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定价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5-03-20文号:静府发〔2015〕6号索取号:JA0300000-2015-032发布机构:区政府载体类型:纸质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纳入区县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等政府定价事项授权区县人民政府管理。经研究,现将本区“纳入区县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等8个事项的政府定价职能授权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行使(详见附件)。定价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本区相应的管理办法、价格水平、收费标准等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0日
附件
静安区人民政府管理的政府定价事项
序号 |
定价事项 |
管理部门 |
备注 |
1 |
非机动车停放场所(不含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放收费 |
区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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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属区县项目的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 |
区发改委会同区房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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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属区县项目的征收安置房销售价格 |
区房管局会同区发改委、区建交委、区规土局、区财政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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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属区县项目的廉租住房租金 |
区发改委会同区房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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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标准 |
区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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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纳入区县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 |
区发改委会同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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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以外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区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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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辖区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区发改委会同区绿化市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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