同济大学附属七一中学校长;
沈 嵘 上海市五四中学校长;
陈 芬 上海大学市北附属中学校长;
王晓虹 上海市第六十中学校长;
朱建平 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校长;
李含芳 上海市向东中学校长;
刘京海 上海市闸北第八中学校长;
黄军斌 上海市静安区精神卫生中心院长;
熊建菁 上海市静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龚伶伶 上海市静安区卫生事业管理中心主任;
向 承 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所长;
杨莉敏 上海市静安区卫生科技与信息中心主任;
徐 军 上海市公惠医院院长;
濮剑英 上海市公惠医院副院长;
林万隆 上海市第三康复医院院长;
陈 瑶 上海市第三康复医院副院长;
倪克樑 上海市静安区市北医院院长;
张 鶄 上海市静安区市北医院副院长;
陈旦平 上海市静安区中医医院院长;
施毅颋 上海市静安老年医院(区结核病防治所)副院长;
唐怀琨 上海市共康中学校长。
姓 名 免去职务
周明耀 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邢 剑 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强鹏程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静安寺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
王玉光 上海静安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务;
阳礼华 上海市静安区旅游局副局长职务;
李 卿 上海市静安区侨务办公室主任职务;
陆兴豪 上海市静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主任职务;
桂新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宝山路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
厉 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
任 伟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彭浦新村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静安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2016年4月1日)
静府办发〔2016〕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静安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已经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静安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精简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高效。
第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府办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主持。必要时,区长可委托副区长召集并主持。区人武部领导、区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区府办副主任固定列席会议。会议议题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府办主任负责组织,区府办秘书科具体承办。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第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作为区政府重要决策形式,所提交审议的议题必须是带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原则性、关系发展和民生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三)讨论提请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四)审议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区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项目;以区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各部门(单位)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对政府系统部门(单位)、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
(六)其他需要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一)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部门之间通过协调或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
(三)属分管副区长职权范围内解决的事项;
(四)副区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事项;
(五)意见分歧较大而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六)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七)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事项的提出与确定
第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申报制度。各部门(单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汇报单位根据本规则规定完成议题准备工作后,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按要求填写《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报送区府办秘书科。
第八条 经区长或副区长批示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区府办秘书科负责登记,并在领导批示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领导批示转交指定汇报单位。
指定汇报单位收到领导批示后应根据本规则及时完成议题准备工作,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按要求填写《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报送区府办秘书科。
第九条 区府办秘书科收到《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按流程报分管副区长、区长审定。经区长审定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区府办秘书科通知汇报单位。
汇报单位在接到区府办秘书科通知后,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规范要求向区府办秘书科提交正式会议材料。
第十条 未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区府办秘书科应及时通知拟汇报单位,并告知未列入审议的原因。同时将该议题录入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征集库,待议题方案成熟后,再上报审定。
第十一条 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提请部门应将有关材料报送区府办秘书科。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主要包括:汇报材料、规范性文件、规划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包括:起草背景(出台的必要性和起草依据、起草过程等);文本的主要内容;征求各相关方面意见和专家论证、听证情况等;议题提交部门的决策建议意见。
(三)议题有关的附件。主要包括: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区府办秘书科根据议题类型及事项具体情况,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提交部门补正或者退回重新报送(材料格式要求见附件2)。
四、议事决策的程序
第十二条 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提请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方案、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商议结果。各议题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相关准备工作:
(一)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议题,应由提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方案包括决策依据、利弊分析、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内容,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形成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策的建议方案。
(二)涉及全区重大发展规划、城区规划、产业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通过区政府顾问团、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政府相关部门、专家、群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形成论证报告。
(三)涉及城区建设、交通、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公共服务等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征集群众建议,或以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四)涉及规范性文件或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区府法制办进行前置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涉及经费事项的,应征求区财政局的意见;涉及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征求区编办的意见;涉及表彰奖励事项的,应征求区委组织部、区人保局、区监察局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应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五)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议题,提请部门要主动协商、联系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并履行会签程序。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意见,提出办理建议。相关部门所提的各种意见,应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随提请议题一并送区府办。分歧较大的,由分管副区长主持或协调,征求有关部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形成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策的建议方案。
(六)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提前向上级行政机关汇报、主动衔接,明确上级行政机关的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十三条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议题,分管副区长在上会前要与区长进行沟通,说明议题需要研究解决什么问题、已经形成哪些共识、还需要议定什么事项,以便提高会议决策效率。
第十四条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议,在会议召开期间,未经规定程序审定的议题一律不得临时动议,与会人员汇报议题时不得随意提出或附带提出其他议题。
第十五条 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由议题提请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人发言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汇报时间控制在15分钟以内。
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时间控制在3分钟以内。讨论发言过程中,与会人员如相对先前发言人无其他的意见,则只表态,不重述。
会议研究事项以会议主持人最终确定意见为准。
第十六条 区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区政府常务会议,须事先向区长请假。对提交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十七条 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讨论研究的人员,应为部门(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区府办说明请假事由,由区府办汇总后向区长汇报,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区政府领导在会上的发言,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对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要注意保管;对标有“会后收回”字样的文件,会后退还会议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府办秘书科负责记录,记录力求完整、严谨、准确、规范,口径应与会议所作决议完全一致。
第二十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府办秘书科负责起草,由区府办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区长审签。会议纪要未经区政府领导批准,不得翻印或者公开刊用、引用。
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其他行文,按公文处理程序分别由区长或区府办主任审签。
第二十一条 需提请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题,由原提请部门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相关程序报送。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有关材料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适宜主动公开的,经区府办主任审核后,可以通过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五、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二次审议,并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于会后20日内反馈到区府督查室。会议纪要另有规定反馈时间的除外。
涉及全局或者重大事项的,由区府督查室立项督办。
区府督查室应及时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催办查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区长、副区长、区府办主任。必要时可在区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对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区府督查室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推诿扯皮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区府督查室将相关事项移交区监察局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区府办负责解释。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
申报部门: 申报时间:
申报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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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报 书记专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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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报 区委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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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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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用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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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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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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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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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注:1、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均须填写此议题申报表;
2、各部门应于拟上会前5个工作日将议题申报表以及经过分管副区长审定的汇报材料报送区府办秘书科;
3、是否申报书记专题会、区委常委会,须明确注明;
4、如有多个议题,需分别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一议题一表单);
5、如议题涉及其他部门,请简要填写沟通协调情况。
附件2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汇报材料的基本格式
1、纸型:A4纸张。
2、页面设置:页边距上为3.6厘米,下为3.5厘米,左为2.8厘米,右为2.6厘米。
3、标题:一般用“关于——的汇报”,采用方正小标宋二号字体(不要加粗),居中安放。
4、汇报单位名称用3号楷体(国标),居中。
5、正文采用三号仿宋体(国标),小标题按层次顺序使用“一”、“(一)”、“1.”、“(1)”;第一级标题设置为同号黑体,第二级标题用同号楷体(国标),第三、第四级标题用同号仿宋体(国标),行距设置28磅;页码安放在页脚居中,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
6、标题和汇报单位名称之间行距设置32磅;左上角(区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采用4号楷体(国标),行距设置为22磅。
7、上会审议时间在正文末尾,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标全,右对齐。
后附样张以供参考
区政府常务会议
汇 报 材 料
关于元旦春节帮困送温暖工作的汇报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
(送审稿)
根据区委、区政府对元旦春节帮困送温暖工作提出的要求,我局会同各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所……现将XX年元旦春节期间帮困送温暖的工作安排情况汇报如下:
一、XX年元旦春节帮困送温暖工作面临的形势
(一)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帮困送温暖工作
1.XXXXX
(1)XXXXX
(2)XXXXX
2.XXXXX
(二)当前需要帮困送温暖的人群分析
二、XX年本区元旦春节帮困送温暖工作的初步安排
三、建议
20xx年12月30日
(样张)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机构简称》的通知
(2016年4月1日)
静府办发〔2016〕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机构简称》已经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规范使用机构简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区府办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区发改委
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 区商务委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区教育局
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区科委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
上海市国家安全局静安分局 区安全分局
上海市静安区监察局 区监察局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
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 区司法局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
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
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区建管委
上海市静安区环境保护局 区环保局
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区规土局
上海市静安区文化局 区文化局
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区卫生计生委
上海市静安区审计局 区审计局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区国资委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市场监管局
上海市静安区体育局 区体育局
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区绿化市容局
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区房管局
上海市静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安监局
上海市静安区民防办公室 区民防办
上海市静安区投资服务办公室 区投资办
上海市静安区旅游局 区旅游局
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区城管执法局
铁路上海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站管委办
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 区税务分局
上海市静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区编办
上海市静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区民宗办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区台办
上海市静安区侨务办公室 区侨办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区综治办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建设办公室 区社建办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区信访办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室 区府政研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区府法制办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区府外事办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区府合作办
上海市静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区机管局
上海市静安区统计局 区统计局
上海市静安区物价局 区物价局
上海市静安区经济委员会 区经委
上海市静安区粮食局 区粮食局
上海市静安区信息化委员会 区信息委
上海市静安区知识产权局 区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静安区地震办公室 区地震办
上海市静安区保密局 区保密局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区社团局
上海市静安区公务员局 区公务员局
上海市静安区医疗保险办公室 区医保办
上海市静安区交通委员会 区交通委
上海市静安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区中医药办
上海市静安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区集体资产委
上海市静安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区食安办
上海市静安区质量发展局 区质量发展局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区人防办
上海市静安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区金融办
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 区网格化管理中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6年静安区无偿献血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年4月22日)
静府办发〔2016〕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2016年静安区无偿献血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静安区无偿献血工作实施意见
无偿献血是保证生命救治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公益性卫生事业。为确保本区临床用血需求和用血安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本市无偿献血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16〕3号)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本区2016年无偿献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6年静安区团体自愿无偿献血总目标为12176人份(每人份为200毫升),另加应急献血500人份,全区临床用血自给率达到100%,自愿无偿献血量达到临床用血总量的99.5%。
二、工作措施
(一)积极应对献血新形势,推进部门协作
2016年,要把握好“撤二建一”的发展机遇,整合与开发静安区的血源资源,部门协作,科学布局,统筹兼顾,确保工作目标按时完成。要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的原则,弘扬依法组织献血、依法献血的公益行为,坚持以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导向,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本区无偿献血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各街镇要继续加强对辖区内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和规划,从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组织、社会动员、经费投入、人员配置、采血网点优化布局等方面支持无偿献血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社会共同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发展长效机制。
为进一步保障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日常管理,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为区血液管理部门提供财力、人力和政策上的支持。区财政、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明、建设交通、文化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协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区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无偿献血公益性宣传。区红十字会、区爱卫会要积极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
(二)优化无偿献血模式,保障供需平衡
在各部门的支持下,优化本区流动采血车与固定献血屋点位,强化服务人员培训,加大街头献血宣传招募力度,重点围绕街头采血点位,开展形式多样、有效的宣传招募活动,提高街头血液募集工作效率。通过实施各种积极的措施,确保街头血液募集量止跌为稳,切实提高街头个人自愿无偿献血的募集数量。
在继续做好本区流动采血车市、区采血点宣传招募自愿无偿献血的同时,要继续加强团体自愿无偿献血模式在本区各街镇及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的推广宣传,巩固社区、企事业单位团体无偿献血工作,不断加大社区、企事业单位无偿献血招募力度,进一步强化“大家做公益、公益为大家”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本区的无偿献血目标任务。
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在本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职工人数(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的6.5%,各街道按照无工作单位公民人数(包括外来暂住人员)的2.5%,动员和招募公民参加无偿献血,各单位的献血工作由区献血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及时明确好本单位献血时间、献血人员,并于献血前4周与血液管理机构联系确认,力争按时完成献血目标任务。
各街镇和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要以“6.14世界献血者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颁布实施纪念日为良好契机,拓展宣传渠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和科学的献血知识,提高公众对无偿献血的关注和支持,激发对无偿献血的参与热情。要积极开拓辖区内、系统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为团体自愿无偿献血单位,大力推进本区团体自愿无偿献血。认真落实血液管理制度,增强血源安全意识,加强对辖区内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献血组织者开展血源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要依法规范组织本辖区、本单位献血工作,进一步抑制献血后的高补贴、长休假的情况,严防雇人献血现象发生。
要认真做好春节、高温期间等特殊时段的献血目标任务安排,做好血库缺血、血液偏型、偏多纠正预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备血工作,确保临床用血。
区卫生计生委、区献血办公室要结合本区实际,加大街头献血宣传招募力度,开展形式多样、有效的宣传招募活动,逐步提升单次400ml献血人群比例,加强对献血者的关爱和激励,提高本区街头血液募集工作效率和募集量。
要继续做好固定自愿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应急献血志愿者队伍、Rh阴性血型志愿者队伍和无偿献血宣传招募服务队伍建设,做好基础性和日常性工作,并与街头流动采血车血源募集、献血组织动员和应急献血保障等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发挥静安区应急献血队伍的应急实战能力,提升本区用血自给能力、献血志愿服务能力和应急血液保障能力,为医疗应急血液供应提供有效保障。
(三)加强血液供应全过程质量管理,确保用血安全
区卫生计生委和区献血办公室要加大血液日常管理与专项执法力度,加强与公安、监察等部门协作,严厉打击血头和雇人献血的违法行为。建立一支由各社区、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组成的血液安全协查队伍,协助日常的献血场所查证工作,探索完善全社会防范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联动机制,确保血源安全和血液质量。
区献血办公室要进一步落实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GB18467—2011),加强献血、采血、供血各过程管理,保证血液质量,确保血液安全。各级临床用血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继续加强临床用血管理,规范医疗用血行为,做好临床计划用血工作,继续开展医务人员科学合理用血的培训,倡导自身输血和成分输血,节约异体血液,控制医院用血总量。要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知识和互助献血相关政策、文件宣传,规范开展用血病人的家庭成员和亲友互助献血工作,做到节流和开源并举。
三、工作要求
(一)部门重视,各尽其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和市、区政府对无偿献血工作的要求,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无偿献血工作,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责任和义务,把无偿献血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常规性工作范畴,将该项工作做深、做实。要杜绝对无偿献血工作目标任务完成的随意性,应当主动作为,积极作为,为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而尽心尽责。
(二)勤勉务实,注重实效
各部门要在区卫生计生委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积极配合好区血液管理机构的工作。献血组织者要结合献血目标任务及自身行业工作特点,认真落实好献血时间、献血人员和献血点位的确认,将该项工作做精、做细,保证全市血液库存的平稳。要提升本单位职工对无偿献血的知晓度和参与度,杜绝非本单位人员献血,为血液数量和质量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三)公益慈善,融入理念
为提高广大市民的公益意识,倡导公正、包容、责任、诚信的社会价值取向,以“传递爱心、接力生命 ”为使命,提升广大市民参与无偿献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部门要善于利用新兴媒介,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工作,新闻媒体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无偿献血公益性宣传,使无偿献血这一爱心善举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无偿献血的良好氛围。
2016年本区无偿献血募集的具体安排,由区献血办公室另行通知。
附件:2016年静安区无偿献血募集目标分解表
附件
2016年静安区无偿献血目标分解表
|
|
单位 |
无偿献血总量(人份) |
市、区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
7904 |
静安寺街道 |
247 |
曹家渡街道 |
346 |
江宁路街道 |
368 |
石门二路街道 |
346 |
南京西路街道 |
302 |
天目西路街道 |
160 |
北站街道 |
289 |
宝山路街道 |
304 |
芷江西路街道 |
300 |
共和新路街道 |
313 |
大宁路街道 |
338 |
彭浦新村街道 |
304 |
临汾路街道 |
151 |
彭浦镇 |
504 |
合计 |
12176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现有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6年5月10日)
静府办发〔2016〕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现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现有社会组织
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为了依法、稳妥、有序地推进我区现有相关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相关变更与合并
(一)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变更。凡涉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调整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其业务范围重新认定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程序为相关社会组织换发登记证书。
(二)社会组织名称的变更。凡名称中含有“闸北区”行政区划的社会组织,由登记机关统一将行政区划名称改为“静安区”,并按规程核发新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其他社会组织需要变更名称的,均应根据社会组织名称变更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三)名称变更后重名社会组织的合并。部分社会组织办理名称变更后,与原静安区社会组织重名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协调下,根据相关条例的规定进行合并。如重名的社会组织涉及两家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由两家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合并事宜。
(四)业务相同类社会组织的合并。针对部分社会组织名称不完全相同,但业务范围与宗旨基本相同的情况,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合并的,可以按照社会组织合并程序进行。
二、相应操作规范
(一)社会组织的合并程序。因名称或业务范围相同且涉及两区社会组织合并的,区域名继续延用原静安区域名。合并应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指导下,建立合并工作筹备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筹备组组长,成员由所涉及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筹备组负责制定合并工作方案及做好相关社会组织的注销清算工作,合并工作方案须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在办理相关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手续后,社会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调整理事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组建决策机构。
(二)社会组织的章程修改及核准。凡涉及名称变更及合并事宜的社会组织,应根据社会组织章程修改程序修改本单位《章程》,修改后的《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三)社会组织的注销。因两区社会组织合并,已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不继续开展业务活动及被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执业资质等情形的社会组织,都应根据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的《章程》办理注销登记,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注销清算工作。
三、工作推进要求
(一)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把握政策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平稳过渡、简便高效”的工作原则,制定工作方案,提出指导意见,并针对可能遇到的问题,做好应对准备。同时要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商,确保思想统一,步调一致。在工作中,对于服务民生类的社会组织,要给予优先办理,确保社会稳定。
(二)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市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企业协会政社分开,严格执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要求(特殊情况需兼任社会团体〔企业协会除外〕领导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报批)。
(三)各相关社会组织要顾全大局,主动配合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所涉及的各项事务,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联络员的作用,切实做到积极主动、上下联动,确保登记管理工作平稳有序。
(四)涉及有变更、注销事项的社会组织,应根据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四、工作推进时限
我区现有相关社会组织的变更、合并及注销事项,应在2016年8月30日前完成相关手续。
五、工作联络方式
区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秣陵路38号2楼7号;电话(传真)63805390转5213。
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科:秣陵路46号12楼1213室;电话63805390转6213;传真62987883;邮编200070;电子邮箱zbstmf@sina.com;联系人:李萍、唐蔚。
区民政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科:秣陵路46号12楼1215室;电话63805390转6215;传真62987893;邮编200070;联系人:赵嫣、周国森。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静安区建设健康城区
2015-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2016年5月26日)
静府办发〔2016〕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静安区建设健康城区2015-2017年行动计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静安区建设健康城区2015-2017年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促进市民健康与区域环境、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上海市健康促进规划(2011-2020年)》和《上海市建设健康城市2015-2017年行动计划》,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深化健康城区建设的内涵。积极整合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资源,拓展健康传播的渠道和方法,提高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质量和覆盖面,加大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推广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的力度。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引导市民掌握更多的健康自我管理技能。努力提高市民健康行为形成率,切实促进人群健康与环境健康的协调发展。
二、行动目标
全区人群健康素养总体水平在现有基础上有显著提升;体育人口比例明显提高;公共场所二手烟暴露率继续降低;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公众知晓率稳步提升;市民科学就医行为逐渐养成;居民中医养生素养水平进一步提升;居民人均期望寿命有所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健身”市民行动
积极倡导“体育生活化”理念,广泛普及科学健身常识,大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切实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群众体育专项化水平。加强体育配送服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驻区部队等“五进”活动,提供便民惠民的优质健身指导服务。继续加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力度,新建一批健身步道,推进“30分钟体育生活圈”及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的建设,建设百姓健身步道、百姓健身房、居委健身墙、楼宇健身室、职工健身房等一批社区、楼宇体育设施,扩大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推进学校体育场地在非教学时段向社会开放工作。积极培育体育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促进和指导作用。倡导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定期举办不同层次、类型的全民健身活动,积极推广广播操和工间操。以“一街/镇一品”全民健身品牌活动为引领,指导和推广市民喜爱的特色健身项目。构建区、街镇两级监测服务网络,通过“体卫结合”,持续开展人群体质监测,加强体育运动指导。
通过上述工作,促进市民健身环境进一步改善,健身的可及性、参与度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市民健身意识、健身知识知晓率和健身能力明显提高,使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基本生活方式,市民主要体质指标处于全市前列水平。
(牵头部门:区体育局。配合部门:区爱卫办、区卫生计生委、区教育局、区总工会、各街镇)
(二)“控制烟害”市民行动
根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要求,做好控烟监管执法工作,逐渐降低法定禁烟区域的二手烟暴露率。大力推动机关、学校、医院、企业和各类法定控烟场所参与无烟环境建设。广泛开展烟草烟雾危害核心知识与控制技能的健康科普或专题培训,不断提升公众对烟草烟雾危害知识的知晓率和对室内吸烟行为的劝阻率。在部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设戒烟门诊,推广戒烟简短干预。结合各类示范创建活动,在社区、单位探索开展戒烟干预活动。
通过上述工作,使广大市民能够积极主动参与各类控烟活动,发挥政府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等群体在控制烟害活动中示范作用,使有戒烟意愿的吸烟者能参与戒烟干预活动并取得效果。
(牵头部门:区爱卫办。配合部门:区文明办、区建管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区文化局、区教育局、区体育局、区房管局、区旅游局、区机管局、上海站管委办、各街镇)
(三)“食品安全”市民行动
围绕合理膳食常识、食品安全应知应会知识以及《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广泛开展健康科普和法制宣教活动。重点做好合理膳食相关常识、“食品安全五要点”和选购食品注意事项的专项科普工作,拓宽公众对于食品安全提示或警示等信息的知情渠道。完善食品安全举报系统和奖励机制。
通过上述工作,切实提高广大市民的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知晓率,促进社区居民提升食品安全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养成健康安全的食品消费习惯。引导市民依法维权,自觉抵制不健康食品消费,主动参与社会监督。
(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爱卫办。配合部门:区卫生计生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教育局、各街镇)
(四)“正确就医”市民行动
大力普及科学就医知识,坚持科学就医行为,推动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医学局限性,推动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结合公立医院改革和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的推进,多渠道、多角度宣传和倡导网上预约就诊和分级诊疗,逐步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就医模式。通过普及就诊技巧,帮助市民提高就诊效率。加强卫生信息化工作,促进家庭医生签约率和有效服务率得到稳步提高。
通过上述工作,指导广大市民树立科学的健康观、生命观和就医观,认识医疗局限性,根据疾病状况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医疗机构,提高居民家庭医生签约率和家庭医生有效服务率。
(牵头部门:区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区爱卫办、区科委、各街镇)
(五)“清洁环境”市民行动
结合国家卫生区巩固和彭浦镇国家卫生镇创建,以“美丽家园”和“美丽城区”建设为契机,坚持以周四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和每月15日环境清洁日为抓手,组织开展城区环境清洁行动,重点治理农贸市场、老旧小区、街巷里弄、公共停车场(库)等重点区域的卫生死角,进一步落实环境卫生动态化、长效化管理措施。促进垃圾分类和绿色账户得到全面推行,推动社会卫生管理水平、城区居住环境质量有总体提高和均衡改善。注重群众参与和专业防制相结合,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科学防制水平,切实控制病媒生物密度及相关疾病发生。
通过上述工作,引导广大市民逐渐养成垃圾分类习惯,掌握病媒防制常识和实用技能,自觉参与爱国卫生清洁劳动,主动维护工作环境和居家卫生。
(牵头部门:区爱卫办。配合部门:区建管委、区商务委、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区环保局、各街镇)
(六)“养生保健”市民行动
发挥本区中医药资源优势,促进中医药服务手段丰富健康管理内涵。对重点人群(0~6岁儿童、孕产妇、65岁以上老年人)和重点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开展中医健康管理、中医健康教育等服务。推进中医药文化科普项目,利用各种传媒,采取各种形式,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每年举办社区中医药文化节。利用我区治未病服务体系网络,开展预防保健服务,提供中医体质辨识、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处方等服务功能。继续开展中医健康讲师团社区健康巡讲活动,将中医药知识送进社区、家庭。
通过上述工作,提升社区中医药服务水平,普及中医药文化知识,提升社区居民中医药常识知晓率。
(牵头部门:区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区爱卫办、区社建办、区民政局、各街镇)
四、主要措施
(一)健康融入各部门政策
倡导各部门把健康纳入部门工作内容,在宣传健康理念、倡导健康行动、开展健康促进等方面提供有力的社会支持。各单位加强营造健康支持性环境,提供力所能及的健康服务,通过积极开展体育健身、合理营养、控制吸烟、员工健康自我管理等健康行动,提高员工健康素养水平。
(二)倡导全方位健康传播
1、实施健康宣传和工具支持
围绕健康城市建设要求,推行健康促进类实物宣传品的设计和发放,丰富健康类宣传品的种类,为市民提供知识上的健康普及和行为上的工具支持。
2、开展各类健康讲座
鼓励各部门、各街镇继续有序组织受益面广泛的巡讲活动,打造区域性健康讲堂品牌。区卫生计生委继续做好各类健康讲座,注重开展效果测评。探索引入社会资源,联手共建相对固定的健康宣教基地。
3、拓展健康公益传播渠道
加大以健康生活方式为核心内容的传播力度。结合各类卫生宣传日,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互动性较强的公众健康传播活动。通过有奖竞答、知识竞赛、技能比武等方式,吸引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提高市民健康知识和技能。
(三)建设支持性健康场所
1、优化健康支持环境
在公共休闲场所的建设改造中,因地制宜增加健康促进元素。加强健康主题公园、健康一条街、健康宣传栏、健身苑点、健康步道、健康小屋等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利用社区宣教阵地,为各类社区人群创设参与健康文体活动的机会,使健康生活方式倡导与社区文化养成和文明建设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组织开展全民性、愉悦性、体验性的健康促进活动,帮助市民通过社区活动实现健康理念的知行转化。
2、完善场所健康促进措施
在医院、学校、机关、企业等单位开展健康促进活动。倡导企业建立并完善员工健康管理制度和措施,营造有利于员工养成健康行为、保持健康身心的环境。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促进活动,引导员工掌握健康素养核心信息,建立健康生活方式。探索开展戒烟干预、员工体检管理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干预。注重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和公共卫生意识,有效遏制学生近视、龋齿和肥胖等患病率的上升趋势。进一步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在社区健康教育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提升社区健康教育内涵。
(四)推行与促进人群健康管理
1、拓展健康自我管理内涵
继续推进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建设,注重健康自我管理活动与慢性病群防群控、社区(单位)文化培育等工作的有机融合,探索建立“政府扶持、社会支持、个人投入”相结合的健康自我管理活动运作机制,因地制宜培育健康自我管理活动的不同模式。鼓励更多人群在专业指导下,通过同伴教育和自我管理,树立“预防为主、健康第一”理念,系统学习并熟练运用健康自我管理知识技能,养成健康行为,减少疾病困扰。探索建立完善、科学、客观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机制。
2、开展健康家庭建设
探索以健康自我管理活动和各类健康促进场所建设的现有参与人群为中坚力量,带动不同家庭的所有成员围绕各个年龄阶段的主要健康问题和健康需求,通过多渠道接收健康素养核心信息的传授,主动参与面向不同年龄段人群的相关健康知识技能培训和健康服务活动,逐渐形成健康自我管理理念,共同践行健康生活方式。针对家庭成员中的妇幼、老年等重点人群,实施科学育儿、妇女保健、养老照护、应急求助、老年心理健康关爱等技能的培训指导,组织开展寓教于乐、以家庭为参与单位的相关活动,整体提升市民家庭的综合健康水平。
3、完善慢性病干预模式
深化“医教结合”、“体卫结合”工作内涵,推动慢性病防治策略融入政府部门公共政策和策略。完善慢性病防治体系,加强脑卒中、慢性肾病、糖尿病等疾病的干预。利用大数据挖掘技术筛查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肾病、脑卒中等慢性疾病高危人群,发现管理对象;利用协同服务智能提醒推送管理对象,结合家庭医生制服务模式,分类分级管理慢性病患者;利用互联网技术、网页、微信、App等加大慢性病防治健康宣教和行为干预力度。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要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把促进人民群众健康放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对深入开展建设健康城区行动的领导,推动各职能部门把健康促进渗透到各项民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注重目标、资源、措施、方法的整合,不断完善组织管理体系,调整充实工作队伍,继续固化联动密切、运作高效的行动协调机制。
(二)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水平
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建设健康城区三年行动计划,有计划地安排本系统各类人员接受健康促进理论和实务培训,进一步加强社区单位健康促进工作人员和健康促进志愿者的能力建设,提高健康促进工作的社会参与和支持水平。要整合专业机构的力量,建立健全健康促进工作网络,逐步实行行业管理和社会化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模式。
(三)加强宣传教育,注重舆论引导
要以公共卫生、疾病防治、全民健身、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活动日(周、月)为节点,精心策划组织各类专题宣传活动,提高建设健康城区行动的宣传教育力度。充分运用市民喜闻乐见的传播形式,利用社区、单位的工作平台和宣传阵地,发挥媒体、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舆论引导、健康科普、信息公开、行为互动等功能,积极传播健康生活方式核心理念,引导社会公众以各种方式支持、参与建设健康城区行动。
(四)加强监测评估,提高决策水平
要进一步完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监测体系建设,提高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队伍的监测评估能力。定期组织开展对本轮行动计划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的监测活动,全面、科学、公正地评估阶段性目标实施工作的成效与问题。注重加强监测评估数据的利用,为建设健康城区行动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与指导。
附件:静安区建设健康城区2015年-2017年行动计划工作指标
附件
静安区建设健康城区2015年-2017年
行动计划工作指标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定义 |
2017年目标值 |
牵头部门 |
协作部门 |
一 |
“科学健身”市民行动 |
||||
1 |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
被调查对象每周锻炼1次以上、每次30分钟以上、中等强度运动的人数/调查人口总数×100% |
41 |
区体育局 |
区爱卫办、区总工会、区教育局 |
2 |
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 |
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达到本区常住人口的比例 |
2.4 |
区体育局 |
区爱卫办 |
3 |
“市民体质”测试合格率(%) |
成人和老人参与体质测试合格人数/受检人数×100% |
95.5 |
区体育局 |
各街镇、相关部门 |
4 |
健康步道(公里) |
居民小区、公园修建有健康知识提示的健身步道累计长度 |
28 |
区体育局 |
区爱卫办、区绿化市容局、区建管委 |
二 |
“控制烟害”市民行动 |
||||
5 |
场所内人群吸烟率(%) |
单位时间内在法定公共场所吸烟的人数/单位时间内在法定公共场所的总人数×100% |
≤3 |
区爱卫办 |
各街镇、相关部门 |
6 |
被动吸烟危害核心知识知晓率(%) |
知晓被动吸烟相关知识的人数/调查总人数×100% |
≥70 |
区爱卫办 |
各街镇、相关部门 |
7 |
戒烟门诊新建点(个) |
在医疗机构中开设戒烟门诊的数量 |
5 |
区爱卫办 |
区卫生计生委 |
8 |
无烟场所建设数量(个) |
经上海市控制吸烟协会审核并授牌的无烟单位 |
150 |
区爱卫办 |
各街镇、相关部门 |
三 |
“食品安全”市民行动 |
||||
9 |
食品安全知晓率(%) |
按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开展的上海市民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程度调查结果确定 |
≥80 |
区市场监管局 |
各街镇、相关部门 |
10 |
中小学生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 |
按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开展的上海市民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程度调查结果确定 |
≥85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教育局 |
11 |
合理膳食相关知识知晓率(%) |
知道每日盐、奶制品摄入量等相关知识的人数/调查人口总数×100% |
≥65 |
区爱卫办 |
各街镇、相关部门 |
12 |
饮酒的限量值知晓率(%) |
知道饮酒限量值的人数/调查人口总数×100% |
≥45 |
区爱卫办 |
各街镇、相关部门 |
四 |
“正确就医”市民行动 |
||||
13 |
常规就医流程知晓率(%) |
知晓常规就医流程的人数/调查人口总数×100% |
85 |
区卫生计生委 |
区爱卫办 |
14 |
科学就医行为形成率(%) |
能做到科学就医的人数/调查人口总数×100% |
40 |
区卫生计生委 |
区爱卫办 |
15 |
家庭医生签约率(%) |
签约家庭医生的常住居民数/常住居民总数×100% |
50 |
区卫生计生委 |
区爱卫办 |
16 |
家庭医生有效服务率(%) |
当年度利用过家庭医生基本诊疗或健康管理服务的签约居民数/签约居民总数×100% |
80 |
区卫生计生委 |
区爱卫办 |
五 |
“清洁环境”市民行动 |
||||
17 |
国家卫生镇年创建数(个) |
国家卫生镇创成数 |
1 |
区爱卫办、彭浦镇 |
相关部门 |
18 |
市级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小区(个) |
市级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小区的建成数(累计) |
60 |
区爱卫办 |
区房管局、各街镇 |
19 |
区级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小区(个) |
区级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小区的建成数(累计) |
200 |
区爱卫办 |
区房管局、各街镇 |
20 |
市级病媒生物防制达标集市(个) |
市级病媒生物防制达标集市的建成数(累计) |
12 |
区商务委、区爱卫办 |
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镇 |
21 |
区级病媒生物防制达标集市(个) |
区级病媒生物防制达标集市的建成数(累计) |
20 |
区商务委、区爱卫办 |
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镇 |
22 |
城镇污水处理率(%) |
污水处理量(扣除地下水渗入量)/污水产生总量×100% |
90 |
区建管委 |
相关部门 |
23 |
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AQI) |
空气质量优良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 |
明显改善 |
区环保局 |
相关部门 |
24 |
绿化覆盖率(%) |
绿化保有量/区域陆地面积×100% |
22.90 |
区绿化市容局 |
相关部门 |
25 |
垃圾分类覆盖率(%) |
已实施垃圾分类户数/全区总户数×100% |
72 |
区绿化市容局 |
相关部门 |
六 |
“养生保健”市民行动 |
||||
26 |
中医药科普行动率(%) |
将学习到的中医药科普知识应用于日常生活当中的人数/调查人口总数×100% |
≥85 |
区卫生计生委 |
各街镇 |
27 |
中医养生保健日常起居养生保健素养水平(%) |
具备日常起居中医养生保健素养的人数/调查人口总数×100% |
≥90 |
区卫生计生委 |
各街镇 |
七 |
主要措施 |
||||
28 |
市民具备健康素养的总体水平(%) |
正确回答健康素养有关问题80%以上的被调查人数/调查人口总数×100% |
≥20 |
区卫生计生委 |
相关部门 |
29 |
市级健康社区(镇)达标数(个) |
符合市级健康促进社区(镇)标准的社区(镇)数(累计) |
13 |
区爱卫办 |
相关街镇 |
30 |
健康主题公园达标数(个) |
符合市级健康主题公园标准的公园数(累计) |
3 |
区爱卫办 |
区绿化市容局 |
31 |
健康知识一条街达标数(条) |
符合市级健康知识一条街标准的街数(累计) |
4 |
区爱卫办 |
区绿化市容局、区建管委、相关街镇 |
32 |
健康单位达标数(个) |
符合市级健康单位标准的单位数(累计) |
50 |
区爱卫办 |
各街镇 |
33 |
参加市民健康自我管理小组的人数(万) |
参加社区及单位组建市民健康自我管理小组的人数(累计) |
2.08 |
区爱卫办 |
相关部门 |
34 |
健康家庭达标数(个) |
符合区级健康家庭建准的家庭数(累计) |
42 |
区爱卫办 |
相关部门 |
35 |
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员数量(个) |
承担社区健康教育、健康生活指导作用的社区成员的数量 |
630 |
区爱卫办 |
相关部门 |
36 |
平均期望寿命(岁) |
根据户籍人口各年龄组死亡率水平推算的0岁组婴儿平均可能生存年数 |
83 |
区卫生计生委 |
相关部门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静安区关于全面开展老年照护
统一需求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年6月12日)
静府办发〔2016〕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静安区关于全面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静安区关于全面开展老年照护
统一需求评估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关于全面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工作意见》(沪社养老领办〔2015〕2号)、《关于完善本市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5〕124号)的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实施我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从静安区深度老龄化的实际出发,基于“老有所养”和“持续照护”的理念,以保障老年照护长期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制度创新,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并促使其与老年人需求公平有效对接,建成民政、医保、卫生“三位一体”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逐步完善梯度化养老服务保障政策。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基本
以满足老年人享受“便捷、匹配”的服务为目标,整合医疗、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综合考虑本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老人、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实行统一管理,为老年人提供适配的基本养老服务项目。
2、统一公开,公平公正
根据市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实现服务对象依需申请评估,通过一个标准、一套流程、完成评估、得出结论,并进行公示、轮候,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保障全区老年照护服务资源实现公平配置。
3、资源统筹,分级分类
在布局规划上,统筹社区服务、养老机构和老年护理院等老年照护设施资源;在服务结构上,逐步优化照护资源结构比例,不断完善社区居家照护、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养老机构床位和老年护理床位的梯度化保障制度;在服务方式上,根据评估结论,制定分级分类的服务计划,将老年人在不同的服务层次间有序转介,实现老年人服务需求与各类专业服务合理匹配。
三、主要任务
1、加快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由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借鉴市试点单位徐汇区已开发的系统,根据本区实际,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形成系统建设方案,以区居家养老管理服务中心和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街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载体,构建区、街镇两级统一照护管理平台,逐步实现与人口、医保、救助、收入核对,以及各服务提供方的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效率,实现服务申请受理、身体状况评估、服务分派、服务监管、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的信息化。以方便老年人申请为目标,逐步拓展申请渠道,适时推出养老服务APP、网上申请、服务热线等申请渠道。
2、积极培育第三方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机构
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按照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申请设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标准要求和具体流程,培育和组建评估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开展评估。在市、区县两级需求评估管理平台上公布合格评估机构名单,并通过抽查、定期检查等建立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管制度,对不合格的评估机构取消其资格。评估机构要严格执行由市卫生计生、民政、医保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不断完善评估方式和评估流程,确保评估质量。
3、加快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员培训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员管理和培训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沪社养老领办〔2015〕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评估员培训,积极组织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对象参加市级统一培训和区专场培训,取得评估资格证书。研究开展评估员岗位培训,不断提升评估人员的业务技能。
4、探索推进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
根据《关于本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6〕1号)要求,结合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实际进展,同步推进实施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同时探索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老年医疗护理站和社区老年生活照护站,提高社区及居家养老照护的供给能力。
5、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政策保障机制
按照“五位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求,进一步明晰老年照护服务的政策导向,坚持政府补贴向社区居家老年照护服务倾斜。整合民政、卫生计生、医保等部门和各街镇的养老公共服务资源,逐步建立健全梯度转介和保障制度,形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与机构养老服务政策、生活照护服务政策与医疗护理保障政策、养老机构医疗护理床位支持政策与老年护理院医保政策等梯度衔接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补供方与补需方相结合的养老服务补贴机制,依据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身体评估状况,确定不同的养老服务补贴。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本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推进工作由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牵头,建立由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卫计委、区科委、区人社局(医保办)、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各街镇等参加的工作推进小组,具体推进实施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对推进工作中涉及的相关政策、瓶颈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协调和明确。
2、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各类途径广泛宣传,提升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知晓度。通过街镇和居委会服务窗口,做好服务申请流程告知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提升群众对于此项工作的理解度和认可度。
3、全面统筹推进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明确各自职能,根据本区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任务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方案,密切沟通、加强配合,注重各类服务资源和服务政策的协调整合,确保需求评估工作的顺利推进。
附件:1、工作推进小组组成及责任分工
2、评估工作任务表
附件1
工作推进小组组成及责任分工
一、组 长:分管副区长
二、组成单位:
区民政局:组织牵头单位。制订《静安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方案》;开发老年照护统一需求信息平台,确定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梳理老年照护服务设施资源,明确纳入保基本养老机构名单;整合社会力量,建立第三方评估组织,培育发展老年照护服务组织,指导街镇各类养老服务组织开展老年照护服务。
区发改委:负责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统筹涉老资源,规划涉老设施建设。会同民政开展保基本类养老机构价格管理工作。与民政、卫生计生、医保、财政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梯度化保障政策的总体思考。
区人社局(医保办):负责开展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工作,对接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做好受益对象医保资质审核、提供医疗服务机构的医保资质认定,负责对高龄居家护理医疗机构和护理站医保费用的结算、支付以及医保监督检查等工作。
区卫生计生委:会同医保、民政等部门做好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工作;配合市卫生计生委做好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医疗护理机构护理人员的培训;梳理老年护理床位资源,制定并实施护理床位轮候方案及入住流程;指导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协调医疗护理资源和服务的对接。
区财政局:根据区相关规定,提供在试点过程中的财力保障,并配合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区社建办:协调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申请受理工作纳入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准入申请。
区科委:指导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系统建设工作。
区公安分局:开放基础人口信息数据,实现统一需求评估系统的申请人基本信息与人口信息数据库的信息比对。
各街镇:在区民政局的指导下使用街镇统一照护管理平台;确定街镇层面受理老人申请的渠道,对从事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相关延伸服务工作人员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统筹辖区内老年照护服务资源,扶持、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对服务提供进行监督。
附件2
静安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任务表
序号 |
工作事项 |
主要内容 |
时间节点 |
责任部门 |
1 |
组织制度保障 |
建立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推进小组。 |
6月完成 |
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
以区府办名义印发《静安区关于全面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实施意见》。 |
6月完成 |
|||
2 |
建设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系统 |
完成信息项目立项。 |
3月完成 |
区民政局、区科委、区卫生计生委、区人社局(医保办)、各街镇 |
区、街镇两级老年统一照护管理平台的基本功能上线运用,拓展功能进一步细化需求 ,并逐步开发。 |
6月启动,年内完成一期 |
|||
将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申请受理工作纳入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6月完成 |
区民政局、区社建办、各街镇 |
||
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作为第一批受理点,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 |
6月-9月 |
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医保办)、各街镇 |
||
拓展受理渠道,成熟后逐步推出。 |
8月-12月 |
|||
开放基础人口信息数据库权限,逐步实现统一需求评估系统的申请人基本信息与人口信息数据库的信息比对。 |
7月-12月 |
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各街镇 |
||
逐步实现与经济状况核对数据信息的比对。 |
7月-9月 |
区民政局、各街镇 |
||
逐步实现与医保数据信息的比对。 |
8月-12月 |
区人社局(医保办)、区民政局、各街镇 |
||
3 |
培育第三方评估机构 |
确定一家第三方评估机构,完成相关资质认定。 |
6月完成 |
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人社局(医保办) |
继续培育评估机构,建立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管制度。 |
8月起持续推进 |
序号 |
工作事项 |
主要内容 |
时间节点 |
责任部门 |
4 |
开展评估员培训 |
积极组织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对象参加市级统一培训,取得评估资格证书。4月完成第一批评估员培训,5月底前全区取得A证和B证人员分别不少于30人。全年培训评估员不少于120人。 |
4月-6月 |
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 区人社局(医保办) |
5 |
探索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 |
制定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实施方案,逐步对接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 |
6月启动,持续推进 |
区人社局(医保办)、区卫生计生委、区民政局 |
明确第一批纳入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的服务供应方。 |
7月完成 |
|||
6 |
完善政策保障机制 |
梳理现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机构和社区可提供养老服务的组织情况。 |
6月完成 |
区民政局、各街镇 |
明确第一批纳入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养老机构名单和床位,制定并实施养老床位轮候方案及入住流程。 |
6月完成 |
区民政局、各街镇 |
||
梳理现有护理机构和社区可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组织情况。 |
6月完成 |
区人社局(医保办)、 区卫生计生委 |
||
明确第一批纳入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护理床位,制定并实施护理床位轮候方案及入住流程。 |
6月-8月 |
|||
明确第一批纳入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社区服务供应方。 |
6月完成 |
区民政局、各街镇 |
||
研究制定保基本类养老机构价格管理方案。 |
6月启动,持续推进 |
区发改委、区民政局 |
||
研究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公共养老服务的办法和监督管理机制。 |
6月启动,持续推进
|
区民政局、区发改委、区卫生计生委、区人社局(医保办) |
||
研究完善梯度转介和保障制度,形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与机构养老服务、生活照护服务与医疗护理保障、养老机构医疗护理床位支持政策与老年护理院医保政策等梯度衔接的政策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