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打假办〔2014〕4号
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打假办发〔2014〕8号)的文件精神,经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我办制定了《上海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
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6月1日
上海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违规失信信息共享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约束执法者、保护消费者,提高政府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各行政执法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工作。(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第三条 市、区(县)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遵守本办法,严格履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 市、区(县)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负责本市、区(县)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牵头工作,并会同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
市、区(县)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确定本系统假冒伪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层级并加强与市、区(县)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衔接与协调。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和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一般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
第六条 市、区(县)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内部审核机制、协调机制、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做好政策解读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区(县)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权限,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在处罚决定变更或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有关变更或撤销的信息。对食品药品、卫生器材、农业生产资料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领域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市、区(县)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和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因上述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级机关批准。
市、区(县)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九条 市、区(县)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移送刑事处理的案件,应当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十条 市、区(县)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和流程将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分别报送到市、区(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中心,统一在市、区(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专栏予以公开。
市、区(县)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各部门政府网站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可选择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补充方式予以公开。本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渠道。
第十一条 市、区(县)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全市打击侵权假冒案件数据统计范围,按月向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情况。
第十二条 市、区(县)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向上海市社会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面向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市、区(县)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市、区(县)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人员编制,抓好基层执行队伍培训与绩效考核,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做到严格、规范、文明、公正执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各区(县)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纳入全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绩效考核。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市、区(县)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督促市、区(县)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指导,落实责任。
第十七条 市、区(县)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开展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整改问题,并及时形成专报或简报,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八条 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举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了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相关信息,对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