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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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服务;推动本区食品安全法制、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组织拟订本区食品安全和监管队伍建设规划;协调推进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完善与规范本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规范本区食品安全信息工作;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协调指导职责。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开展有关食品安全区内、区外交流与合作;对本区监管职责界面不清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裁决建议;指导街道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三)监督考评职责。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督促检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街道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拟定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开展对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状况的考核。
(四)应急管理职责。完善本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推动食品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如涉及监管环节职责不清的事项,牵头组织处置;指导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负责应急信息发布;受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协调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任务,不取代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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