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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报2015年第3期

成文日期:2015-10-19文号:索取号:JA0300000-2015-129发布机构:区政府载体类型:纸质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发稿时间 :2015-10-20 11:17 阅读次数:【推荐】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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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文件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静安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3)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 ………………………… (6)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

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11)

人事任免
二○一五年七至九月份区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14)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静安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5714)

静府发〔201510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静安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静安区重大工程项目

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保证重大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进度,推进本区的市重大工程和区重大工程项目又好又快地建设,促进本区区域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8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区重大工程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区域范围内市、区两级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市重大工程,是指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下发的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内位于本区的工程项目。本实施意见所称区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用以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民生改善,具有一定规模,并经区政府同意正式列入本区年度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一般为财政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费)和工程建设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不含土地费)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二、 建设管理原则

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科学决策、引领示范,依法合规、责任明确”的原则。

三、 协调推进机构

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区重大工程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建管委,以下简称“区重大办”),作为区政府协调推进重大工程建设工作的专职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资源整合、综合协调、统筹实施、督促考核。区重大办接受市重大办的业务指导。

四、协调推进制度

建立区重大工程协调推进会议制度。对市、区重大工程建设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区重大办可依据区政府相关部门、建设单位的申请或市重大办的要求,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也可以根据重大工程建设的工作部署,自行组织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协同解决。协调意见以区重大办会议纪要形式确定。

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明确专人参加协调推进会议,严格落实协调意见。

协调推进会议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重要事项,由区重大办专报区领导小组协调决策。

五、区职能部门职责

区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本区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项目所属街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前就项目周边居民情况进行研判,尽早介入稳定预防和服务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六、项目法人职责

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实施、资金筹措、建设施工、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安全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实行全过程负责。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或项目获得核准时,项目法人应当已经成立,并且委派专业工作人员负责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

七、区级重大工程项目确定

(一)项目确定条件

区级重大工程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列入区重大工程正式项目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或者项目已核准(备案)后,已经开工或者确定年内开工的项目。

2、工程社会稳定风险和环境影响已通过评估;

3、工程用地指标已经列入计划;

4、土地已拆平,具备开工条件。

区重大工程预备项目应当为工程项目建议书已经批准或者项目核准(备案)后,次年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预备项目具备相应条件后,由领导小组授权区重大办经相关程序研究确定,可以转为正式项目,报区政府备案。

(二)项目确定程序

区级重大工程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1、按照区级重大工程项目范围和定义,区重大办于每年9月底,在本区各街道、科、教、文、卫、体、民政、建管、投资管理等部门及相应的开发企业范围内,发送重大工程项目申报征询单,由建设单位提出列入区重大工程项目申请;

2、区重大办根据征询情况、审批进度、建设计划、建设条件和在建项目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综合平衡后,初步确定下一年度区重大工程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报经领导小组确定后于当年11月初上报区政府;

3、区政府研究审定后,确定下一年度区重大工程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由区重大办抄告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

4、列入区重大工程正式项目的,由各建设单位编制年度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节点计划备案表,并于12月底前上报区重大办备案;

5、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在年中增加区级重大工程正式项目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区重大办会同相关部门会审后报区领导小组,经区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报区政府备案,并由区重大办抄告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

(三)项目退出与办结

1、已确定为区级重大工程项目,因建设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当年实施的,由建设单位说明原由,经区重大办会相关部门审核,报经区领导小组同意后,退出当年区级重大工程正式项目,如审查符合预备项目的条件,列入预备项目。

2、已领取《竣工验收备案合格证》的区级重大工程项目,视为项目已办结。

八、项目前期工作

区发改、环保、规土、建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简化手续、优化流程、限时办结”的原则,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的前提下,具体可依据《关于印发<关于本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352号),不断优化审批制度,减少审批环节和前置性条件。

区各职能部门应开设区级重大工程项目前期服务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优先受理项目申报,做到项目审批时间减半,确保区级重大工程按计划启动和施工。对于需市级部门审批的区级重大工程,区各职能部门要提前介入,负责对口联系上级审批部门。

区重大工程项目应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维护、拆除和回收利用等方面,提倡和要求使用节能、绿色环保新技术,提高装配式建筑的应用比例。

九、项目实施与保障

(一)信息报送

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区重大办报送下一年度区级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节点计划备案表;在每月25日前向区重大办报送区级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月报表。区重大办在每月30日前汇总各项目重要信息,向领导小组报送区重大项目进度节点完成情况表。

(二)风险防范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工程风险、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完善相关措施,落实相应费用。

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应当在项目前期、设计、招投标及施工过程中,落实工程风险防范措施。

建设单位应在所属街道、信访、维稳等部门指导、协助下制定涉及重大工程项目的公共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维稳方案、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安排专职维稳人员及维稳经费。

(三)工程预警

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预警或突发事件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真实情况报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送区重大办。

(四)文明施工

区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开展文明工地的创建活动。

区重大办应当提出引领示范的总体要求,会同工地监管部门推进重大工程文明施工的督促、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

(五)立功竞赛

区级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参与市重大工程立功竞赛。

(六)损害补救措施

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减少对周边建(构)筑物、管线等影响。

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经鉴定确认对周边设施造成损坏或对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妨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十、监督考核评价

(一)监督考核

区重大办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有关要求,制定区级重大工程监督考核评价办法,并对区重大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对区职能部门审批情况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区政府效能监察、绩效考核体系,对建设单位等考核评价作为立功竞赛评比、创建双优工程活动的依据。

(二)审计监管

区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重大工程实行全过程投资监管,严格项目概算审核和项目审计。

(三)项目后评估

区发改部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重大工程项目探索实行项目后评估制度。

十一、有效期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

(2015819)

静府发〔201511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现就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77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市场准入

  (一)改革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限制的情形,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进入;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市场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严格对依法需要取得许可证或者需要经过强制认证市场主体的准入审查,凡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依法不予发证或者审查不予通过。对不能满足审批条件和要求、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市场主体,依法吊销或撤销有关证照,依法强制退出;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查处。(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对接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对国务院和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再进行审批;对调整的行政审批,一律不得再按公布之前的方式进行,必须按调整的方式进行;市政府各部门取消的行政审批,各行政机关对口部门也要一律取消。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通过“简化、优化、标准化”后再予以实施。(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优化和完善审批流程。优化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申请人延续、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申请材料与新办申请有重复且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予以提供。坚决纠正违法增设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查环节的行为。推进审查内容从正确性审查转向符合性审查。推进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查相分离。推进考核与培训相分离,明确不经培训也能参加考核,考核通过即予发证。推进行政审批评估评审改革,实施分类评估评审、区域评估评审、同步评估评审,简化其形式和内容。(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打破“玻璃门”、“弹簧门”。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享受各项企业扶持政策,公平获取各类社会资源,公平参与各类重大项目。(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立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管理服务体系。推动“融资一站通”平台建设,利用互联网技术搭建开放性融资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和方式,努力实现企业融资便利化和多元化。(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工商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深化投资领域改革,优化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探索非核心审批材料告知承诺制。(区发改委牵头负责)。继续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行为。(区财政局牵头负责)。贯彻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等相关地方标准,推进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行“一门式受理”、“一门式发证”,拓展和完善网上行政服务中心功能。(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深化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对重点发展领域的社会组织,放宽其成立登记条件,降低开办资金数额,对申请成立登记时将住所设在经认定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园的,放宽场所要求。(区民政局牵头负责)。根据市级统一部署,循序推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工作。逐步推进建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和监督制度。(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推动区级体育赛事活动公开招投标,鼓励自主举办各类、各层次赛事活动,吸引具备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专业体育公司参与优化竞技体育发展环境。(区体育局牵头负责)。

  (五)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问题的整治,特别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金融服务、网络信息、电子商务、房地产等领域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的惩处力度。(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依法查处损害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妨碍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突出的行业为重点,加大行业竞争秩序执法力度。(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严肃查处法律服务行业损害竞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虚假宣传、虚假承诺、商业贿赂、业务回扣、同行诋毁、违规设立办证点和接待室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区司法局牵头负责)。

   二、推进社会共治

  (六)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明确市场主体是生产经营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承担主体责任,对未履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明确市场主体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进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法定化,规定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范围,细化各个生产经营环节的主体责任体系、管理制度等。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评价体系。(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政府用信、制度用信、公开用信、平台用信”的要求,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强化信用自律。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推动政府部门在资质认定、专项资金、配套资金、政府采购和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管和社会公共管理等领域使用信用信息(产品),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导作用。建立公共信用平台系统。在全市统一部署下,依托市平台,建立符合静安实际和发展需要的公共信用平台系统,导入区属部门沉淀信息,加载信用分类评价模型,开展企业信用分类评价。逐步建立数据对接、更新、共享等制度,规范数据的归集和整理,丰富数据内容,提高数据质量。(区科委、区发改委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制定《上海市静安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规程》,加强规范化评估等级、信用等级、年检结论与专项资金、扶持政策、评选表彰的挂钩,并对接受表彰、资助的社会组织情况进行前期审核,促进社会组织扶持资金规范使用。(区民政局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静安区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在招投标、项目审批、现场监督等环节中运用诚信系统。(区建管委牵头负责)。

  (八)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行业经营活动争议事项,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监督会员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对违反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推动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发挥社会组织整合、协调、代表的功能。制定共同遵守的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实现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区民政局牵头负责)。

  (九)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沟通、鉴证、监督等功能。规范专业服务机构的出资人资格制度、执业资格制度、合伙人制度、财会制度、保险制度、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推动专业服务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多方面的增值性信息、咨询等服务,当好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提高经济效益和资源的配置效率;提供鉴证报告评价和审查市场主体的行为,监督其公平竞争,调解市场纠纷。在监督社会经济活动、支持社会经济组织决策、评价市场主体经营管理行为、鉴证市场主体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权益、引导资本流动等方面,广泛引入专业服务机构。(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支持和引导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完善内部治理机制,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见证、公证、鉴定。(区财政局、区司法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十)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做好监管执法信息的公开工作,对情节严重或者典型的案件,依法公开曝光。建立政府信息发布、政务微博信息发布等信息公开的审核机制。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舆论监督。鼓励社会各方力量、新闻媒体披露和曝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强化监督管理

  (十一)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基本制度。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等,推进标准监管、风险管理、分类监管、技术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大惩处力度,进一步强化市场活动监管。完善日常监管方式,明确检查依据、权限分工、责任人、承担机构、对象确定标准、启动情形、计划、程序、结果处理等。深化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明确行政审批的批后监督检查,包括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以及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行政审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及其处理。落实《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沪府发〔2014〕16号)和本区实施意见,制定部门批后监管工作方案,明确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工作内容、保障措施等;制定每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处理、工作要求等。(各行政审批机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所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尽快落实后续监管举措,防止监管空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所涉及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深化标准监管。强化生产经营者在标准实施中的主体责任作用,探索标准实施新举措。(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推广合同示范文本,做好重要领域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标准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十三)实施风险管理。完善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等各种制度和标准,定期开展风险点梳理排查、风险巡查。(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风险预警分析机制。建立网络交易监管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建立重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区域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建立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按企业风险级别和程度,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区安监局牵头负责)。

  (十四)巩固分类监管。依据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日常经营活动情况、违法情况等,将监管对象分为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预警机制、惩戒机制等。(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完善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逐步建立静安特色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推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推进和落实食品药品严重违法企业与相关责任人员“黑名单”制度。(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对建筑市场活动中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加强对失信单位和人员的监管,对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人员实施便利措施。(区建管委牵头负责)。建立重点企业便利通关机制,推进优化海关监管模式等深层次业务交流合作。(区商务委牵头负责)。

  (十五)优化技术监管。推广城市管理网格化经验,在其他领域建立和完善以监管对象现状为基础的网格化监管模式,实现对监管对象的精细化管理。(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推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构建信息化网络监管平台,实施对网络交易信息的日常监测和专项监测。开展在线网页留证和电子取证工作、运用网络远程监管拍卖会、网络监测利用微博微信公众服务账号开展商业宣传等。(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十六)完善社会监督。积极回应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处理结果。(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构建群防群控食品安全的工作格局,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支持区消保委依法履行职责,开展社会监督。发挥消保委自身优势,提高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定期发布质量、特种设备等安全状况。(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健全法律服务行业执业行为投诉处理制度,建立法律服务行业投诉处理工作规范,完善法律服务市场行政审批与投诉调查相对分离制度。(区司法局牵头负责)。发挥社会公众安全生产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激励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健全安全隐患网格化排查发现机制。(区安监局牵头负责)。加强群众信访事项办理,压实工作责任,及时回应、解决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信访问题。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及时收集汇总人民群众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提供政府决策参考。加强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完善分级分责和信访稳定例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市场公平竞争领域的政策性、普遍性问题,促进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区信访办牵头负责)。

    四、规范监管行为

  (十七)全面实施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要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管理办法》(沪府〔2011〕93号),以及《行政审批业务手册编制指引》(DB31/T544—2011)、《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指引》(DB31/T545—2011)的要求,在市级部门指导下,认真做好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编制和实施,做好行政审批数据季度统计工作。(各行政审批机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八)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依据《上海市静安区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审批应纳入目录管理,凡未进入目录者,一律不得进行审批;凡需增加行政审批,必须在实施前进行登记备案列入目录后方可实施。对目录上的行政审批不得停止审批,需停止审批的,必须事先向区审改办备案。动态管理本区行政审批目录,不得对行政审批进行随意取消或调整。认真贯彻“八个严禁”:严禁以合并、拆分行政审批,以及改换事项名称等手段逃避审改;严禁通过“红头文件”等设立门槛变相审批;严禁以年度考核、备案等形式变相审批和上收权力;严禁以加强监管为由搞变相审批;严禁以提供信息化便民举措为由增加审批环节;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外,严禁指定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服务,将其出具的书面文件作为前置条件;严禁把指定机构的咨询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各行政审批机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静安区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系统,确保行政审批事项规范管理落到实处。(区审改办牵头负责)。

  (十九)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按“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和“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一律调整,该优化的一律优化,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层级、部门之间的关系。对保留的行政权力,要以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为切入点,围绕“目录管理、业务手册、办事指南、网上运行、数据共享、监督检查”,编制发布行政权力目录,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全方位实施行政权力标准化管理。(区审改办、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通过实施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坚持法未授权政府部门不能为,推进政府管理方式转变。凡是通过市场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解决;通过市场难以解决,但通过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去解决;即使是市场机制、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也要首先考虑通过除审批之外的其他管理措施如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等解决。在这些手段和措施都解决不了时,才考虑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区审改办、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完善市场执法工作。提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意识和能力,明确界定市场执法主体和权限,严格规范市场执法程序,加强对市场执法行为的监督。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对违法或者不当的市场执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积极推进和完善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编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完善执法告知制度,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告知执法内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要求或者误导行政相对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提升监管效能

  (二十一)开展监管效能建设,推进效能监察。科学配置部门监管资源,优化部门监管要素,完善部门监管方式,改进部门监管工作作风。完善行业基础管理工作。以勤政为核心,推进具备专业能力、职业素养、敬业精神和价值追求的公务员队伍建设。(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抓好行政执法人员、基层一线、窗口公务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开展处级以下公务员依法行政全员培训。加大基层执法人员分类招录力度。(区公务员局牵头负责)。全面落实财政保障执法经费制度,将市场监管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全部纳入部门预算保障。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对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情况,严肃追究行政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行政监管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问责,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区监察局牵头负责)。

    (二十二)加强监管协同执法,解决多头执法。完善联合执法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行政机关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整合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主体,推进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执法权。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责,原则上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业务相近的应当整合为一支队伍;不同部门下设的职责任务相近或相似的执法队伍,逐步整合为一支队伍。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法队伍。(区编办、区府法制办牵头负责)。厘清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场监管领域不同的监管职责,加强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街道办事处在没有市场执法权的领域,发现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区编办牵头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各类市场各个行业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各行政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主动对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了解市级有关市场监管举措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对照市级牵头部门出台的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研究制定适合本区实际的操作方案。

(二十四)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落实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互为掣肘、效率低下的,要及时予以教育帮助、通报批评、告诫、限期改正等。区审改办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确保本实施意见全面、有效实施。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

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15819)

静府发〔201512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16号)要求,《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转变政府职能,加快简政放权,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效能,现就本区贯彻落实《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重要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强化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着力推进行政管理方式创新,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提升政府公信力与执行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审批的批后监督检查应当根据法定审批条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干扰或妨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相对人”)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行政机关(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包括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行政审批的活动,实施批后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责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审改办”)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区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工作。

(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行政审批的批后监督检查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必须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法治精神。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和相关处理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予以公开。

(四)便民、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开展批后监督检查时,应当坚持监管与服务的统一,尽可能地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利;同时,努力改善监督检查方式,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和违法监管。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监管责任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不仅要对行政相对人依法从事的行政审批事项活动进行批后监管,还要对其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行政审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在落实监管责任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内部应当分离行政审批的办理权和监管权,明确由不同的部门行使,避免权力集中于一个部门。行政机关要安排足够的人员力量从事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项工作的推进与落实。

    (二)健全基础台账

    行政机关要着重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基础台账,为批后监管的顺利推进奠定坚实基础。对照《上海市静安区行政审批目录》,继续强化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对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再审批。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备案工作,进一步补充完善事项的相关备案要素,加强行政审批基础档案建设。做好行政审批季度数据统计报送工作,及时反馈本部门(单位)的季度审批数据至区审改办,为进一步分析汇总审批数据提供有效信息来源。

    此外,行政机关要重点加强对所发放的审批证件的批后监督检查,实时更新、完善相关行政相对人信息。

    (三)加强制度建设

    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建设,明确监督检查方式,切实转变批后监督管理的理念和方式,根据《办法》要求和市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严禁“以批代管”、“一放不管”。

    行政机关对每项行政审批应当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应当列明监督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等。

    要进一步规范服务程序,公开服务流程和办事环节,制定统一的服务和管理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变相审批。要根据审批、备案等途径掌握的信息,重点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后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未取得行政审批、超越行政审批核定的范围及不再符合审批条件而从事相关行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创新监管方式

    行政机关要通过多部门、多环节、多领域、多形式的联动,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合作,共享监管信息,实施综合监管;依托静安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入诚信管理,实施分类监管;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开展网格化管理,实施动态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指导建立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标准,实施自律监管。

    对市场能够自主调节的,要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公平竞争,通过行业引导,重点加强对原审批对象是否依法行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等方面的监管;对转由行业协会管理的,要指导行业协会建立行规行约,完善管理体制,指导推进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

    (五)强化绩效管理

    行政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工作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批后监管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工作细化到位,责任明确到人,完善工作奖惩机制。对不履行监管义务、监管不力的,对监管对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应当严格责任追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摆到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敢于承担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充实人员力量,贯彻落实《办法》要求,有序推进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

(二)深入调查研究

行政机关要根据《办法》,加强与市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市级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方面的进展情况,并给予相应的配合与调整。

行政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本部门(单位)审批内容较为重要、相关条件较为成熟的一项或几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批后监管试点,探索形成相应的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在下一阶段全面推进批后监管工作。

研究形成的批后监督检查制度应当符合静安实际,具备有效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三)加强督促检查

    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推进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提出明确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相关工作的有序推进。对贯彻落实《办法》措施不到位的,要提出改进方案并督促落实;对相关部门落实《办法》有难度的,要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区审改办要及时跟进、督促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一五年七至九月份区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任命职务    

马颖慧    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任职时间从2015年5月起算;

刘增伟    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任职时间从2015年6月起算;

薛  羽    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任职时间从2015年6月起算;

张桂宝    上海新静安(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

胡建成    上海静安投资有限公司监事长;

贾先斌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局长;

李保友    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政委;

邵  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南京西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黄媛媛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徐  刚    上海市静安区行政学院常务副院长;

张海翔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郭鸣民    上海市静安区投资服务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姓  名                           免去职务

马颖慧   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静安区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务,免职时从2015年5月起算;

贾先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南京西路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

陈海东    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静安区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季  军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局长职务

印  林    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政委职务;

黄媛媛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徐  刚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副局长职务

陈  莹    上海市静安区行政学院常务副院长职务;

季增强    上海静工(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职务;

陈永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职务,并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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